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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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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指台湾于1895年至1945年间的地方行政区划,从最初的三县一厅到最后的五州三厅,共经历十次的更动,大致可分为治时期、制时期和制时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后州厅制持续的时间最长,亦超过日治时期一半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台湾战后时期的行政区划。

另外,随着1920年州街庄的新地名规划与命名,部分台湾旧地名也随之更动。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区)、阿缑→屏东(今屏东县屏东市)、锡口→松山(今台北市松山区)、枋桥→板桥(今新北市板桥区)、阿公店→冈山(今高雄市冈山区)、妈宫→马公(今澎湖县马公市)等,多数使用迄今。

各时期行政区划分

日治初期于1898年前,由于抗日活动频繁,为了稳定统治的需要,台湾行政区划变化相当频繁。在县制时期的7年间即变更了7次。随着抗日活动趋减,以及土地调查事业的进行,台湾的地方行政区划逐渐底定。

台湾日治时期一级行政区划变迁一览[1]
时期 县制时期 厅制时期 州制时期
三县一厅 一县二民政支部一厅 三县一厅 六县三厅 三县三厅 三县四厅 二十厅 十二厅 五州二厅 五州三厅
开始
日期
1895年5月
明治28年5月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1896年4月
明治29年4月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1901年5月
明治34年5月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1920年9月
大正9年9月
1926年7月
大正15年7月
结束
日期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1896年3月
明治29年3月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1901年4月
明治34年4月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1920年8月
大正9年8月
1926年6月
大正15年6月
1945年10月
昭和20年10月


台北县 台北县 台北县 台北县 宜兰厅 宜兰厅 宜兰厅 宜兰厅 宜兰厅 台北州 台北州
台北县 台北县 台北县 深坑厅
台北厅
基隆厅
台北厅
桃仔园厅 桃园厅 新竹州 新竹州
新竹县
新竹厅 新竹厅
台湾县 台湾民政支部 台湾民政支部 台中县 台中县 台中县 苗栗厅
台中县 台中厅 台中厅 台中州 台中州
彰化厅
南投厅 南投厅
嘉义县 斗六厅
嘉义厅 台南州 台南州
台南民政支部 台南县 台南县 台南县 嘉义厅
台南县 台南民政支部 盐水港厅
台南县 台南厅
台南厅
凤山厅 高雄州 高雄州
蕃薯藔厅 阿缑厅
凤山县
阿猴厅
恒春厅 恒春厅
台东厅 台东厅 台东厅 台东厅 台东厅 台东厅 台东厅
花莲港厅 花莲港厅 花莲港厅
澎湖岛厅 澎湖岛厅 澎湖岛厅 澎湖岛厅 澎湖厅 澎湖厅 澎湖厅 澎湖厅 澎湖厅 (高雄州) 澎湖厅

县制时期(1895–1901)

三县一厅(1895)

日军在未登陆台湾之前,即于1895年5月21日公布《台湾总督府假条例》与《台湾总督府假条例制定》,提供相关政令的法源。并以6月28日撰写的《台湾岛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2],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来划设地方行政区[3],最后制定出来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时期的三府一直隶州为基础,划分三县一厅,并在县之下设有12支厅[4]:156、158

县、厅 支厅 备注 对应清治时期区划
台北县 基隆支厅、宜兰支厅、淡水支厅[注 1]、新竹支厅 1895年6月9日已先设立运作[4]:156 台北府
台湾县 彰化支厅、埔里社支厅、云林支厅、嘉义支厅 抗日运动并未真正运作[4]:158 台湾府台南府嘉义县
台南县 安平支厅[注 2]、凤山支厅、恒春支厅、台东支厅 抗日运动并未真正运作[4]:158 台南府安平凤山恒春等三县与台东直隶州
澎湖岛厅 1895年3月设立澎湖列岛行政厅。 台南府澎湖厅

一县二民政支部一厅(1895)

