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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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实施的当下或实施后马上便被发觉者,为现行犯[1](拉丁语:in flagrante delicto或in flagrante),重在发觉之时间。这是狭义上的现行犯定义。
另外就算不是实施的当下或实施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现行犯论[2],因其情节,与现行相似,亦视为广义的现行犯,即准现行犯:
- 被逮时为犯罪人者。
上述的准现行犯有学者认为过于宽松,可能会有许多被误判的状况发生,故建议修法[4]。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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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一项规定,不问何人,可以马上逮捕之,并不限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就算是告诉乃论之罪也一样。
中华民国法律上定义的现行犯,情形有二:现行犯(狭义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广义的现行犯)。
逮捕现行犯,仍应注意被告之身体及名誉(刑事诉讼法第89条),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强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90条)。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时应询问逮捕现行犯之人之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现行犯的特征
在台湾常见的现行犯多为暴力犯罪,像是透过机车作为犯罪工具行抢[5][6]。台湾有多篇相关研究指出,最常见的现行犯嫌疑人(准现行犯)的特征是青年期的男性[7]。
参考文献
- ^ 刑诉八八Ⅱ
- ^ 刑诉八八Ⅲ
- ^ 简, 士淳. 私人之現行犯逮捕─其歷史溯源、法理基礎與比較法分析. 2011 [2014-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4).
- ^ 黄, 东熊; 吴, 景芳. 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台北. 台北: 三民书局. 2002. ISBN 957-14-3540-6.
- ^ 吴, 芳富. 高雄地區搶奪犯罪成因與犯罪模式之實證研究. 2001.
- ^ 林, 佑贤. 台灣地區暴力犯罪研究. 2002.
- ^ 搶奪現行犯嫌疑人特徵之研究. 国立中央大学.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