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權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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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權利運動(又稱同志權利運動、同志社會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LGBT權利的團體、政治行動者或社會運動人士,以追求性別少數群體(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或雙性人)達到社會平等,以及獲得法律上的基本權利為目標。參與者不一定為該群體,也包括順性別以及異性戀者。
概述
LGBT權利運動組織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在華語文世界,也用「同志」一詞來稱呼。該詞最初指涉同性戀,後來有時候也會含括雙性戀、跨性別在內。
即便LGBT群體對權利運動內涵、信念有不同想像而難以概括與歸納,不過通常參與成員相信:
- 一個人的性別(包含心理性別)、性別氣質和性傾向為個人與生俱來不可分離的內在特質,反對基於性別偏見所產生的歧視行為。
- 無論一個人的性別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 反對社會對同志的非理性恐懼、偏見和仇恨,不單只是對同志,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
- 反對負面的描繪同志的形象(意即將同志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 性別是自然和天生的,並非一種選擇,是無法改變的。
- 反對企圖嘗試改變一個人對性別的認同,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如走出埃及條目與補償療法等)。
最先的一次同性戀權利運動發生在二戰前的德國,以Magnus Hirschfeld為中心。這次同性戀權利運動完全被阿道夫·希特拉的納粹黨政權鎮壓(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
與性解放的關連
「性解放」一詞有時會被理解成「追求性慾滿足」,而引起眾多批評。然而,解放(liberation)的原意是指從壓迫中獲得解放,破除壓迫而獲得自由,因此性解放是在追求對於自我性實踐掌控的自由、破除對於性的壓抑(repress)。
簡言之,性解放或可被視為一種對於性的自主權(但有些人也可能在此種理解外,再加以擴張對於性解放的定義和行動)。
西方世界的同志運動之所以曾與美國1960年代的性解放運動有過些許關連,是因為在「歐美歷史」上,同性之間的情慾遭受壓抑、排斥以及刑罰管制,另外也與女性主義中的性積極女性主義流派影響有關。
不過,同志運動未必即等同於性解放運動,兩者也未必有共通目標。例如,同志社會運動可能會要求同性婚姻的立法,來達到社會平等的目標(參見社會不平等),並實現基本權利的保障。然而有些性解放人士會將婚姻視為一種對於性的壓抑和社會控制手段,而反對同性婚姻立法。
與反色情的關連
由於同志運動與婦女運動密切相關,牽涉到女性主義性戰爭中女性主義者對色情、BDSM與娼妓制度的意見分歧,並非所有同志運動者皆為性解放論者,同志運動中的反色情論者將色情視作性別歧視、性剝削、性暴力與仇恨言論。反色情女性主義就起源於女同志社群,並引發女同志社群內部爭論,女同志運動者安德里亞·德沃金與男同志運動者約翰·史托騰伯格皆為早期著名的反色情運動者,跨性別女性主義學者兼運動者喬勒·萊恩也在「色情作為性暴力」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主張跨性別女性受到色情文化的傷害。[1]
各地發展
美國
性學研究
在美國,緊接着二戰結束後的幾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步伐。
在這段時間裏,阿爾弗雷德·金賽(Alfred Kinsey)發表了《人類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書,這是第一本以科學眼光研究性主題的著作。金塞通過大量的研究發表了一個驚人論斷:總人口中大約有4%的人是絕對的同性戀者,直接向當時流行的觀念提出了質疑。在這本著作發表以前,同性戀通常不會成為討論作的主題,但是在它發表之後,同性戀話題開始出現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生活雜誌》(Life Magazine)等中。
同志社群形成
雖然同性戀話題進入了主流雜誌的討論中,但是直到1960年代以前,社會的意識或法律都沒有多少的改變。直到1960年代的性革命和民權運動,在女權及少數族裔的公民權得到進展後。這是一段很多社會領域放生巨變的時期,包括性方面。
這些著作,連同二戰後開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戀社區開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戀者也開始意識到他們是作為社會少數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數的「性別顛倒」的孤島而存在。雖然在20世紀早期,同性戀酒吧就已經存在,但是數量仍然很小。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隨著同性戀社區的發展,同性戀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戀身份認同的加深,同性戀開始對他們的作為社會「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滿。然而,在20世紀六十年代末以前,與女權及黑人民權組織相比,他們只有很少的社會力量。
同志運動
1969年6月28日的石牆騷亂(Stonewall riots)被認為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出發點。當時所有相關的秘密變化都達到了轉折點。同性戀者開始大規模的組織起來要求合法的地位、社會認同和平等權利。
石牆騷動的一個結果是「同性戀解放陣線」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於紐約市)。這個組織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為剛剛形成的同性戀運動設立了目標。陣線的分支開始遍及全美。這些組織成為全球各種爭取同性戀平等權利的組織創立的基礎。而在這段時間,不少國家立法把同性戀除罪化,
今天,保衛同性戀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視是美國同性戀權利的主要議題,他們把這些描述為人權的本質。確實,在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同性戀權利組織之一就稱為「人權戰線」(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戀權利組織包括「全國男女同性戀工作組織」(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戀的雙親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誹謗男女同性戀聯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同性戀權利運動在1990年代後,在罪一些地區開始取得成效。雞姦法在美國很多州都於20世紀被取消或推翻(2003年的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雞姦法都被判定違憲的,至此美國才正式同性戀除罪化,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們的非歧視規定中增加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在美國一些地區,對同性戀的暴力被視為是仇恨罪行,並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美國的佛蒙特州在1990年代後期為婚姻提供了另一種選擇:民事結合(civil union)。同性戀者在全國一些地區可以領養子女,雖然要經過繁複的程序。
201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判捍衛婚姻法案第三章違憲。
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承認並使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變化正在進行。正面和寫實的同性戀者角色,在電視和電影上開始增多,不少製作亦加入同性戀者的元素,如摩登家庭。
宗教反對勢力的發展
