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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1-3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這個」—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1日 (六) 17:12 (UTC)
(:)回應該人物曾演出多部戲劇,且曾入圍金馬獎最佳造型設計,也有相關新聞報導(請參見[1] [2]),因此關注度絕對足夠,請管理員恢復該頁面。--吟遊詩人~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1年1月2日 (日) 14:03 (UTC)
復矣,惟請增補內容以能如實反映其「關注度」。—J.Wong 2011年1月2日 (日) 15:2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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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朱學恆的條目多次有人護航,只要有人寫上對朱學恆不利的文字,就有人故意破壞,甚至指責不中立。網絡上若以「朱學恆網絡霸凌」為關鍵字搜尋,可找出一堆批評朱學恆的文章,但只有維基百科遭到特定族群護航,最後甚至故意引發筆戰,導致整個條目被封鎖。而人物條目上記載的言論,也變成了避重就輕的「曾有網友認為朱學恆操弄網絡群眾,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僅以短短兩句話帶過,甚至暗示可能是網友個人意見,但該事件有新聞明文記載,且朱學恆亦遭多人批評,非為任一網友個人意見。

之前人物條目中,尚有記載網友認為朱學恆消費宅男的意見,但也遭到刪除,全數改成讚揚他的話,如「近期因發表許多支持宅男的言論,而被部分的網絡使用者支持並給予「宅神」之稱號。」,該條目已被破壞得十分嚴重,從編輯歷史可見一斑,最後根本變成純粹的讚頌文。之前有人看不下去,另開條目寫出朱學恆網絡霸凌事件,卻被管理員以「語氣不適合」、「不夠中立」等等原因刪除,吾人在此提出質疑,如果要歌功頌德才叫做中立,何必開維基百科?直接寫人物傳記,要怎麼吹捧的天花亂墜皆可。如維基百科是眾人皆可編輯的百科,為何只記載部分族群認定的「事實」?為何有人提出真相即被視為筆戰?請問站方標準何在?吾人在此請求站方,以嚴謹態度重審「朱學恆網絡霸凌事件」及「朱學恆」相關條目,多謝。—Macalaure (留言) 2011年1月1日 (六) 06:12 (UTC)

看來我的確有「筆誤」,因為我寫得太「客氣」了,話說在前頭,我這人很「誠實」的,現在我就是要來砲你。首先,現在是什麼朝代?你用文言文看起來,就比較有學問嗎?還是故意寫得讓人看不懂?很抱歉,老實跟你說,看不懂的人不一定想理你,看得懂的人只覺得你在賣弄,至於我是前者還是後者,這你就不用關心了,因為我相信我不用文言文,寫的文章還是比你好,如果你想看證據,自己去翻台灣的自由時報吧。

接下來,一個朝代的事情算一個朝代,有人規定批評霸凌得從夏商周開始?還是面對不公之事就要回頭翻閱宋代冤案?看來你可以跟台灣的周守訓法官好好交流一下,因為你是處理現代的事情一定得扯回過去,周法官是審查馬英九特別費案得援引宋朝法條。你認為這種事情不需要特別記錄,因為各朝皆有,所以說,你們偉大的「共產政府」也不用挑動反日情結,因為征服殺戮不論古今中外都有。你可以說共產政府不關你的事,只是很可惜的是,即使你對中共不以為然,你也無法批評,因為中國大陸沒有言論自由。對了,你或許想跟我說,香港跟中國大陸不一樣,的確是不一樣啦,房價高物價飆,人民過的苦哈哈。

如果你知道會冒犯我,就不用跟我道歉了,也許你在中國公開大罵共產黨,被共產黨盯上,只要寫個悔過書,政府就會放過你。但是,我們台灣似乎不一樣喔,如果你想要亂講話,就得承受四面八方的砲火。對了,忘記告訴你,我的專長剛好是國文、歷史、公民,所以你不用刻意愛用文言文,也不需要講歷史,你若是願意,我倒可以教你公民。

對了,最後再送你一句偽基百科的話:「維基百科不過是公共廁所而已。」請問你是覺得裏面太臭,所以只允許人們去放香屁嗎?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Macalaure對話貢獻)於2011年1月2日 (日) 21:08加入。

