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城
孙维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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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巡抚延绥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 |
籍贯 |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东昌府丘县 |
字号 | 字宗甫,号卫宇 |
出生 | 嘉靖十九年(1540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丘县 |
逝世 | 万历三十年(1602年)六月十七日 直隶宣府 |
配偶 | 娶王氏,累赠夫人;继室李氏、纪氏 |
亲属 | (子)孙洪基(庚子举人)、洪图、洪庥、洪勋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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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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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城(1540年—1602年),字宗甫,号卫宇,山东东昌府丘县(今河北省邱县邱城镇)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隆庆四年(1570年),乡试中举。隆庆五年(1571年),联捷辛未科进士,相继担任河南濬县、太康、直隶任丘三县知县。万历十年(1582年),升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1]。张居正夺情,宁国儒生吴仕期意欲上书反对。书未发时,太平府同知龙宗武报告给操江提督胡价,让他告诉张居正。恰逢有人伪造海瑞弹劾张居正的奏折,将他的上疏也印在邸报上。龙宗武认为是吴仕期所为,将其逮捕下狱,严刑拷打七天,吴仕期被折磨致死。张居正死后,吴仕期妻子讼冤,孙维城将事情如实上报。此时,胡价已经担任刑部侍郎、龙宗武已是湖广参议,都被撤职流放边地,天下人为之称快。宦官田玉提督太和山,请求兼任地方防守事宜,万历帝同意。孙维城援引祖制,极力认为不可[2]。
不久因为申救御史范儁,孙维城被停发俸禄一年。又因违背恩师大学士许国意旨,外放为永平府知府。升赤城兵备副使,修理亭障二百六十所,招史、车二部一千余人。以功绩升为按察使,兼任兵备副使。部落首领安兔挟持五千骑兵邀功请赏,孙维城请求督抚,免除赏赐并责备他,于是安兔不敢放肆。不久以右布政使移守宣府[3],改为广东左布政使[4]。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拜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延绥。河套地区诸部落常常反叛,孙维城停止他们进贡、互市十余年。后来,他又收复松山,修筑边境城市,各部落首领异常恐慌,便加紧袭击。这时,吉囊、卜庄等乞求和议。听说巡抚王见宾离职,请求更为迫切。在宁夏著宰,也向巡抚杨时宁请求朝廷派兵。两镇均上奏,给事中桂有根请让边臣自做主张。孙维城刚代替王见宾,杨时宁也升任离开,由黄嘉善代替,二人一起相互约束。孙维城又陈上有关善后事宜六件,重新巩固边防[5]。
最初,孙维城在宣府,与总兵官麻承恩关系交恶。恰好麻承恩也移镇延绥。一天,孙维城看见城外积沙几乎与城墙一样高,命令兵丁除掉它。麻承恩挑唆众人说:“连饭都吃不饱,还能除尽塞上的沙吗?”士兵于是喧哗。孙维城正言道:“除城沙,以防寇耳,非谓塞上沙也。”士兵醒悟后散去。孙维城因此自劾,皇帝慰留,整治哗变的士兵。然而孙维城竟因此得病,不数月卒。将吏进入他家查看,财囊中仅有俸禄数金,众人集资送其遗体回乡下葬[6]。
家族
五世祖钱文中,四世祖钱刚,曾祖钱友,祖钱麟,父钱尚贤。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编辑]
- 《国朝献征录·卷之六十三》,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 ^ 明实录:神宗实录 ,133卷 ,2471
- ^ 汉籍电子文献资料库-明史.列传 ,227卷 ,5966-5967:孙维城,字宗甫,丘县人。隆庆五年进士。历知濬、太康、任丘三县。万历十年擢南京御史。初,张居正不奔丧,宁国诸生吴仕期欲上书谏。未发,太平同知龙宗武告之操江胡价以闻于居正。会有伪为海瑞劾居正疏者,播之邸抄。宗武意仕期,遂置狱,搒掠七日而卒。居正死,仕期妻讼冤,维城疏言状。价已擢刑部侍郎,宗武湖广参议,皆落职戍边,天下快之。中官田玉提督太和山请兼行分守事,帝许之,维城援祖制力陈不可。
- ^ 明实录:神宗实录 ,310卷 ,5794
- ^ 汉籍电子文献资料库-明史.列传 ,227卷 ,5966-5967:俄以救言官范儁,夺俸一年。忤座主大学士许国,出为永平知府。迁赤城兵备副使。缮亭障二百六十所,招史、车二部千馀人。以功屡进按察使,兵备如故。部长安兔挟五千骑邀赏,维城请于督抚,革其市赏而责之,戢不敢肆。寻以右布政使移守宣府,改广东左布政使。
- ^ 汉籍电子文献资料库-明史.列传 ,227卷 ,5966-5967:二十九年拜右佥都御史,巡抚延绥。河套常犯顺,罢贡市十馀年。后复松山,筑边城,诸部长恐,益侵轶。至是,吉囊、卜庄等乞款。闻巡抚王见宾当去,请益切。在宁夏者曰著宰,亦请之巡抚杨时宁。两镇交奏,给事中桂有根请听边臣自主。维城方代见宾,时宁亦迁去,以黄嘉善代,二人并申约束。维城又条善后六事,款事复坚。
- ^ 汉籍电子文献资料库-明史.列传 ,227卷 ,5966-5967:初,维城在宣府,与总兵官麻承恩不相能。会承恩亦移镇延绥。一日,维城见城外积沙及城,命馀丁除之。承恩绐其众曰:“食不宿饱,且塞沙可尽乎?”卒遂噪。维城晓之曰:“除城沙,以防寇耳,非谓塞上沙也。”卒悟而散。维城因自劾,帝慰留维城,治哗者。然维城竟坐是得疾,不数月卒。将吏入视其橐,仅俸数金,赙而归其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