由于抗日势力难以在短时间内平定,于是日本决定废止民政改行军政,于1895年8月6日公布《台湾总督府条例》(陆达第70号),规定在全台底定之前,在台湾总督之下组织军事官衙,并置参谋长辅佐总督,监督府内各局事务[4]:158。之后总督桦山资纪依据该条例,于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张所规程》,并于8月25日以“民内第125号”通令颁行[4]:158。于是除了保有台北县、澎湖岛厅外,台湾县与台南县都被裁撤,改为台湾、台南民政支部[4]:158。县、民政支部底下设支厅或“出张所”[4]:158

当时的行政区划如下[4]:158-163

  • 台北县:基隆、宜兰、淡水、新竹等四个支廰。另外县直辖区设立台北市、深坑街、士林、枋桥、大嵙崁、三角涌六个出张所,而在台北市出张所之下又设有大稻埕艋舺两个派出所。
  • 台湾民政支部:最初设嘉义、彰化、云林、苗栗、埔里社五个出张所。11月6日将彰化出张所裁撤,改设鹿港出张所。11月13日,将嘉义出张所改归台南民支部管辖。于是最后境内有苗栗、鹿港、云林、埔里社等四个出张所。
  • 台南民政支部:最初有安平、凤山、恒春、台东四个出张所。后来在11月13日将嘉义出张所改划入台南民政支部,12月31日又裁撤安平出张所[注 3]。于是最后境内有嘉义、凤山、恒春、台东[注 4]等四个出张所。
  • 澎湖岛厅

三县一厅(1896)

1896年,总督府评估全台民情趋于稳定,于是决定于3月31日公布相关法令,于4月1日恢复施行民政[4]:164[5]。在这批发布的法令中,《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敕令第91号)将全台恢复三县一厅的规划,但台湾县改为台中县[4]:164。这个更名的动作,也正式产生“台中”这个地名,而“出张所”也全部调整成“支厅”。依照此一官制,县的首长为“知事”,岛厅为“岛司”,支厅为“支厅长”,底下另有其他属官[6]。而后台湾总督府也以府令第1号(1896年4月28日[注 5][8])公布县、岛厅及支厅的名称位置,以府令第3号(1896年5月20日[9])公布管辖区[4]:164、166

当时的行政区划如下[4]:164-166

  • 台北县:基隆、宜兰、淡水、新竹等四个支厅。
  • 台中县:初设苗栗、鹿港、埔里社、云林等四个支厅。9月14日鹿港支厅改为彰化支厅。
  • 台南县:嘉义、凤山、恒春、台东等四个支厅。
  • 澎湖岛厅

六县三厅(1897)

仅实施一年的六县三厅制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台湾总督后,因民间仍有相当的抗日势力,认为三县一厅下的各行政区空间过于庞大,乃有缩小行政区,改为七县一厅[注 6]的规划[4]:166。但桂太郎在任仅4个多月,该规划未实施过[4]:167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敕令第152号公布新的《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注 7],将三县一厅改为六县三厅,同时废除支厅,改在县、厅之下设“辨务署[4]:167。台湾总督府则于1897年6月10日发布“府令第20号”公告各县厅位置与管辖区域,并以“府令第21号”公布辨务署名称位置和管辖区域[12][4]:167。另外在辨务署之下,有堡、里、乡、澚,在这之下则是街、庄、社[4]:182。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敕令第157号授权台湾总督可以设置街、庄、社长,以辅助辨务署长[注 8],台湾总督府则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号”公布《街庄社长设置规程》,让各县知事与厅长来决定街、庄、社长的管辖区域[4]:182