請先去看看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吧,那個條目原來寫那樣算是「百科條目」?算是可供查證?「自己去找自由時報」這就是你對這個條目的「嚴謹態度」?批評別人不自己舉證要別人去找?我的意見如wong一樣,真想好好寫條目,不管是把負面評價寫在朱學恆也好,再新開條目也好,把證據資料找齊再寫,那個條目引一條新聞就可以寫出比新聞內容還多的東西,理據是不夠的,況且朱學恆的條目裏也有引那個新聞撰寫負面評價了。ffaarr (talk) 2011年1月2日 (日) 15:56 (UTC)
實在見笑,原來班門弄斧。不過,請容在下澄清,竊無意賣弄,且僅求雅正。至在下原籍之地,則無必提及。回說此事,就事論事,本人確乎認為是文未符既定,文中多少夾雜一己之見,未盡依所援之據,故拒君所請。如君須要,本人樂意以電郵發回原文。本人深信,維基之中,只要符合既定,則無人可移。
公民,社會現象應屬此疇。互聯網出現,世界則大變。從前,不公之事,由權威處理,好與否見仁見志。法庭理之以法,未嘗不好。當然亦有劣例。步入互聯網時代,不公之事一旦上網,或不了了之,或聚眾議論。往後,則許群起而攻之。好聽點說,此乃「不平則鳴」;但亦可曰「公審」。此等「不公之事」,近年來可謂不絕於耳。每每始於一段片或一則留言,廣泛流傳以後,或抨擊,或起鬨,更甚者,人肉搜尋,揭人私隱。但起鬨過後,昭示過後,又如何?所剩何物?真正協助受害者又有幾人?其實事情過後,根本無甚更易。或者受攻會學乖,不再敢「胡作非為」。但「公審」之中,其實有人更可惡於受攻者,其可惡在執正義之幟,行欺凌之實。此等樂此不疲。只要再有「公審」,定再化身「正義朋友」。最後,又有幾人理之。大概「同仇敵愾」吧。又有投入者,好標籤他人,明知他人無意助其「敵」,仍一而再,再而三行其所好。以上俱不公,但孰理之?紀錄事實,從來並非難事,要中立客觀方為難中之難。
之前,出言不遜,視閣下為起鬨之輩,實乃余誤,謹此致歉,萬請見諒。—J.Wong 2011年1月2日 (日) 16:54 (UTC)

我自己寫的網站內容轉帖到這裏共享也算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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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被刪除原因為CSD G11: 廣告或宣傳,但是三富汽車已經是不存在的公司,所以並不存在廣告或宣傳的用意。此頁面存在的必要原因是:1. 三富汽車公司曾經是台灣汽車工業歷史上很重要的一個企業;它是台灣第二家汽車製造廠,更是許多國際汽車大廠如法國雷諾汽車、日本的Subaru、Isuzu、韓國的現代汽車等的合作對象;2. 三富汽車公司在雷諾汽車的wiki頁面上有介紹(請參閱[3]),只是沒有相對應的頁面,因此才創造此頁面。希望貴方能理解並接受將此頁面保留。謝謝!—Rylee.oah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17:55 (UTC)
但通用關注度指引中也有提到「此外,如果某一主題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學科關注度指引之標準,則其同樣可被視為具備關注度」ffaarr (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4:36 (UTC)
This page is about the use of this address on Wikipedia. If you want to read about the address itself, see localhost.
IP This user's IP is 127.0.0.1.

127.0.0.1 is an IANA reserved loopback IP address, commonly known as localhost, or the local computer. It generally cannot be used by normal users. It is sometimes used by developers or administrators to do local tasks such as mass uploading of text or to test server software.

This IP address, 127.0.0.1, is registered to localhost, the loopback address from the local computer. In this context, any edits originating from this IP are being made from the Wikimedia master server for enwiki in Tampa, Florida, and was done by one of Wikimedia's system administrators.

Caution should never be used when blocking this IP or reverting its contributions without checking - if a block is unnecessary, administrators should consider using the banhammer without adding any templates as the block reason. Of course, most administrators are just testing the blocking and unblocking procedure. Note: In the event of vandalism from this address, half-baked abuse reports may be sent to Wikimedia's own network administrator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that will never be looked into. Note to new users: This is not a testing space. Please experiment at Wikipedia:Sandbox. Another note: Want to test user warnings? Try User talk:Sandbox for user warnings.

