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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廷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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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廷吉(?—1645年),本名應明經,又名應聚奎應喜臣棐臣浙江寧波府慈谿縣鄞縣[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應廷吉是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浙江鄉試舉人崇禎元年(1628年)成進士[2],授碭山縣知縣,後曾任監察御史,巡按福建[3]

甲申變作史可法揚州督師,推薦應廷吉轉任淮安府推官,與黃日芳陸遜之劉湘客張鑻、紀允明等在其幕下。不久,他主持禮賢館事務。應廷吉精通天文,懂得勾股定理,史可法和其他官員商議屯田措施,打算讓陸遜之駐守開封歸德;他駐守邳州宿州。他說:「國家本來有屯駐軍隊,世代受業為家產,何來閒置田地駐扎?而且田地收獲都給予官軍,朝廷賦稅又將從何而來?聽說諸生有人願意上繳一百頭牛、五百石麥博取縣令官職,這就是當面欺詐!」[1]

之後黃河戒嚴,史可法命秦士奇沿河堆土墩放砲架,應廷吉說:「這樣沒有用的,黃河沙土虛浮,水來就氾濫,何來安置砲架!」獲得糾正。同年冬天,紫微垣星星黯淡,史可法夜在晚上找來他說:「垣星失去光芒怎辦?」他回答:「只有上相星明亮。」可法悲傷地說:「輔弼星都黯淡,上相星可以獨自生存嗎?」不久左良玉帶兵東下,弘光帝傳召史可法,於是將軍事交付給他。過了三天,應廷吉監督參將劉恒祚、遊擊孫桓、都司錢鼎新、于光前往泗州,經過淮安盱眙淪陷,史可法回到揚州,立刻命他在浦口督餉,又令他率軍回歸揚州,守住南門;同時令他監督遊擊韓飛轉移州的兵器、糧餉幾十萬。當晚應廷吉由城上緣索離去,第二天,揚州失陷,因此幸免於難。清軍破南京後去世[4]

引用

  1. ^ 1.0 1.1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四·列傳第十》:應廷吉,本名明經,字棐臣,鄞縣人。天啟七年舉於鄉。授碭山知縣。史可法督師揚州,薦遷淮安推官,與黃日芳、陸遜之、劉湘客、張鑻、紀允明等並事幕府。尋主禮賢館事。廷吉精天文,用勾股三式之學。可法議修屯政,欲遣遜之屯開、歸。廷吉屯邳、宿。廷吉曰:「國家故有屯軍,世受業為恆產矣,安所得閒田而屯哉?且田之所獲,既入官軍,有司嘗賦又將何出?聞諸生有願輸牛百頭、麥五百石以博縣令者,此面欺也!」
  2. ^ 光緒《鄞縣志·卷二十二·選舉表三》:(萬曆)四十三年乙卯(舉人)……應聚奎 補。後改名喜臣,慈谿籍……崇禎元年戊辰(進士)……應喜臣 補。有傳,改名廷吉
  3. ^ 《重纂福建通志·卷九十六·職官》:巡按監察御史……應喜臣 慈谿人,崇禎戊辰進士
  4.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四·列傳第十》:及河防戒嚴,令秦士奇沿河築土墩駐礮。廷吉曰:「無益也。黃河沙岸虛浮,水至即氾,安架礮為!」議乃格。是冬,紫微垣諸星皆暗,可法夜召廷吉曰:「垣星失耀奈何?」曰:「上相獨明。」可法愴然曰:「輔弼皆暗,上相其獨生乎?」及左良玉兵東下,上召可法,遂以軍事付廷吉。越三日,督參將劉恒祚,遊擊孫桓,都司錢鼎新、于光赴泗州,過淮安。盱眙陷,可法還揚州,立召廷吉督餉浦口,已而又令率軍回揚,坐守南門。可法又令督遊擊韓飛移取泗甲仗、火器、糧餉幾十萬。是夜縋城出,明日城陷,得免於難。南京亡後卒。

參考文獻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四·列傳第十
  • 光緒《鄞縣志》·卷二十二·選舉表三
  • 《重纂福建通志》·卷九十六·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