当时的行政区域如下(仅列出县厅与辨务署)[4]:167-182

县厅名 对应旧行政区[12] 下辖辨务署
台北县 旧台北县直辖、基隆支厅、淡水支厅 基隆、台北、士林、景尾、沪尾、新庄、水返脚、顶双溪、金包里、树林口、三角涌、桃仔园、中坜等十三个辨务署。
新竹县 旧台北县新竹支厅与旧台中县苗栗支厅 新竹、北埔(后改设树杞林[注 9])、新埔、头分、苗栗、苑里、大甲等七个辨务署。
宜兰厅 旧台北县宜兰支厅 头围、宜兰、罗东、利泽简等四个辨务署。
台中县 旧台中县直辖、彰化支厅、埔里社支厅 台中、葫芦墩、犂头店、牛骂头、大肚、彰化、和美线、鹿港、二林、北斗、社头、员林、南投、埔里社、集集等十五个辨务署。
嘉义县 旧台南县嘉义支厅与旧台中县云林支厅 萧垅、六甲、中埔、梅仔坑、打猫、嘉义、店仔口、盐水港、朴仔脚、斗六、西螺、土库、北港、林圯埔等十四个辨务署。
台南县 旧台南县直辖 台南、关帝庙、湾里、大目降、噍吧哖、蕃薯藔等六个辨务署。
凤山县 旧台南县凤山支厅、恒春支厅 凤山、打狗、阿公店、大湖、内埔、林边(后改设东港[注 10])、万丹、阿猴、阿里港、恒春、枫港(后改设枋藔[注 11])等十一个辨务署。
台东厅 旧台南县台东支厅 卑南、水尾、奇莱等三个辨务署。
澎湖厅 澎湖岛厅 妈宫、隘门、小池角、大赤崁、网垵等五个辨务署。

三县三厅(1898)

1901年的台湾行政区,包含三县三厅,其中红线系当时官方划定的“汉番交界线”

1898年2月10日,台湾总督府认为全台78个辨务署太多,且经费不足,计划裁并各县厅辨务署[4]:208民政局认为台东厅跟澎湖厅的行政事务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务署,连同其他县厅计划裁并者,计内定裁撤掉33署[4]:208。但乃木希典上任台湾总督后,认为光是裁并辨务署不足以革新,计划将县厅底下的警察署抚垦署并入辨务署,将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4]:208

日本政府于1898年6月20日公布并施行“敕令第108号”(6月18日制定)修改后的《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将台湾的县改回台北、台中、台南三县[14][15],但三县的具体辖区则由台湾总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号”正式公告修改[16],其中三县及宜兰厅底下仍设辨务署,同日并以“府令第39号”公告调整过后的辨务署辖区[17]。但是在台东厅、澎湖厅辨务署业务则并回厅内办理。[18]

此一时期的行政区划如下(列到辨务署、出张所)[4]:209-226

县厅名 对应旧行政区[注 12] 下辖辨务署(1898年6月28日时)
台北县 旧台北县全域、旧新竹县新埔、新竹、树杞林、头份等四个辨务署[16] 台北、三角涌、景尾、桃仔园、沪尾、基隆、水返脚(水边脚)、顶双溪、新埔、新竹等十个办务署[17]
宜兰厅 照旧 宜兰、罗东等二个办务署[17]
台中县 旧台中县全域、旧新竹县苗栗、苑里、大甲等三个辨务署、旧嘉义县西螺、土库、北港、斗六、林杞埔、梅仔坑(部分)等六个辨务署[16] 台中、南投、梧栖港、彰化、鹿港、北斗、员林、埔里社、斗六、北港、大甲、苗栗等十二个办务署[17]
台南县 旧台南县全域、旧凤山县全域、旧嘉义县梅仔坑(部分)、打猫、嘉义、朴仔脚、中埔、店仔口、盐水港、六甲、萧垄等九个辨务署[16] 台南、大目降(大穆降)、蕃薯藔、凤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东港、恒春、蔴豆、店仔口、嘉义、打猫、盐水港、朴仔脚等十五个办务署[17]
台东厅 照旧 1898年8月16日设花莲港出张所[19],1900年5月3日增设卑南、成广澳、璞石阁三个出张所[20]
澎湖厅 照旧 1898年7月1日设隘门、小池角、大赤崁、网垵等四个出张所[21],12月13日再增设妈宫出张所[22]

三县四厅(1901)

1901年5月1日,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25号”、“府令第26号”更改县厅位置与管辖区域,将台南县底下的恒春辨务署辖区及潮州庄辨务署管辖的“嘉禾里”独立为“恒春厅”,于是全台变成“三县四厅”[4]:226。之后在5月25日以“府令第31号”公布恒春厅底下的出张所与管辖区域[4]:226

