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三俊
鄭三俊(?—?),字用章,號玄嶽,南直隸池州府建德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丁酉科應天鄉試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進士。授北直隸元氏縣知縣,二十九年(1601年)調真定縣知縣,累遷南京禮部精膳司郎中,出為河南歸德府知府,天啟元年(1621年)召為光祿寺少卿,改太常寺卿,崇禎元年(1628年)升南京戶部尚書兼掌吏部事,剛上任時倉庫不足一月之餉,鄭三俊力祛宿弊,糾正怠忽職守的官員,與兵部力爭虛冒兵額的開支,不久之後士兵都能吃飽。得悉蕪湖、淮安、杭州三個地方榷關的官員貪污腐敗,鄭三俊上書彈劾將他們罷免[1]。
崇禎八年(1635年)改吏部尚書,主持京察,斥罷七十八名不稱職的官員,時論都佩服他辦時公平。他上書請求「議官評、杜請屬、慎差委」三事,均獲崇禎帝採納[2]。後來考績入都,留為刑部尚書。
崇禎十年(1637年)因曲庇侯恂下獄,盧象昇等上疏救援,內閣先後擬旨“回話”、“為民”、“提問”,最後崇禎帝批:“可將三俊罪狀,一一講明,不必更處奏事官。”家門前懸掛有“天子三問”匾額。崇禎十三年(1640年)起為刑部尚書,同年改吏部尚書。鄭三俊先後舉薦李邦華、劉宗周足以繼任吏部尚書,又薦黃道周、史可法、馮元颺、陳士奇四人,並奏罷不稱職的吏部官員數人。但他後來引進吳昌時,頗為世所詬病。
家族
父鄭望溪[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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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明史》卷二百四十·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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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徐天寵 |
明朝真定縣知縣 1601年-1604年 |
繼任: 薛承教 |
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何廷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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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歸德府知府 1610年-1612年 |
繼任: 顏悅道 |
前任: 李日宣 |
明朝吏部尚書 1640年-1643年 |
繼任: 李遇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