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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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雲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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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刑部尚書 | |
籍貫 | 福建興化府莆田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汝雨,號退齋 |
諡號 | 端簡 |
出生 | 弘治十三年(1500年) |
逝世 | 萬曆五年(1577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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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雲同(1500年—1577年),字汝雨,號退齋,福建興化府莆田縣城内后埭(今荔城区鎮海街道英龙社区)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五年(1526年)丙戌科進士。選庶吉士,六年十一月改戶部主事,榷稅九江,七年四月与刑部郎中祁敕主考广西乡试,升礼部署员外郎,十二年二月轉浙江提學僉事,復除河南佥事,十九年九月升广东副使,二十二年十一月升浙江右参政,二十四年四月升湖广按察使,累遷浙江左布政使。二十七年三月,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湖廣。二十九年二月因与云南道御史李廷春互行攻讦,俱令回籍听勘。后三年勘覆两皆无实,诏以其虚词忿讦,俱革职闲住。
隆慶元年(1567年)二月起為刑部左侍郎,十月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三年正月升南京工部尚書,四年七月五疏乞休归。
萬曆年間,復召為南京刑部尚書,不久即予歸。卒贈太子少保,諡端簡[1][2]。
家族
子林諧。
交遊
隆庆三年(1569年),林雲同與同鄉致仕南京工部尚书康大和、潮州知府陳敘、云南知府郑弼、衡州知府林允宗、广东布政司参议雍澜、南京户部主事柯维骐、长芦盐运使林汝永,举逸老会,时称“莆田八老会”,又称“八仙会”。
著作
著有《读书园诗集》等。
参考
- ^ 四庫全書本《福建通志·卷四十四》:林雲同,字汝雨,莆田人。嘉靖丙戌進士,選庶吉士,改戶部主事,榷稅九江,轉浙江提學僉事,累遷浙江左布政使,旋晉右副都御史巡撫湖廣。時辰沅師興督府檄取行糧數十萬,雲同蹙然曰:楚比嵗不登,物力盡矣,可竭澤乎?乃奏貸輸邊嵗例粟十五萬給民。有屬縣李某,眤嚴嵩子,以賄遷內臺,雲同疏摘其狀,聽勘得白,掛冠去。隆慶改元,起刑部左侍郎,陞南工部尚書,以嵗澇奏免江南十縣蘆洲課十之五。章五上請老,乃允。萬厯時,復召為南刑部尚書,尋予歸。卒贈太子少保,諡端簡。
- ^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八》:南京刑部尚書林公略傳 林雲同字汝雨嘉靖丙戌會試第四人改翰林庶吉士讀中秘書以不謁時宰授戶部主事奉命榷稅九江歲計餘金數百檄府收之竟不持一錢行轉廣東提學副使立五經書院簡列郡士講業其中轉浙江右布政入覲旌治行第一轉左使尋轉副都巡撫湖廣宗藩驕恣多齮齕悉裁以法廩廩斂避轉撫臺時嚴相子世蕃索私謝金雲同不顧會所屬知縣賄遷臺史雲同摘發其罪狀世蕃從中擠之坐聽勘回籍穆宗嗣服起南京右都御史南都積習侈靡力以挽回為已任刊立會約節浮費去苛禮一時丕變給事中石星陸鳳儀以言事得罪上震怒雲同抗疏論救尋上疏請老荷溫旨勉留陞南京工部尚書以歲澇奏免江南十縣蘆州田課十之五四年復上疏辭予致仕萬曆二年今上新政復起南京刑部尚書懇疏辭不允至南按江寧知縣侵沒刑部庫□事論如法越月復懇求去位奉俞旨褒嘉特賜乘傳歸卒贈太子少保諡端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