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資遣。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員工的權利,如勞工保險。
各地情況
台灣
- 試用期原本在勞基法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但資遣費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勞保與健保。
-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志工,雇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實習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