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0年9月27日) |
職業傷害(英語:Occupational injury),或稱工傷,是指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最常損傷的器官是脊椎、手、頭部、肺、眼睛、骨骼、皮膚。職業傷害可起因於職業危害(物理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社會心理性危害),例如暴露於高低溫、噪音、昆蟲或動物咬傷、血液傳播的病原體、氣溶膠、危險的化學物品、輻射、職業過勞[1]。
在法律上,此概念會有所擴展,包括諸如上下班或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間遭遇的交通事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猝死等。[2]
病因
常見的工傷原因包括:簡陋的人因工程學、手工處理重物、誤用設備或設備故障、與一般性的危險物接觸、職業安全培訓不足,以及衣物、首飾或頭髮糾纏到機器上。
危險物
在工作環境中的普通危險物包括:電、易爆材料、火、易燃煤氣、高溫、較高處、高壓氣或高壓液體、熱氣或高溫液體、重型或鋒利的移動機器、無氧氣體或無氧空間、有毒氣體、輻射、有毒材料、水上、水附近或水下作業、在脆弱或重型的建築物上、附近、內部工作。
預防
有很多方法可以預防或是降低工傷,其中包括:通過風險評估進行問題預測、安全培訓、控制帶、個人安全防具、安全守衛、安全機制與使用安全機械、安全護欄。另外,可以通過分析過去發生的事故來找出引起問題發生的根源,這種方法叫做根本原因分析。
歷史
人類進入工業社會之初,主流觀念如亞當·斯密在其風險承擔理論中認為,僱主給予僱員的工資標準中已經包含了對工作崗位危險性的補償,況且,這種風險自負是通過僱員自願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同所規範的,這就是經典的大陸法系法國法族的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的原則。這些原則成為了當時僱主推卸責任的理論依據。
現代社會通常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本質上是忽略主觀因果,而強調客觀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