UAL55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04:22 (UTC)

還之無義,蓋既去之物均誡言也,乃卻所請。—J.Wong 2011年2月5日 (六) 05:30 (UTC)

艾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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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鴿,著名詩人、作家兼畫家。詭譎主義藝術流派創始人。原系中國青年報記者。主要作品有長篇小說《人祭》三部曲《死亡地帶》、《後宮—女人不會忘記》、六四歷史長篇小說《自由的誘惑》,及《艾鴿詞錄天下民生系列》、《艾鴿詩評天下美女系列》和《艾鴿曲詠天下名勝系列》,以及長篇散文詩《活靈》1000首、長篇情詩《活魂》300首,其作品轟動文壇。 1989年6月13日,艾鴿因撰寫《就北京64大屠殺告全中國全世界人民書》,被當局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2年零6個月。艾鴿在逮捕證上題字「有罪的大有人在,但不是我!」在接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終審裁決上題字:「這不是終審裁決。歷史會做出最公正的終審裁決。」1994年抵達香港,1996年至今在法國巴黎,從事文學創作和其它事業。 創作年譜: 少年時代作品《和李白夜靜思》《和孟浩然春曉》《青春寄語》等。 1986年由峨嵋電影製片廠拍攝的電視劇《是金子終會發光》中任編劇。 1987年在中央電視台播出的上下集電視劇《血的回答》中任副導演。 1989年中國新聞出版社出版艾鴿的報告文學集《混血世界》。 1989年6月在獄中開始創作六四歷史長篇小說《自由的誘惑》。 1990年創作《獄中情詩》。 1991年創作哲學著作《權道思維》 1992年在灕江出版社出版詩畫集《我只知道愛你》。 1993年在香港新世紀出版社出版詩畫集《但願擁有你》 1994年創作電影文學劇本《活墳》 1998年在巴黎舉辦油畫展。發佈油畫《天使的輓歌》等,引起轟動。 2002年創作長篇小說《人祭》三部曲之一《死亡地帶》(獲新浪優秀小說獎) 2003年創作長篇散文詩《活靈》1000首。 2004年創作長篇情詩《活魂》300首。 2005年發表《詭譎主義藝術流派宣言》 2006年創作長篇小說《人祭》三部曲之二《後宮—女人不會忘記》 2007年創作《艾鴿詞錄天下民生系列》 2008年創作《艾鴿詩評天下美女系列》 2008年被評為中青論壇十大寫手。 2008年加入國際獨立中文作家筆會。 2009年創作完稿長篇小說《人祭》三部曲之三六四歷史長篇小說《自由的誘惑》。 2010年創作《艾鴿曲詠天下名勝系列》 2011年創作《艾鴿政治抒情詩系列》 艾鴿的作品大部分已經發表在中外著名互聯網上,截止2010年底。艾鴿的作品在全球80多個網站上發表或被轉載,點擊率已經超過三千萬,僅中青論壇73個主題中點擊率就達近一千萬,海外獨立中文作家筆會《艾鴿文集》的點擊率達229萬多。深受讀者歡迎和給予極高評價。 網絡參考: 艾鴿GOOGLE搜尋60700條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source=hp&q=%E8%89%BE%E9%B8%BD&btnG=Google+%E6%90%9C%E7%B4%A2&lr=&aq=f&aqi=&aql=&oq=&gs_rfai= 海內外著名網站 《艾鴿文集》http://www.boxun.com/hero/aige/ 博訊精彩連載http://www.peacehall.com/ 國際獨立中文作家筆會http://www.chinesepen.org/ 自由聖火http://www.fireofliberty.org/ 真相平台名家博客http://truth101.co.tv/ 艾鴿文心專輯Wenxinshe.ORG 新浪連載《《死亡地帶》 中青論壇 艾鴿(人祭三部曲)《死亡地帶》《後宮》《自由的誘惑》等長短篇詭譎派小說連載 http://bbs.cyol.com/viewthread.php?tid=54188&extra=page%3D1 《我的心我愛你》艾鴿 原創抒情詩詞系列 http://bbs.cyol.com/viewthread.php?tid=37756&extra=page%3D1 艾鴿詩評天下美女http://bbs.cyol.com/viewthread.php?tid=46620&extra=page%3D1 《活靈》艾鴿散文詩原創系列http://bbs.cyol.com/viewthread.php?tid=45807 凱迪網絡: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642348 http://club3.kdnet.net/query.asp?stype=5&s=2&pSearch=0&nSearch=0 艾鴿新語絲集錦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642348 艾鴿詞錄天下民生系列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44&ID=6514311 艾鴿詩評天下美女300首連載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3204530 附註:此簡介已經獲得艾鴿先生的授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白江對話貢獻)於2011年2月5日 (六) 03:24加入。