县、厅 辨务署、出张所
台北县 10辨务署 基隆、台北、深坑、沪尾、水返脚、顶双溪、三角涌、桃仔园、新竹、新埔
台中县 12辨务署 苗栗、大甲、台中、梧栖港、彰化、鹿港、北斗、员林、南投、埔里社、斗六、北港
台南县 15辨务署 嘉义、打猫、盐水港、朴仔脚、台南、大目降、店仔口、麻豆、番薯藔、凤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东港、恒春
宜兰厅 8出张所 头围、礁溪、宜兰、罗东、利泽简、东港、叭哩沙、苏澳
台东厅 5出张所 卑南、巴塱卫(1901年6月19日增设[23])、成广澳、璞石阁、花莲港
澎湖厅 5出张所 妈宫、隘门、小池角、大赤崁、网垵
恒春厅 3出张所 恒春、枋山、蚊蟀

厅制时期(1901–1920)

二十厅(1901)

1901年二十厅行政区划图。(至1909年间仍有更动,如蕃地等)

总督府认为原有总督府、县或厅、办务署或出张所之三级制,造成行政事务上的欠缺灵活,而打算废除县与辨务署,实施“总督府─厅”的二级制[4]:227。 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敕令第202号”《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将原有的三县三厅改制为“二十厅”[24][4]:227。台湾总督府随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号”公布厅的位置与管辖区域[25][4]:227

此次改制加重厅级的裁量权,总共有20个厅;厅下废办务署或出张所而改设“支厅”,厅治所在地不另设支厅称为厅直隶;同时配合警务与保甲,设立“”作为下级行政辅助机构,辅助统领区内自古以来便有的各“街庄社乡”,构成“总督府、廰、支廰、区、街庄”的行政体系,而台湾人职位最高曾担任厅的参事[26]

二十厅时期的支厅与新旧行政区对照
厅名 下辖支厅 对应旧行政区
宜兰厅 3 头围、罗东、叭哩沙 照旧
台北厅 6 士林、锡口、新庄、枋桥、沪尾、小基隆 沪尾辨务署、台北辨务署 台北县
基隆厅 4 金包里、水返脚、瑞芳、顶双溪 基隆辨务署
深坑厅 2 景尾(后改设新店)、坪林尾 深坑辨务署
桃仔园厅→桃园厅 6 大嵙崁、三角涌、大坵园、杨梅坜、咸菜硼、中坜 桃仔园辨务署、大嵙崁辨务署
新竹厅 5 新埔、树杞林、北埔、头份、南庄 新竹辨务署
苗栗厅 5 大湖、三叉河、后龙、通霄、大甲 苗栗辨务署 台中县
台中厅 5 东势角、涂葛堀、牛骂头、社口、葫芦墩 台中辨务署
彰化厅 7→4 初设:北斗、鹿港、溪湖、员林、二林、蕃挖、田中央
后改设:北斗、鹿港、员林、二林
彰化辨务署、北斗辨务署
南投厅 3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 南投辨务署
斗六厅 6 林圯埔、土库、西螺、北港、下湖口、仑背 斗六辨务署、北港辨务署
嘉义厅 6 朴仔脚、东石港、新港(后改设竹头崎)、打猫、中埔、后大埔 嘉义辨务署 台南县
盐水港厅 7 店仔口、前大埔、北门屿、麻豆、六甲、萧垄、新营庄(后改设布袋嘴) 盐水港辨务署、麻豆辨务署
台南厅 6→5 安平、车路墘(后废止)、大目降、湾里、关帝庙、噍吧年 台南辨务署、大目降辨务署
蕃薯藔厅 1 初设山杉林支厅,后改为阿里关支厅 蕃薯藔辨务署
凤山厅 3 打狗、楠仔坑(后改名楠梓坑[27])、阿公店 凤山辨务署
阿猴厅→阿缑厅 6→4 阿里港、内埔(后废止)、万丹(后废止)、东港、潮州庄、枋藔 阿猴辨务署、东港辨务署
恒春厅 2 枋山、蚊蟀 照旧
台东厅 4 花莲港、璞石阁、成广澳、巴塱卫 照旧
澎湖厅 3 大赤崁、小池角、网垵 照旧

