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李伯春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李伯春
大明湖廣布政使司右參政
籍貫直隸松江府上海縣
字號字友卿
出生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三月十五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周氏
親屬(弟)李仲春、李叔春
出身
  • 隆慶五年辛未科進士出身

李伯春(1543年—?),字友卿,號約齋,直隸松江府上海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隆慶四年(1570年)庚午科應天鄉試第一百十名舉人,隆慶五年(1571年)聯捷辛未科會試第二百十二名,二甲第三十九名進士[1][2]。授刑部主事,歷官濟南府知府、浙江按察司副使,十八年(1590年)十二月升湖廣右參政,分守荊西[3]。以母老辭官歸。

家族

曾祖李觀;祖父李學,壽官;父李得祥,恩例訓導。母陳氏。重慶下。弟李仲春、李熙春、李煦春、李叔春[4]

參考文獻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三十》:萬曆十八年十二月甲申,升浙江副使李伯春為湖廣右參政。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隆慶五年辛未科登科錄》 
官銜
前任:
余國賓
明朝濟南府知府
萬曆年間
繼任:
李學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