其呈含糊,未示何欲,恕難理矣。—J.Wong 2011年2月5日 (六) 05: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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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香妃被管理員併入「容妃」。香妃並不是容妃,香妃是傳說人物,是否存在待定。而容妃是現實存在的歷史人物,一切軌跡、歷史均可考。認為香妃就是容妃是管理員的個人看法,沒有學術研究支持。且管理員本身就對香妃問題無研究,無發言權。他對內容不滿可以恢復歷史版本,不能刪除該條目。他甚至刪除了香妃-容妃的消歧義項。這是武斷、霸道的做法,是與維基百科精神相對立的做法。—Hidayetullah (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00:26 (UTC)
姑勿論兩者是否有必要分開,閣下提請的條目只是被提報為侵權,尚未刪除,存廢覆核請求只處理已被刪除的頁面。如果閣下不認同,應該前往相關侵權頁發表意見。—ATRTC 2011年2月19日 (六) 02:22 (UTC)
我對他報侵權無所謂,但他是先刪了三次條目在先,理由都是「已經有容妃了」,我要求他去討論區先討論再刪的時候,他才把對話記錄刪除、又另立了一個名目說侵權的。如果侵權,他可以恢復到歷史狀態。他對容妃條目就是這麼幹的,也把我和他幾天的交鋒記錄刪了。這才是問題所在。Hidayetullah (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05:47 (UTC)
閣下表達的不為本頁面所能處理的範圍,故此駁回閣下的申請。—ATRTC 2011年2月19日 (六) 07:16 (UTC)
肯AT君所決,茲乃覆核之所,原案未竣,又焉來覆核?是案,焉理之有?—J.Wong 2011年2月19日 (六) 13:52 (UTC)
若條目開始時即侵權,則無歷史版本可回退--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2月20日 (日) 00:56 (UTC)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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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7日 (日) 18:27 (UTC)
    • 四次刪除,末次至富爭議。該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有鑒於此演員曾主演多於五千觀眾之作品,遂翻前決並復此文。謹此。—J.Wong 2011年2月28日 (一) 08:58 (UTC)
  • (!)意見, 這邊一面回復那邊一面刪。要不要有共識才處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3日 (四) 15:21 (UTC)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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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甚為費解。二月十二日案候達七日,提問而無人應。一週後又再遞案於此。請多留神呈請狀況。免事後一再提案。
    • 再提此問︰請問是否已俱列其作於該頁?一週再無回應,往後再遞此案或不受理。—J.Wong 2011年2月28日 (一) 09:27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0:25 (UTC)
    • 答非所問,是文乃經存廢而刪,與速刪無關。觀乎內文,未見其主演作品而次演亦鮮,既無補充,則拒所請。—J.Wong 2011年3月5日 (六) 07:45 (UTC)
  • 狀態:   發還存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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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已有其論文引用資料。發表文章凡149篇,發表於《中國體育科技》,《體育科學》,《體育科研》等,大部份有數十篇引用。刪除者的講點明顯有錯誤: Google結果並沒有顯示有其他論文引用陳的論文??管理員的決定是數票數還是看論據?寫了幾篇沒人看的論文未必有足夠關注度,但如他幾十篇論文都有上數十的引用度是否表示他的學術研究獲得重視?﹣—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17日 (四) 03:09 (UTC)
票數和內容我都看,也有看大家討論的過程,我執行刪除的原因確實是部分認同「寫了幾篇論文就有足夠關注度了?」這樣的論點;不過,現在再回頭看論文引用狀況,或許這樣的引用量可以做為其關注度並無問題的參考。—Alberth2 汪汪 2011年2月17日 (四) 03:33 (UTC)
關於陳小平條目, 我已盡一個提議保留者的義務, 找到了以下來源:
  1. 他的學術論文發表及引用情況google學術
  2. 大眾媒體邀請陳以專家身份討論他的專業: 運動奧運大家談:劉翔08奧運奪金有點懸(訪問陳小平, 王俊林)
  3. 陳任職的高等學府對他的介紹 [寧波大學體育學院
  4. 不同學院邀請他作專題講座的報導國家體育總局上北京體育科學學會運動訓練學分會的通告, 江蘇體育訓練中心的專題講座報導, 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會的講座報導, 寧波大學體育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專家論壇報導

