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犯
此條目論述以臺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1](拉丁語:in flagrante delicto或in flagrante),重在發覺之時間。這是狹義上的現行犯定義。
另外就算不是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現行犯論[2],因其情節,與現行相似,亦視為廣義的現行犯,即準現行犯:
- 被逮時為犯罪人者。
上述的準現行犯有學者認為過於寬鬆,可能會有許多被誤判的狀況發生,故建議修法[4]。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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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不問何人,可以馬上逮捕之,並不限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告訴乃論之罪也一樣。
中華民國法律上定義的現行犯,情形有二:現行犯(狹義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廣義的現行犯)。
逮捕現行犯,仍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刑事訴訟法第89條),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90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時應詢問逮捕現行犯之人之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第92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現行犯的特徵
在台灣常見的現行犯多為暴力犯罪,像是透過機車作為犯罪工具行搶[5][6]。台灣有多篇相關研究指出,最常見的現行犯嫌疑人(準現行犯)的特徵是青年期的男性[7]。
參考文獻
- ^ 刑訴八八Ⅱ
- ^ 刑訴八八Ⅲ
- ^ 簡, 士淳. 私人之現行犯逮捕─其歷史溯源、法理基礎與比較法分析. 2011 [2014-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4).
- ^ 黃, 東熊; 吳, 景芳. 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台北. 台北: 三民書局. 2002. ISBN 957-14-3540-6.
- ^ 吳, 芳富. 高雄地區搶奪犯罪成因與犯罪模式之實證研究. 2001.
- ^ 林, 佑賢. 台灣地區暴力犯罪研究. 2002.
- ^ 搶奪現行犯嫌疑人特徵之研究. 國立中央大學.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