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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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 | 王淑梅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機構類型 | 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
電話號碼 | +86 (0)10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增設交通運輸審判庭,1958年撤銷。1987年3月24日,恢復設立交通運輸審判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判第四庭,由原交通運輸審判庭及經濟審判庭涉外組組成[1]。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佈,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民事審判第四庭,職能是[2]:
- 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 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 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2]。
目前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海商審判監督案件;指導有關審判工作。」[3]
歷任庭長、副庭長
交通運輸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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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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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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