基本上一位學者的工作(研究, 教學, 專題講座)也包括了, 但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中仍有朋友以文章的內容並不是介紹陳小平本人。為理由反對復建. 我對這種情況此深表失望, 只能怪陳某沒有貪污殺人攪婚外情及上載裸照到互聯網, 讓傳媒不能對他作出有效介紹--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04:56 (UTC)

如果他貪污殺人放裸照能被報道,那當然應該復建。但如果靠維基人擺擺姿態就要復建的話,倒真的是個悲劇-Asianismchen (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08:23 (UTC)
我覺得有些人提刪主張去到極端地步,我個人支持復建。學者的傳記,只要有完整的學術資歷,特別媒體以學者身份請他,就己經夠了。Martinoei (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19:41 (UTC)
學術資歷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至於有媒體訪問他,我覺得還是要看訪問內容是什麼-Asianismche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1:03 (UTC)

請兩位論而有道,勿言之極。此辯屆於二月廿五,時請總見之所持,陳據之所依,吾察之而後決還否。無謂矣,案定而後再爭。遂請盡陳所據。斷後新據,恕不納慮。—J.Wong 2011年2月19日 (六) 14:15 (UTC)

閱證須時,預料決於三月六日之前。如有論點論據,仍可提交。—J.Wong 2011年2月26日 (六) 03:17 (UTC)

觀乎互助客棧討論,雖未成共識,但咸以可證其關注度以論文引用量,只其格未定,無從判之。且草覽其況,當可錄入。然而,內容不詳,未紹其績,僅列其歷,則未妥矣。內容不善,則意義甚微。唯以為應予時改進,又前次存廢議僅論之合否關注度,遂決復之,發還存廢議。請社群論其所涵,定其存廢。—J.Wong 2011年3月8日 (二) 14:54 (UTC)

  • 已補充找到的資料. 然就一般條目來說, 內容縱未善, 意義縱甚微, 只要超過小小作品的標準, 也不至於刪除吧?--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04:20 (UTC)
  • 未必,先例早存,內容不善而遭刪除。互助客棧Edouardlicn君曾曰︰「如Asianismchen說的是事實,那麼提刪的原因根本就是內容不完善導致,而不主要是關注度。」可見反方亦不滿所涵,只未於存廢議中論及。既前次存廢議未論及此,本人亦無從斷之去留,遂發還存廢議,望社群再論而及此。—J.Wong 2011年3月9日 (三) 04: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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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0:25 (UTC)
    • 該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有鑒於此演員曾參演多於五千觀眾之作品,遂翻前決並復此文。謹此。—J.Wong 2011年3月9日 (三) 10: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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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0:25 (UTC)
    • 該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有鑒於此演員曾參演多於五千觀眾之作品,遂翻前決並復此文。謹此。—J.Wong 2011年3月9日 (三) 11:17 (UTC)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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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0:25 (UTC)
    • 是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觀乎內文,所演非眾,難證合例。請問是否已俱列其作於彼?—J.Wong 2011年3月9日 (三) 10:42 (UTC)
    • 一週既逾仍無回音,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3月17日 (四) 14:09 (UTC)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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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0:25 (UTC)
    • 是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觀乎內文,所演非眾,難證合例。請問是否已俱列其作於彼?—J.Wong 2011年3月9日 (三) 10:52 (UTC)
    • 一週既逾尚無回音,乃卻所請。—J.Wong 2011年3月17日 (四) 14: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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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0:25 (UTC)
        • 是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有鑒曾次演觀眾多於五千之作,遂翻前決並還此文。謹此。—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03: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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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一) 2:10 (UTC)
    • (!)意見 起碼不應以「重建曾通過刪除之條目」為理由速刪。條目本已交存廢討論(下同)--daburu (talk) 2011年2月28日 (日) 2:17 (UTC)
        • 是案已遞交存廢議,速刪應否受理。按目前既定,似無衝突,但不免使人覺得管理員之決凌駕將成之共識。為免此等尷尬情況,倘若與之前存廢案理由相同,則應交案至此而非存廢議,蓋重建無異於違反共識,而再提刪除則無異於覆核前決。茲處理一切存廢覆核,絕未止於恢復。管理員認為需要則可轉介至存廢討論。此舉則可避免此等尷尬而又似是疑非之情況。請存廢議管理人員轉介此類提案至此,猶轉介侵權案。敬望見納。
        • 有鑒曾次演觀眾多於五千之作,遂翻前決並還此文。謹此。—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06: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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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頁被Mys 721tx以SPAM為理由速刪,這項目沒有任何宣傳成份,有外部連結,有圖,正文超過50字,不應被刪除。—HKEMC - Mediation 2011年2月28日 (一) 08: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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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頁被Mys 721tx以SPAM為理由速刪,請注意,需注意,「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並不直接導致其自然滿足此速刪標準。」該條頁只是為介紹本中心為提,己經加倍注意只用中立的字眼建立,沒有明顯的宣傳標語,沒有聯絡電話。而其他律師行、私營機構都有現存的條頁,本頁不應被刪除。

