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0年9月27日) |
職業傷害(英語:Occupational injury),或稱工伤,是指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最常損傷的器官是脊椎、手、頭部、肺、眼睛、骨骼、皮膚。職業傷害可起因於職業危害(物理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社會心理性危害),例如暴露於高低溫、噪音、昆蟲或動物咬傷、血液傳播的病原體、氣溶膠、危險的化學物品、輻射、職業過勞[1]。
在法律上,此概念会有所扩展,包括诸如上下班或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遭遇的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等。[2]
病因
常见的工伤原因包括:简陋的人因工程学、手工处理重物、误用设备或设备故障、与一般性的危险物接触、职业安全培训不足,以及衣物、首饰或头发纠缠到机器上。
危险物
在工作环境中的普通危险物包括:电、易爆材料、火、易燃煤气、高温、较高处、高压气或高压液体、热气或高温液体、重型或锋利的移动机器、无氧气体或无氧空间、有毒气体、辐射、有毒材料、水上、水附近或水下作业、在脆弱或重型的建筑物上、附近、内部工作。
预防
有很多方法可以预防或是降低工伤,其中包括:通过风险评估进行问题预测、安全培训、控制带、个人安全防具、安全守卫、安全机制与使用安全机械、安全护栏。另外,可以通过分析过去发生的事故来找出引起问题发生的根源,这种方法叫做根本原因分析。
历史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初,主流观念如亚当·斯密在其风险承担理论中认为,雇主给予雇员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况且,这种风险自负是通过雇员自愿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所规范的,这就是经典的大陆法系法国法族的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的原则。这些原则成为了当时雇主推卸责任的理论依据。
现代社会通常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本质上是忽略主观因果,而强调客观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