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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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產業(英語:Content industry),是一種以數碼化技術、多媒體技術和網絡技術等為基礎,利用資訊資源和其他相關資源,創作、開發、分發、銷售和消費資訊產品與服務的產業。[1]
定義
歐盟《Info2000計劃》將內容產業界定為「製造、開發、包裝和銷售資訊產品及其服務的產業」,其產品範圍包括各種媒介的印刷品(書報雜誌等)、電子出版物(連線資料庫、音像產品、光碟服務、遊戲軟件等)和音像傳播(影視錄像和廣播等)。1998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專門報告《作為新增長產業的內容》認為內容產業是「主要生產內容的資訊和娛樂業所提供的新型服務產業」,具體包括出版和印刷、音樂和電影、廣播和影視傳播等產業部門。
特徵
內容產業作為匯集了多種媒體的產業群,具有創新性、互動性、衍生性、叢集性、專業化等特徵。
分類
目前對內容產業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美國目前採用的產業分類標準《北美產業分類標準》於1997年被採用,並分別於2002年、2007年改版。其中提出「資訊業」(代碼為51)這一新的產業分類,包括出版業、電影和錄音業、廣播和傳播業以及資訊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業,但並未包含電腦硬件製造等行業(被劃歸製造業)。這裏的「資訊業」實質上等同於內容產業。
一般來說,內容產業可分為以下八大領域:
- 數碼遊戲:以資訊硬件平台提供聲光娛樂給予一般消費大眾。例如家用遊戲軟件、個人電腦遊戲軟件、掌上型遊戲軟件或大型遊戲軟件。
- 電腦動畫:以運用電腦產生製作的連續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或其他工商業用途。
- 數碼學習:以電腦等終端裝置為輔助工具進行線上或離線之學習活動。例如數碼學習內容製作、工具軟件、建置服務、學習課程服務。
- 數碼影音應用:以運用數碼化拍攝、傳送、播放之數碼影音內容。例如傳統影音數碼化或數碼影音創新應用。
- 行動內容:以運用流動通訊網絡提供數據內容及服務。例如手機短訊、導航或地理資訊等行動數據服務。
- 網絡服務:以提供網絡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之服務。例如網絡內容(ICP)、應用服務(ASP)、連線服務(ISP)、網絡儲存(IDC)。
- 內容軟件:以提供數碼內容應用服務所需之軟件工具及平台。例如內容工具、平台軟件、內容應用軟件、內容專業服務。
- 數碼出版典藏:例如數碼出版、電子書、數碼典藏及新聞、數據、圖像等電子資料庫。
參考文獻
- ^ 柯平,高潔. 信息管理概论. 北京: 科學出版社. 2007-06: 282. ISBN 978-7-03-018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