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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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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為地方行政單位,即管轄的建制市,可以指:

  1. 中華民國:1994年之前舊稱為省轄市。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市省直管市
  3. 越南省轄市:越南文是「越南語Thành phố thuộc tỉnh城庯屬省」,中文翻譯為省轄市。

中華民國

」現在為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1994年前舊稱省轄市,地位與同級,省虛級化後直接由中央政府內政部管轄,並且修法更名為「市」。[1]

大陸時期

  •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佈《市自治制》,將「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轄,乃省轄市的最初雛型。
  •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其中,省轄市與縣同級,並受省之監督與管轄。

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所設置的省轄市,當時的設立標準為20萬人: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蘇省
01060 連雲市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長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陽市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貢市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廈門市
11042 汕頭市 廣東省
11073 湛江市
12001 桂林市 廣西省
13001 昆明市 雲南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4001 貴陽市 貴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380 石門市
16001 濟南市 山東省
16083 煙台市
16090 威海衛市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蘭州市 甘肅省
21001 銀川市 寧夏省
22001 西寧市 青海省
23002 包頭市 綏遠省
23022 陝壩市
24001 張垣市 察哈爾省
26002 錦州市 遼寧省
26003 營口市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6004 鞍山市 遼寧省
26005 旅順市
27001 通化市 安東省
27002 安東市
28002 四平市 遼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長春市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30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龍江省
33001 齊齊哈爾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爾市 興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臺灣時期

  • 民國83年(199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省縣自治法》,規定省以下設,其中之市即為舊制之省轄市。
  • 1998年,《省縣自治法》廢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為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仍規定省劃分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設置標準

No. 市名(由北而南排列) 人口數(2020年) 面積 (km²) 區劃 市政府所在地
1 基隆市 367,577 132.7589 7區 中正區
2 新竹市 451,412 104.1526 3區 北區
3 嘉義市 266,005 60.0256 2區 東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年份 省轄市
1949年 55
1952年 82
1953年 116
1954年 141
1961年 58
1963年 76
1974年 78
1976年 88
1977年 97
1978年 97
1979年 103
1980年 102
1981年 107
1982年 109

憲法僅有「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概定,沒有「省轄市」提法。從區劃意義上,省轄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級政府管轄,區劃層次上與「地區」相同的「市」,旨在區別地區(盟)管轄的「市」(地區管轄的市稱為「地管市」)。1983年開始,區劃部門口徑上,對「省轄市」全部改稱「地級市」,但作為與地區同一層次的「市」,對同一對象,同時出現「地級市」與「省轄市」稱謂。因1983年開始出現「地區」改「市」(簡稱「地改市」,即區劃範圍沒有改變,只是局部小的區劃調整,實際上僅稱謂改變而已)、「地市合併」,實際出現了市管市(即地級市管轄縣級市),與之對應對原地管市改稱「縣級市」。現實稱謂上,「地級市」即「省轄市」,「省轄市」亦即「地級市」,二者意義相同。

1983年以前

1983年以前,省轄市即指明確由省直接管轄的市,不同於「地轄市」(地區管轄的縣級市,如白城地區白城市晉江地區泉州市)。省轄市可以分為實際由省管理,層次上與地區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區代管的省轄市。前者為省會、設區(市轄區)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會管轄多個縣,如七十年代長春市管轄5區5縣。後者一般不設區,但工礦業發達,例如邵陽市安慶市撫州市新余市萬縣市等等。

1983年以後

1983年開始,地區這一層次的區劃廣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併建市」與「撤地建市」,地級區劃改革之後,在區劃層次上的「省轄市」改稱為「地級市」,被稱為「地區」()的大量減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級市」,由於工業化與城市化水平比較低,除沿海發達地區以外,內地絕大部分地級市轄域僅具備原有地區區劃概念而已,非真正意義的城市。與此同時,在縣級區劃層次上,出現「縣改市」,即區劃範圍沒有改變,由縣改稱為市。同時為應對「地改市」、「地市合併建市」與「撤地建市」湧現的「地級市」建制,地級市局部範圍內設立市轄區的需要,很多縣級市、縣改為市轄區建制。

原來的地區(或盟)所轄區劃單位有縣、市(不設區的市),其中所管轄的「市」被稱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層次區劃名稱由原來的地區改為市建制後,「地管市」(或「盟管市」)稱為「市管市」,至此,不論是地區管轄的市,還是地級市管轄的市,甚或省、自治區直接管轄的不設區的市,均改稱為「縣級市」。

特點

「省轄市」和現行「地級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區別。

  • 1983年以前,「省轄市」沒有「市管市」,除較大的市外,不實行「市管縣」。「省轄市」的行政區劃(直管區劃單位)以市轄區為主,包括服務功能的郊區,其時的「省轄市」屬於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單位,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儘管「省轄市」行政區劃地位不低於地區,甚或高於地區(如立法權),但官方統計上,「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獨統計,並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 「地級市」為1983年隨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之後形成的概念,實行「由地級市代管縣級市」(市管市)和「市管縣」,即事實上的地級市管轄縣級市,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1980年,中國大陸地區的地級市(省轄市)為102個,地區為170個,9個[2];到2004年,地區減少至17個、盟減少至3個;「地級市」增加至283個,佔85%。

越南

參考文獻

  1. ^ 地方制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六項(2010年修正改成第七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2007年修正改成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
  2. ^ 《一九八〇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2010-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0).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