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絙(?年—?年),字漢文,又字青岩,河南歸德府柘城縣人,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丙子科舉人[1],習易經,乾隆二十五年會試中式第132名[2],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進士,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3][4],南溪縣知縣[5],四十七年署任酉陽州知州[6][7][8]。《中州先哲傳·文苑》有傳。有著作《游蜀詩鈔》,見《中州藝文錄》20著錄。
參考資料
- ^ 「乾隆丙子,竇絙字漢文,容恂子,見進士」,《乾隆柘城縣志》
- ^ 《乾隆二十五年庚辰科會試錄》
- ^ 「竇絙河南柘城人乾隆癸未進士三十八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志》
- ^ 「竇絙,河南柘城,乾隆癸未進士,三十八年任」,《道光十八年增刻鄰水縣志》
- ^ 「知縣……竇絙」,《道光南溪縣新志》
- ^ 「竇絙,河南柘城縣,乾隆癸未進士,候補直隸州,四十七年署任」,《乾隆酉陽州志》
- ^ 「二十三日戊申。上詣虎跑寺、開化寺、雲樓寺拈香,閱水操。是日,內閣奉諭旨:據李世傑奏,酉陽州知州吳受申於楚民楊魁林等來川爭界,放火傷人一案,意存觀望。及至稟報,又與湖北來咨所稱川民皮恆太等在楚搶劫情節迥異。請將該州知州吳受申革職,留於該處緝拏各犯,俟本案審明後,果有通報情事,再行從重辦理。署知州竇絙不察案情輕重,移交卸責,咎亦難辭,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吳受申著革職,留於該處緝拏案犯,竇絙著交部嚴加議處。該部知道。摺併發。」,《清高宗起居注》卷三十四乾隆四十九年三月
- ^ 「十五日庚午。上詣法淨寺平山堂拈香。是日,內閣奉諭旨:特成額參奏署酉陽州知州竇絙於川匪邢持試等聚衆焚搶一案,並未親勘,僅委州判李世龍前往,見有燒燬形跡,輒信為楚民放火屬實。竇絙即捏稱已經會營查勘,備文移交本任知州吳受申率行轉報,均屬捏混。請將署酉陽州知州竇絙、州判李世龍一併革職審究等語。竇絙、李世龍俱著革職,交該督等嚴審定擬具奏。該部知道。摺併發。」,《清高宗起居注》卷三十四乾隆四十九年閏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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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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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5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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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13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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