只是在本條目建立後,建立了一些重新定向的條目,如「博信調解中心」、「香港博信」、「香港博信調解中心」等等,所有條目都指向「香港博信法律專業調解中心」。這些條目只是為了方便讀者,也沒有循環定向的情況,Mys 721tx以SPAM為理由,連同「會展廣場辦公大樓」以大量刪除方式速刪,實在不合情理。—HKEMC - Mediation 2011年2月28日 (一) 09: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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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條目被Mys 721tx以SPAM為理由刪除,該條目完全沒有宣傳成份,內容由本中心編寫,參考由本中心的網站,條目上亦放上連結以用參考。很明顯該編輯是在完全沒有閱讀條目的情況下刪除該條目。—HKEMC - Mediation 2011年2月28日 (一) 10:10 (UTC)
- 南方衞視於澳門通訊展2010採訪本中心, 南方衞視, 2010年7月17日
- 才剛大學畢業!研發手機比價獲獎, 澳亞衞視, 2010年10月31日
- 首屆科技創業比賽倡大專生創業, 澳廣視新聞, 2010年6月17日
- 《財經雜誌》專訪澳門創新科技中心主席丘竹博士(第一部分), 澳廣視財經雜誌, 2008年7月27日
- 《財經雜誌》專訪澳門創新科技中心主席丘竹博士(第二部分), 澳廣視財經雜誌, 2008年8月3日
- 《財經雜誌》專訪澳門創新科技中心主席丘竹博士(第三部分), 澳廣視財經雜誌, 2008年9月3日--Frankie Tou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8:48 (UTC)
狀態:   盡去
不是沒刪除呢麼= =其實可以交AfD的。--Jimmy Xu talk·83 2011年3月17日 (四) 06:54 (UTC)

3月8日提報懷疑侵權之頁面:郭躬之文`源自《中國歷代名人辭典》P77[11], 鄧晨出自《中國歷代名人辭典》P71[12], 徐伯P60[13], 杜篤P73[14], 祭彤[15], 卜式P55[16], 李左車P42[17], 寧成P55[18], 路溫舒P61[19]......全部同一本辭典抄出來的, User:T.A 白河指「經檢查結果,來源為公有領域,因此判定為無侵權」.我曾在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提出複檢要求, 但被User:Jimmy xu wrk刪除及沒有解釋. 我希望了解所指的公有領域是指何來源? 如果是在下誤判, 可能要回退在另外多個條目掛的侵權模版-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16日 (三) 15:05 (UTC)