街庄社整并

台湾总督府自1898年开始执行“土地调查事业”,主要以厘订村落土地范围,并直到1905年才结束西台湾的土地调查。各厅在土地调查完成后,陆续整并其管内的街庄社,各厅的街庄社数量在整并后的数量如下[28]

台湾各厅街庄数量 (1905年)[28]
总计
台北厅 140 175 315
基隆厅 3 91 94
宜兰厅 3 134 137
深坑厅 1 40 41
桃园厅 3 216 219
新竹厅 4 183 187
苗栗厅 3 164 167
台中厅 8 178 1 187
彰化厅 4 227 231
南投厅 4 89 93
斗六厅 4 227 231
嘉义厅 6 229 235
盐水港厅 3 218 221
台南厅 5 126 2 133
蕃薯藔厅 1 38 39
凤山厅 5 178 183
阿缑厅 3 120 123
恒春厅 1 31 32
台东厅 5 68 117 190
澎湖厅 1 72 73
合计 207 2,732 120 72 3,131

十二厅(1909)

1909年整并为十二厅时的行政区划图。(至1920年间仍有更动,如蕃地、花东两厅等)

1909年10月25日,全台二十厅裁并为十二厅,即将原台北厅、基隆厅及深坑厅的一部分合并为台北厅;将原宜兰厅及深坑厅的另一部分合并为宜兰厅;将原新竹厅及苗栗厅的一部分合并为新竹厅;将原台中厅、彰化厅及苗栗厅的另一部分合并为台中厅;将原斗六厅、嘉义厅原盐水港厅的一部分合并为嘉义厅;将原台南厅、凤山厅及盐水港厅的另一部分合并为台南厅;将原蕃薯寮厅、阿缑厅及恒春厅合并为阿缑厅;将原台东厅拆分出花莲港厅;桃园厅、南投厅及澎湖厅三厅不变。本次异动遭裁撤的有基隆厅、深坑厅、苗栗厅、彰化厅、斗六厅、盐水港厅、蕃薯寮厅、凤山厅与恒春厅等九厅,新设花莲港厅一厅[29]。同年12月,将区由下级行政辅助机构正式改为下级行政官署,合并之前数个庄、街、社为一,并设立区长[26]

十二厅时期的支厅与新旧行政区对照
厅名 下辖支厅(1920年) 对应旧行政区
宜兰厅 5 头围、罗东、叭哩沙、坪林尾、南澳 宜兰厅
坪林尾支廰 深坑厅
台北厅 11 锡口、枋桥、新庄、士林、淡水、金包里、水返脚、基隆、顶双溪、深坑、新店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台北厅、基隆厅
桃园厅 6 大嵙崁、三角涌、杨梅坜、咸菜硼、中坜、高岗 照旧
新竹厅 9 北埔、树杞林、新埔、头份、南庄、苗栗、后龙、通霄、大湖 新竹厅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苗栗厅
台中厅 9 东势角、葫芦墩、大甲、沙辘、彰化、鹿港、员林、北斗、二林 大甲支厅
台中厅、彰化厅
南投厅 5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林圯埔、雾社 南投厅
林圯埔支厅 斗六厅
嘉义厅 11 土库、斗六、西螺、北港、中埔、竹头崎、打猫、朴仔脚、东石港、盐水港、店仔口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嘉义厅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盐水港厅
台南厅 12 湾里、麻豆、萧垅、北门屿、六甲、噍吧哖、大目降、关帝庙、阿公店、楠梓坑、打狗、凤山 北门屿、麻豆、六甲、萧垄等四支厅
台南厅、凤山厅
阿缑厅 9 阿里港、甲仙埔、六龟里、蕃薯藔、潮州、东港、枋藔、枋山、恒春 阿猴厅、蕃薯藔厅、恒春厅
台东厅 4 成广澳、里垅、巴塱卫、太麻里 厅直辖区域、其他支廰 台东厅
花莲港厅 4 凤林、玉里、新城支厅、内太鲁阁 花莲港支厅、璞石阁支厅
澎湖厅 1 网垵支厅 照旧

