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中華民國
「市」現在為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1994年前舊稱省轄市,地位與縣同級,省虛級化後直接由中央政府內政部管轄,並且修法更名為「市」。[1]
大陸時期
-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佈《市自治制》,將「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轄,乃省轄市的最初雛型。
-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其中,省轄市與縣同級,並受省之監督與管轄。
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所設置的省轄市,當時的設立標準為20萬人:
|
|
|
臺灣時期
- 1998年,《省縣自治法》廢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為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仍規定省劃分為縣、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 目前臺灣設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個市。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現有的三個市均未達此一標準。這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立法前升格為省轄市,而當1994年以前的使用的舊法規,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沿用下來的《市組織法》,其升格為省轄市的人口門檻並不高[1]。因此也形成少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市」的特殊現象。其中嘉義市,1982年再次升格為省轄市這30多年以來,人口從未超過30萬(「嘉義市政府歷年人口數統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但台灣在2010年實施五都升格以前,許多縣轄市人口,都已經超過30萬以上。
設置標準
No. | 市名(由北而南排列) | 人口數(2020年) | 面積 (km²) | 區劃 | 市政府所在地 |
---|---|---|---|---|---|
1 | 基隆市 | 367,577 | 132.7589 | 7區 | 中正區 |
2 | 新竹市 | 451,412 | 104.1526 | 3區 | 北區 |
3 | 嘉義市 | 266,005 | 60.0256 | 2區 | 東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
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年份 | 省轄市 |
1949年 | 55 |
1952年 | 82 |
1953年 | 116 |
1954年 | 141 |
1961年 | 58 |
1963年 | 76 |
1974年 | 78 |
1976年 | 88 |
1977年 | 97 |
1978年 | 97 |
1979年 | 103 |
1980年 | 102 |
1981年 | 107 |
1982年 | 109 |
憲法僅有「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概定,沒有「省轄市」提法。從區劃意義上,省轄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級政府管轄,區劃層次上與「地區」相同的「市」,旨在區別地區(盟)管轄的「市」(地區管轄的市稱為「地管市」)。1983年開始,區劃部門口徑上,對「省轄市」全部改稱「地級市」,但作為與地區同一層次的「市」,對同一對象,同時出現「地級市」與「省轄市」稱謂。因1983年開始出現「地區」改「市」(簡稱「地改市」,即區劃範圍沒有改變,只是局部小的區劃調整,實際上僅稱謂改變而已)、「地市合併」,實際出現了市管市(即地級市管轄縣級市),與之對應對原地管市改稱「縣級市」。現實稱謂上,「地級市」即「省轄市」,「省轄市」亦即「地級市」,二者意義相同。
1983年以前
1983年以前,省轄市即指明確由省直接管轄的市,不同於「地轄市」(地區管轄的縣級市,如白城地區的白城市、晉江地區的泉州市)。省轄市可以分為實際由省管理,層次上與地區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區代管的省轄市。前者為省會、設區(市轄區)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會管轄多個縣,如七十年代長春市管轄5區5縣。後者一般不設區,但工礦業發達,例如邵陽市、安慶市、撫州市、新余市、萬縣市等等。
1983年以後
1983年開始,地區這一層次的區劃廣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併建市」與「撤地建市」,地級區劃改革之後,在區劃層次上的「省轄市」改稱為「地級市」,被稱為「地區」(盟)的大量減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級市」,由於工業化與城市化水平比較低,除沿海發達地區以外,內地絕大部分地級市轄域僅具備原有地區區劃概念而已,非真正意義的城市。與此同時,在縣級區劃層次上,出現「縣改市」,即區劃範圍沒有改變,由縣改稱為市。同時為應對「地改市」、「地市合併建市」與「撤地建市」湧現的「地級市」建制,地級市局部範圍內設立市轄區的需要,很多縣級市、縣改為市轄區建制。
原來的地區(或盟)所轄區劃單位有縣、市(不設區的市),其中所管轄的「市」被稱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層次區劃名稱由原來的地區改為市建制後,「地管市」(或「盟管市」)稱為「市管市」,至此,不論是地區管轄的市,還是地級市管轄的市,甚或省、自治區直接管轄的不設區的市,均改稱為「縣級市」。
特點
「省轄市」和現行「地級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區別。
- 1983年以前,「省轄市」沒有「市管市」,除較大的市外,不實行「市管縣」。「省轄市」的行政區劃(直管區劃單位)以市轄區為主,包括服務功能的郊區,其時的「省轄市」屬於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單位,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儘管「省轄市」行政區劃地位不低於地區,甚或高於地區(如立法權),但官方統計上,「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獨統計,並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 「地級市」為1983年隨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之後形成的概念,實行「由地級市代管縣級市」(市管市)和「市管縣」,即事實上的地級市管轄縣級市,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1980年,中國大陸地區的地級市(省轄市)為102個,地區為170個,盟9個[2];到2004年,地區減少至17個、盟減少至3個;「地級市」增加至283個,佔85%。
越南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