古文的白話譯文也是有版權的,除非譯文作者死亡超過50年才是PD--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7日 (四) 03:32 (UTC)
  • 現在情況是《中國歷代名人辭典》把一篇後漢書文章濃縮成數百字, 部份原文照錄, 部份翻譯撮要. 而某位朋友疑似把辭典版本的95%以上文字放進維基, 那版權會否出現問題? 這不單是翻譯的問題, 還包括對取材分柝的侵權--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03:41 (UTC)
這是User:Jimmy xu wrk在我的討論頁的回應『抱歉,在下只知道基於公有領域作品的攝影由於無原創性而不具有版權,不知道對古文的翻譯如何評判。如有條件的話還請咨訊律師。祝編輯愉快。--Jimmy Xu talk·83 2011年3月16日 (三) 15:40 (UTC)
這是原創者在我的討論頁的回應:『所以說我的條目是沒有侵權的,去過侵權,那麼google圖書不算侵權麼?沖之 (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16:18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18日 (五) 01:44 (UTC)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可以參考[21]。對於無版權古籍的翻譯當然有版權。而「基於公有領域作品的攝影由於無原創性而不具有版權」也要看情況,如果平面作品可以認為是相當於複製,一般不具有版權,但是對於雕塑等非平面作品的攝影則具有版權,如果是利用PD的平面作品創作出新作品也可能有版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8日 (五) 14:43 (UTC)
  • 郭躬,較之以《後漢書.卷四十六》,所易不多。凡公有者,必經大修重易而具版權。又,文雜有句書於作者,未經他傳。有鑒於此,持其原判,留之。—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17:06 (UTC)
    • 部份句子明顯所易不多, 但整篇文章的結構無疑是出自《中國歷代名人辭典》, 辭典把整篇後漢書有關郭氏的記載撮寫, 卻被人挪用. 那在維基上看到此文而抄用的人會不會被江西人民出版社指為抄襲? 「文雜有句書於作者」指的是?「曾奏請修改律令.四十一條,皆改重刑為輕刑,為朝廷採納,頒佈施行」[[22]]便是完全抄出來, 不是翻譯.另原創者不斷把整本辭典的內文都一一抄上來, 是否完全沒問題?見蔡澤, 杞梁, 臧孫辰, 田千秋, 貢禹, 黃霸, 谷永, 師丹, 鮑宣, 來歙, 何武, 羊勝等-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35 (UTC)
      • 有所誤會,以之撰於該文作者。版權乃用以保障作者意念之產物免受擅用。然而,倘此為眾所周知,如時事、名人、事實或歷史而此乃可尋獲於多處,則未必得到版權。足下應考慮所襲之文句是否眾所周知,輕而易得。—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7:00 (UTC)
        • 只作討論, 在您的觀黠下, 「曾奏請修改律令.四十一條,皆改重刑為輕刑,為朝廷採納,頒佈施行」這一句是不是眾所周知,輕而易得? 另一個我希望討論的重點是, 辭典內的文字不是把後漢書整篇文章翻成白話文. 它是一個撮寫, 包含了編輯的判斷及取材考慮上的「創作」. 按此情況, 應屬版權保護, 不應鼓勵他人搬字過紙式的抄襲.-202.64.84.185 (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08:32 (UTC)(-Nivekin請留言, 沒有登入)
          • 再察,乃悉所提者同出《後漢書.卷四十六》︰「……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此則更為無疑,定其持之。若此非書於後漢書,或非眾所周知,遂言之導君核焉。吾則不評。至後者,問撮要者版權。撮要淺譯乃人人可為,除雜有己見理論,不然難告版權。君當思大典原意—「知以公天下,以為天下利」而悉斷無相觸。—J.Wong 2011年3月20日 (日) 18:02 (UTC)
            • 言則把辭典中一段文字100﹪原封不動抄襲,然後指「撮要淺譯乃人人可為」為理由則可不受版權保護?「……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仍原文當然是公有,但「主張審案定刑從寬從輕。漢章帝元和三年(86年)官至廷尉。曾奏請修改律令.四十一條,皆改重刑為輕刑,為朝廷採納,頒佈施行」[23]這譯文版本據書生之言應受版權保障,因為若是創作條目者自行「撮要淺譯」,沒可能完全一模一樣。你大可參考以下幾個《中國歷代名人辭典》P77之鏈結,便知全文由頭至尾每一字都是抄襲[24][25][26], 若可找到辭典對照,會更清楚--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02:43 (UTC)
  • 郭躬我已找到辭典原文[27]查153頁(原書71頁), 請對照-
  • 鄧晨也是在同一頁辭典原文[28]查153頁(原書71頁), 請對照. (比較好一點, 創文者多了一句「娶劉秀姐劉元」, 其他也是100%相同)
  • 杜篤[29]查155頁(原書73頁)
  • 徐伯[30]查142頁(原書60頁)
  • 路溫舒[31]查143頁(原書61頁) (有一句「他取水塘中的蒲葉」翻譯不同)
  • 祭彤[32]查154頁(原書72頁)
  • 卜式[33]查138頁(原書56頁)
  • 李左車[34]查129頁(原書56頁)(多一句「他對韓信說「臣聞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愚者千慮,必有一得。」」不同 唯一一句不同是user: 立足東方後來加上去的[35])
  • 寧成[36]查137頁(原書47頁)