州制时期(1920–1945)

五州三厅时期之台湾行政区图
五州三厅时期之台湾行政区图
   (shi, chhī)
   (gun, kūn)
  支廳 (shichō, chi-thiaⁿ)

五州二厅(1920)

1920年大正9年)7月,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州制》(律令第3号)、《台湾市制》(律令第5号)、《台湾街庄制》(律令第6号)[30],将二十厅改为五二厅,并改正地方制度,规定州、市、街庄不仅是行政区划,也是地方公共团体。此制度于10月1日施行,将台湾西部十个厅改制为五个州(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五州之下辖3市47,市、郡同级;47郡之下辖263街庄(规模约等同于今日的乡镇市)。东部则仍行旧制,仍为花莲港厅台东厅两厅,二厅之下辖6支厅,共2街18区,并没有像西部改为郡、街庄。

五州三厅(1926)

1926年(昭和元年)7月,高雄州澎湖郡升格、恢复厅制设澎湖厅,并于厅下设二支厅管辖原郡下街庄。1937年(昭和12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厅制》(律令第16号),花莲港厅台东厅两厅施行街庄制,改支厅为郡、改区为庄。终战当时,五州三厅之下辖11市51郡2支厅,全郡、支厅之下辖67街264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占领南沙群岛并更名为“新南群岛”,1939年(昭和14年)3月划归高雄州高雄市管辖。战后广泛流传的谬误,多称此应为历史上第一次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纳入行政体系。[31][32][33]但是,根据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之台湾总督府令第31号和台湾总督府告示第122号,新南群岛定义之范围为北纬7度以北、北纬12度以南、东经111度30分以东、东经117度以西之区域。换言之,新南群岛仅限于今南沙群岛之一部,不包括东沙、西沙群岛,东沙、西沙群岛属于日本军事占领,不在高雄市行政管辖之下。[34][35]

台湾五州三厅一览[36]
名称 行政区数(终战前) 面积
(km²)
人口
(1941)
备注
汉字 平假名 罗马字 支厅 蕃地内蕃社[1]
台北州 たいほくしゅう Taihoku 3 9 12 25 61 4,594.2371 1,140,530
新竹州 しんちくしゅう Shinchiku 1 8 11 29 92 4,570.0146 783,416
台中州 たいちゅうしゅう Taichū 2 11 18 39 80 7,382.9426 1,303,709
台南州 たいなんしゅう Tainan 2 10 15 50 17 5,421.4627 1,487,999
高雄州 たかをしゅう Takao 2 7 7 34 114 5,721.8672 857,214 1939年新南群岛编入
花莲港厅 かれんこうちょう Karenkō 1 3 2 6 80 4,628.5713 147,744
台东厅 たいとうちょう Taitō 3 1 9 127 3,515.2528 86,852
澎湖厅 ほうこちょう Hōko 2 1 5 126.8642 64,620 1926年自高雄州独立设厅
总计 11 51 2 67 197 571 35,961.2125 5,872,084