反對同性戀權利運動發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主流基督教福音派教會、天主教、摩門教和其他社會保守派人士,自1980年代開始反對同性戀權利運動。反對同性戀權利運動與社會世俗主義快速發展相對應的,是被部分人稱為第四次大覺醒的宗教運動。一些學者,特別是歷史經濟學家羅伯特·福格爾(英文:Robert Fogel,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認為其發生於1960年代到70年代早期。其概念有爭議,許多歷史學家認為,這些年裏面在美國發生的宗教變化沒有達到前三次大覺醒運動的等級。因此第四次大覺醒本身沒有很廣泛的被接受。[2]
無論是否構成一次覺醒,變化確實發生了。主流新教徒在成員和影響力方面大大降低,而最保守的福音派會員(如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和密蘇里路德會(Missouri Synod Lutherans))數量上迅速的增長,在全美發展開來。宗教內部發生了很嚴重的神學鬥爭及分裂,並形成政治力量。福音神學(Evangelicalism)和基本教義派(Fundamentalism)的基督教保守派系也在快速的增加。同時世俗主義(Secularism)引人注目的迅速增長(即使在教會內亦然),不少保守基督教會發現他們在同性戀權利,墮胎及創世論等主題上與之進行鬥爭。[3][4]
生活中的反歧視
在美國,在全國私營企業中,沒有防止僱員因為性取向受到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但是,目前大多數美國的跨國大企業(例如IBM、微軟、福特汽車、可口可樂、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內部的反歧視政策,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就業、福利、升職、工作環境和公司文化、公司決策等各方面。並且,在22個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超過140個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視的禁令。頒佈在私營企業中禁止基於性取向歧視的有加利福尼亞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馬里蘭州、馬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州、羅得島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5])。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設施。
一個禁止全美公共範圍內反同性戀就業歧視的議案已經交給美國國會討論,也就是所謂的《就業非歧視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2013年11月7日,該法案以64-32票參議院獲支持通過,當中獲部分共和黨參議員支持,其後獲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生效,但法案沒有限制私人企業。
1998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決中表示,聯邦法律對發生在工作中的性騷擾,無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同樣適用。但是,較低級的法院關於這個判決是否適用於有反同性戀意圖的騷擾仍存在分歧。
加拿大
加拿大在1969年將同性戀除罪化,此後LGBT權利運動開始發展。2003年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承認兩個同性間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聯邦政府在未來兩年內為同性戀者提供完全的權利。2005年加拿大正式承認全國同性婚姻。至此,加拿大成為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國家。
歐洲
歐洲的一些國家早在1960年代已把同性戀除罪化,並發展LGBT權利運動,歐洲LGBT權益普遍較世界其他地區更進步。
1989年,丹麥成為首個允許民事結合的國家。1999年,法國允許民事結合。2001年,荷蘭成為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此後比利時於2003年允許同性婚姻;西班牙於2005年允許同性婚姻。此後,葡萄牙、冰島、英國、法國、挪威、瑞典、愛爾蘭、丹麥、奧地利、荷蘭等亦允許同性婚姻。瑞士、意大利、希臘則允許民事結合。
台灣
台灣對於同志群體相對寬容,同志權利運動1990年代開始發展。一些同志團體及支持者在2012年聯署提交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該草案僅婚姻平權法案得到特定立委支持,伴侶法與家屬法皆因立委連署支持不夠而未能進入立法院,婚姻平權法案因被國民黨主控的立法院退回而無法交付司法委員會,擱置在立法院未有進展。2016年民進黨為立法院多數後,婚姻平權法案重新提上議程,並經立法院一讀交付司法委員會審查。2018 年反對民法承認同性婚姻(主張以其他形式保障權益)的公投案分別以 72.48%(#10),67.44(#11), 61.12% (#12)通過;主張民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公投案以 32.74%(#14),34.01%(#15)不通過。
香港
香港在1991年把同性戀非刑事化,此後LGBT權利運動開始發展。早在1990年代開始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但因社會的主流意見普遍反對而一直無進行公眾諮詢,而香港政府亦不大重視相關的議題。
香港一些基督教保守派團體一直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任何諮詢和立法。2013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2013年度香港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前夕,於添馬艦政府總部的添馬公園集會,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任何諮詢和立法。他們擔心立法會造成逆向歧視,並會限制香港人的言論自由。施政報告最終表明沒有計劃立法。
香港首位同志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及其他香港同志團體認為,香港政府不必諮詢,應該立即通過有關保護同志權利的香港法例,甚至接受同性婚姻。而特區政府方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譚志源表示,同志平權不可「一步登天」,因為社會未有共識。[6]
參考文獻
- ^ 吳馨恩. 德沃金的主張:反色情也是同志運動史的一環. 關鍵評論. 2017-04-04 [2017-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30).
- ^ Robert William Fogel (2000), The Fourth Great Awakening & the Future of Egalitarianism; see the review by Randall Balmer,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2002 33(2): 322-325
- ^ William G. McLoughlin (1978), Revivals, Awakenings and Reform: An Essay on Religion and Social Change in America, 1607-1977
- ^ Randall Balmer (2001), Relig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America
- ^ Ata State. [2003-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27).
- ^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新城電台新聞
外部連結
- Norris v. Irelan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 law)
- Repor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on the case of Sutherland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25186/94), 1 July 199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LookSmart - GLB Rights
- Open Directory Project - GLB Issu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Yahoo! - GLB Politics and Civil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