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法典
《洪德法典》(越南语:Luật Hồng Đức/律洪德),越南后黎朝时期采行的法典,由黎圣宗于1483年(洪德十四年)正式颁行。其正式名称为《国朝刑律》(越南语:Quốc triều hình luật/國朝刑律),又有《洪德律》、《黎朝刑律》等名称。
内容
《洪德法典》于1474年(洪德五年)开始编纂,1483年(洪德十四年)正式颁行。共计722条,分为六卷十六章,规定了包括刑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相关的条例。其中,200条参照中国的《唐律疏议》、17条参照《大明律》,其馀参照越南李朝时期的《刑书》并加以修改而成。
有《名例律》一卷冠于卷首,该卷共49条,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等。其中杖刑分五等,从六十杖至一百杖;徒刑分三等,徒为犒丁、徒为象坊兵、徒为屯田兵;流刑分为三等流至近州(乂安)、流至远州(布政)、流至外州(新平)。死刑分为绞刑、斩首、枭首示众和凌迟。
《洪德法典》中严厉禁止赌博、盗窃以及聚众的行为。该法典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凡赌博则刖手五分,围棋则刖手一分;无故聚众饮酒茶者杖一百;收容此等歹徒者亦罪之,量刑时减罪一等。”
《洪德法典》一直作为越南的法律,直到1815年被《嘉隆法典》取代。
评价
- 越共学者认为《洪德法典》的成立标志著越南法权史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新阶段,但该法律的目的仍然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特权,以巩固君主专制制度。但该法典也尊重了越南的风俗习惯,在保卫主权和发展经济中起著积极的作用。
- 中国学者郭振铎、张笑梅认为,《洪德法典》虽维护了后黎朝的秩序,但其法律制定的不公,对统治阶级和富人刑罚较轻,对劳动者却十分残酷。虽严刑酷法使得治安有一定好转,但仍出现聚众赌博、不务正业、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子,朝廷多次下诏都无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