街庄社名改正与大小字

1920年(大正9年)8月公告之府令第四十八号(同年10月1日实行)中,修改了台湾各辖区内地名,将堡里废除,删去街庄社名中的“街”“庄”、台东及花莲港厅下的“社”与澎湖厅下的“乡”(若原街庄名加上街或庄后只有两个字,则不删去),将其改为地方公共团体之下的大字,原街庄下的土名则改为大字下的小字;并将地名中的“仔”改为“子”、“藔”改为“寮”、“份”改为“分”、“陂”改为“坡”、“什”改为“十”、“墩”改为“屯”、“澚”改为“澳”、“岗”改为“冈”、“坵”改为“丘”、“蔴”改为“麻”、“佃”改为“田”。许多的地名亦于改制为州厅制时修改,如水返脚→汐止、锡口→松山、叭哩沙→三星、枋桥→板桥、三角涌→三峡、咸菜硼→关西、安平镇→平镇、杨梅坜→杨梅、大嵙崁→大溪、树杞林→竹东、草山→宝山、蕃社→通霄、阿罩雾→雾峰、三十张犁→北屯、太平→大平、葫芦墩→丰原、牛骂头→清水、茄投→龙井、茄苳脚→花坛、关帝厅→永靖、番挖→沙山、草鞋墩→草屯、湳仔→名间、涂库→仁德、大目降→新化、噍吧哖→玉井、直加弄→安定、萧垅→佳里、店仔口→白河、打猫→民雄、梅仔坑→小梅、他里雾→斗南、朴仔脚→朴子、打狗→高雄、蕃薯藔→旗山、弥浓→美浓、阿缑→屏东、蚊蟀→满州、妈宫→马公等。[37]

在各州辖市之市区除了大字、小字外,也有经町名改正后则改设的“”和“丁目”。此外亦有与大字、小字平行的保甲制度。1935年后,各市之下,又陆续设立非行政用的来统合保甲。另外在也首次将山地原住民族地区纳入管理,在下设立蕃地管理原住民族部落称为“社”,注意此处之社为1920年(大正9年)后新编为行政区,主要以日语片假名命名,与原有改为大字的社不同。例如牡丹社事件牡丹社在此时写作“ボタン社”。

台湾州厅管辖区域与制度层级(表内之数字为终战前之行政区数目)[38]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州(しゅう)(5)
厅(ちょう)(3)
(し)(11) (ちょう) 丁目(ちょうめ)
大字(おおあざ) 小字(こあざ)
(ぐん)(51)
支厅(しちょう)(2)
(がい)(68)
(しょう)(197)
蕃地(ばんち)
社(しゃ)(571)

战后的改制

1949年台湾省重划前的行政区划图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华民国设置台湾省,对行政区做出体制上的调整,1950年前整体上来说行政区范围并未做出太大的变革,1950年才对县市级行政区划做重划,并对一些面积较大的乡镇做切割。

战前 战后
一级 一级
二级 省辖市
县辖市 二级
县辖区
支厅
三级 市辖区 三级
蕃地
山地乡
四级 四级
五级 五级
名称 改制后之行政区 现今之行政区
台北州 台北市基隆市台北县(有县辖市宜兰市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兰县
新竹州 新竹市新竹县 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苗栗县
台中州 台中市彰化市台中县 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
台南州 台南市嘉义市台南县 台南市嘉义市嘉义县云林县
高雄州 高雄市屏东市高雄县 高雄市屏东县
花莲港厅 花莲县(有县辖市花莲市 花莲县
台东厅 台东县
澎湖厅 澎湖县
  • 日治时期的是具有自治能力的行政区划(支厅则不具自治能力),但改制后的县辖区则无自治能力,仅为县的派出机关。
    • 由于县辖区为派出机关,因此包含县治的郡、支厅改制为县辖区后,不久旋即废除,下辖乡镇直接受县直辖;其他县辖区于战后至1950年地方自治期间陆续废除,改为县直辖。
    • 蕃地原下辖于郡,战后将蕃地切分改制成多个山地乡
      • 但有部分蕃地面积过小而没有改制为山地乡,而是并入普通乡镇,如竹南郡蕃地并入竹南区南乡。
      • 1949年县下各县辖区所辖的山地乡独立增设一个县辖区管制(高雄县则划有两个,台南县因蕃地改制后只有吴凤乡一乡,因而没设),1951年废止。
  • 由于中华民国之省辖市规模与标准较日治时期的州厅辖市高,因此改制时不少原州辖市并入周围乡镇以达规模要求。
    • 但原宜兰市花莲港市则规模相差太大,但降格为镇又恐引民怨,因此特别在台湾省地区设立县辖市作为过渡,与县辖区同级
    • 虽设立县辖市,但多数原州辖市仍改制为省辖市,台湾省因而成为当时中华民国所有省份中,省辖市最多者;然多数规模仍不足,1950年其中四市被拆解降格为县辖市
  • 省辖市内另循原日治时代的编组
  • 另外更基层之行政区则依保、甲改制为村里,原大字小字则改为仅作地籍用途的地段

