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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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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產業(英語:Content industry),是一種以數字化技術、多媒體技術和網絡技術等為基礎,利用信息資源和其他相關資源,創作、開發、分發、銷售和消費信息產品與服務的產業[1]

定義

歐盟《Info2000計劃》將內容產業界定為「製造、開發、包裝和銷售信息產品及其服務的產業」,其產品範圍包括各種媒介的印刷品雜誌等)、電子出版物(聯機數據庫產品、光盤服務、遊戲軟件等)和音像傳播(影視錄像廣播等)。1998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專門報告《作為新增長產業的內容》認為內容產業是「主要生產內容的信息和娛樂業所提供的新型服務產業」,具體包括出版印刷音樂電影、廣播和影視傳播等產業部門。

特徵

內容產業作為匯集了多種媒體的產業群,具有創新性、交互性、衍生性、集群性、專業化等特徵。

分類

目前對內容產業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美國目前採用的產業分類標準《北美產業分類標準英語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於1997年被採用,並分別於2002年、2007年改版。其中提出「信息業」(代碼為51)這一新的產業分類,包括出版業、電影和錄音業、廣播和傳播業以及信息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業,但並未包含計算機硬件製造等行業(被劃歸製造業)。這裡的「信息業」實質上等同於內容產業。

一般來說,內容產業可分為以下八大領域:

  1. 數位遊戲:以資訊硬體平台提供聲光娛樂給予一般消費大眾。例如家用遊戲軟體、個人電腦遊戲軟體、掌上型遊戲軟體或大型遊戲軟體。
  2. 電腦動畫:以運用電腦產生製作的連續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或其他工商業用途。
  3. 數位學習:以電腦等終端設備為輔助工具進行線上或離線之學習活動。例如數位學習內容製作、工具軟體、建置服務、學習課程服務。
  4. 數位影音應用:以運用數位化拍攝、傳送、播放之數位影音內容。例如傳統影音數位化或數位影音創新應用。
  5. 行動內容:以運用行動通訊網路提供數據內容及服務。例如手機簡訊、導航或地理資訊等行動數據服務。
  6. 網路服務:以提供網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之服務。例如網路內容(ICP)、應用服務(ASP)、連線服務(ISP)、網路儲存(IDC)。
  7. 內容軟體:以提供數位內容應用服務所需之軟體工具及平台。例如內容工具、平台軟體、內容應用軟體、內容專業服務。
  8. 數位出版典藏:例如數位出版電子書、數位典藏及新聞、數據、圖像等電子資料庫。

參考文獻

  1. ^ 柯平,高潔. 信息管理概论. 北京: 科學出版社. 2007-06: 282. ISBN 978-7-03-018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