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絙(?年—?年),字汉文,又字青岩,河南归德府柘城县人,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丙子科举人[1],习易经,乾隆二十五年会试中式第132名[2],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进士,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任四川邻水县知县[3][4],南溪县知县[5],四十七年署任酉阳州知州[6][7][8]。《中州先哲传·文苑》有传。有著作《游蜀诗钞》,见《中州艺文录》20著录。
参考资料
- ^ “乾隆丙子,窦絙字汉文,容恂子,见进士”,《乾隆柘城县志》
- ^ 《乾隆二十五年庚辰科会试录》
- ^ “窦絙河南柘城人乾隆癸未进士三十八年任”,《道光元年邻水县志》
- ^ “窦絙,河南柘城,乾隆癸未进士,三十八年任”,《道光十八年增刻邻水县志》
- ^ “知县……窦絙”,《道光南溪县新志》
- ^ “窦絙,河南柘城县,乾隆癸未进士,候补直隶州,四十七年署任”,《乾隆酉阳州志》
- ^ “二十三日戊申。上诣虎跑寺、开化寺、云楼寺拈香,阅水操。是日,内阁奉谕旨:据李世杰奏,酉阳州知州吴受申于楚民杨魁林等来川争界,放火伤人一案,意存观望。及至禀报,又与湖北来咨所称川民皮恒太等在楚抢劫情节迥异。请将该州知州吴受申革职,留于该处缉拏各犯,俟本案审明后,果有通报情事,再行从重办理。署知州窦絙不察案情轻重,移交卸责,咎亦难辞,请交部严加议处等语。吴受申著革职,留于该处缉拏案犯,窦絙著交部严加议处。该部知道。折并发。”,《清高宗起居注》卷三十四乾隆四十九年三月
- ^ “十五日庚午。上诣法净寺平山堂拈香。是日,内阁奉谕旨:特成额参奏署酉阳州知州窦絙于川匪邢持试等聚众焚抢一案,并未亲勘,仅委州判李世龙前往,见有烧毁形迹,辄信为楚民放火属实。窦絙即捏称已经会营查勘,备文移交本任知州吴受申率行转报,均属捏混。请将署酉阳州知州窦絙、州判李世龙一并革职审究等语。窦絙、李世龙俱著革职,交该督等严审定拟具奏。该部知道。折并发。”,《清高宗起居注》卷三十四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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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赐进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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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赐进士出身 共5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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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赐同进士出身 共130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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