注释

  1. ^ 原为“淡水事务所”(淡水出张所),1895年7月19日改为支厅[4]:156
  2. ^ 1895年7月18日增设[4]:158
  3. ^ 训令第42号(1895年12月28日),下令在12月31日前裁撤安平出张所[4]:162
  4. ^ 名义上管理清代台东直隶州的辖区,但因为仍在镇压,所以实际上未成立[4]:163
  5. ^ 台湾总督府档案的公文原件上面写4月20日[7]
  6. ^ 该规划是将原台北县宜兰支厅独立成“宜兰县”,台北县新竹支厅与台中县苗栗支厅设“新竹县”,台中县云林支厅与台南县嘉义支厅设“嘉义县”,台南县恒春支厅、台东支厅设“台东县”[4]:166、167
  7. ^ 虽然该敕令在5月3日已写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载于《官报》上[10],《台湾总督府府报》则是到了6月10日才抄录刊载[11]
  8. ^ 虽然该敕令在5月3日已写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载于《官报》上[10],《台湾总督府府报》则是到了6月12日才抄录刊载[13]
  9. ^ 1897年10月14日,府令第49号[4]:171
  10.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号[4]:171
  11.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号[4]:171
  12. ^ 府令第三十八条对于三县的辖区说明是以堡里为单位[16],此处改以旧有辨务署来做说明。

参考文献

  1. ^ 1.0 1.1 台湾总督府. 行政. 臺灣現勢要覽. 1943-08-31. 
  2. ^ “台湾岛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年6月28日),〈明治二十八年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台湾总督府档案》,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典藏号:00000054001
  3. ^ “地方官假官制制定”(1895年07月03日),〈明治二十八年甲种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台湾总督府档案》,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典藏号:00000011013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刘宁颜(总纂)、王世庆.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建置沿革篇).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1991-06-30. 
  5. ^ 《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3月31日
  6. ^ 〈敕令第91号〉,《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3月31日
  7. ^ “县岛厅及支厅位置并名称ニ付府令发布ノ件”(1896年05月01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种永久保存第一卷〉,《台湾总督府档案》,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典藏号:00000055014
  8. ^ 〈台湾总督府令第一号〉,《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4月28日
  9. ^ 〈府令第93号〉,《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6年7月10日
  10. ^ 10.0 10.1 《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897年5月27日
  11.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6月10日
  12. ^ 12.0 12.1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二十号〉,1897年6月10日
  13.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6月12日
  14. ^ 《官报》〈敕令第百八号〉,日本内阁官报局,1898年6月20日
  15. ^ 《台湾总督府府报》〈敕令第百八号〉,1898年6月30日
  16. ^ 16.0 16.1 16.2 16.3 16.4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三十八号〉,1898年6月28日
  17. ^ 17.0 17.1 17.2 17.3 17.4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三十九号〉,1898年6月28日
  18. ^ 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改正,〈明治31年6月台湾总督府报第317期〉,《台湾总督府(官)报》。
  19.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七十六号〉,1898年8月16日
  20.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四十二号〉,1900年5月3日
  21.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四十二号〉,1898年7月1日
  22.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百十号〉,1898年12月13日
  23.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三十九号〉,1901年6月19日
  24. ^ 《官报》,日本内阁官报局,190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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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26.0 26.1 刘扬琦整理,《日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0-08-22.
  27. ^ 楠仔坑支廳改稱為「楠梓坑支廳」. 凤山厅厅令. 1906-02-03,. 明治三十九年第三号. 
  28. ^ 28.0 28.1 支廳、街庄社役場及街庄社數. 台湾总督府报. 1905-08-22,. 明治38年第1812号. 
  29. ^ 日本時代十二廳時期的行政區劃變遷簡述. [2013-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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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台湾总督府府报》〈府令第四十七号〉,1920年8月10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