Nivekin請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06:25 (UTC)

「版權乃用以保障作者意念之產物免受擅用」似乎不太確切吧?版權是保護作者的表達方式,但並不保護作者的思想。思想的保護是專利的範圍。對古籍原文的翻譯,翻譯者應當享有譯作的版權,這和對外文的翻譯一個道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1日 (一) 07:18 (UTC)
決撤前決,其由及新見撰寫中。請稍候。—J.Wong 2011年3月21日 (一) 09:18 (UTC)
此案以前,多即席施判。然而富爭議者,往往必再爭論。論其判據,猶此案然。實感疲憊。今決撤前定,以行新尤。但凡案之富爭議者,必應論其判則,而後判之以此。免再生此況。
書生君︰爾吾所言為一物,無異也。
祁勳君與正方︰
維基伺服器居於美國,美法與案例,必應慮及。公有領域衍生物有否版權,是問非今獨有。閱昔者案例,主辨之於「相異之處是否顯然易見」,又「其易是否瑣碎」。茲二案證之︰
  1. It is clear, then, that no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commands that copyrighted matter be strikingly unique or novel. Accordingly, we were not ignoring the Constitution when we stated that a 'copy of something in the public domain' will support a copyright if it is a 'distinguishable variation'; [Gerlach-Barklow Co. v. Morris & Bendien, 2 Cir., 23 F.2d 159, 161.] ... All that is needed to satisfy bo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tatute is that the 'author' conributed something more than a 'merely trivial' variation, something recongnizably 'his own.' [Chamberlin v. Uris Sales Corp., 2 Cir., 150 F.2d 512; cf. Gross v. Seligman, 2 Cir., 212F. 930.] Originality in this context 'means little more than a prohibition of actual copying.' No matter how poor artistically the 'author's' addition, it is enough if is be his own. 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 188 U.S. 239, 250, 23 S.Ct. 298, 47 L.Ed. 460. Alfred Bell & Co. v. Catalda Fine Arts, 191 F.2d 99, 102-103 (2dCir. 1951)
  2. Absent a genuin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underlying work of art and the copy of it for which protection is sough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promoting progress in the arts indeed, the constitutional demand, Chamberlin v. Uris Sales Corp., supra could hardly be served. To extend copyrightability to minuscule variations would simply put a weapon for harassment in the hands of mischievous copiers intent on appropriating and monopolizing public domain work. L. Batlin & Son, Inc., 536 F.2d 486
例一、法官曰︰「茲為清晰,憲法並無規定有版權物要顯然獨特或創新。因而,言之「公有領域複製物」有「可辨之異」者,有版權也並非忽略憲法。……達以憲法及成文法所定者,「作者」所作須屬可辨為「其作」而非「僅僅瑣碎」之易。原創度者,是文之中乃「指稍稍多於抄襲禁則所定」。無論「作者」所添何其欠佳,只要為其所作則已足矣。」
例二、法官曰︰「擴可告版權度於微細之易,猶授權意圖獨佔公有領域之物之惡意抄者去煩擾他人。」
可見須權公利與私益於是案,猶昔者然。吾將判之以此二例,即察其是否重修大易,可辨者也;又是否出其手筆,為其所作。—J.Wong 2011年3月21日 (一) 16:3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