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法典
《洪德法典》(越南语:Luật Hồng Đức/律洪德),越南後黎朝時期採行的法典,由黎聖宗於1483年(洪德十四年)正式頒行。其正式名稱為《國朝刑律》(越南语:Quốc triều hình luật/國朝刑律),又有《洪德律》、《黎朝刑律》等名稱。
內容
《洪德法典》於1474年(洪德五年)開始編纂,1483年(洪德十四年)正式頒行。共計722條,分為六卷十六章,規定了包括刑事、婚姻、家庭、民事、訴訟相關的條例。其中,200條參照中國的《唐律疏議》、17條參照《大明律》,其餘參照越南李朝時期的《刑書》並加以修改而成。
有《名例律》一卷冠於卷首,該卷共49條,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等。其中杖刑分五等,從六十杖至一百杖;徒刑分三等,徒為犒丁、徒為象坊兵、徒為屯田兵;流刑分為三等流至近州(乂安)、流至遠州(布政)、流至外州(新平)。死刑分為絞刑、斬首、梟首示眾和淩遲。
《洪德法典》中嚴厲禁止賭博、盜竊以及聚眾的行為。該法典規定,「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凡賭博則刖手五分,圍棋則刖手一分;無故聚眾飲酒茶者杖一百;收容此等歹徒者亦罪之,量刑時減罪一等。」
《洪德法典》一直作為越南的法律,直到1815年被《嘉隆法典》取代。
評價
- 越共学者認為《洪德法典》的成立標誌著越南法權史進入了一個重要的新階段,但該法律的目的仍然是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特權,以鞏固君主專制制度。但該法典也尊重了越南的風俗習慣,在保衛主權和發展經濟中起著積極的作用。
- 中國學者郭振鐸、張笑梅認為,《洪德法典》雖維護了後黎朝的秩序,但其法律制定的不公,對統治階級和富人刑罰較輕,對勞動者卻十分殘酷。雖嚴刑酷法使得治安有一定好轉,但仍出現聚眾賭博、不務正業、擾亂社會秩序的分子,朝廷多次下詔都無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