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治
清朝政治,在政治體制上,清初保留著女真族貴族性質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後來大多沿襲明朝舊制,不設宰相,實行君主集權。皇太極設立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與內宏文院)。也就是清代的內閣。下轄中央執行機關六部。康熙帝時期開始實行密折制度和設立南書房來分割內閣的權力,雍正帝時為處理西北的緊急軍務,在皇宮內廷的隆宗門內設立軍機處,全稱「辦理軍機事務處」。軍機處機構精簡,行政效率高,能迅速處理軍國大事,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鴉片戰爭之後,為推行自強運動,先後於1861年與1870年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北洋通商大臣,負責對外關係與自強運動的策劃與推行,成為自強運動期間最高行政機關。實施清末新政之後,1911年5月18日清廷宣布廢除軍機處,仿西方國家與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組成的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法律方面,順治四年(1647年)《大清律例》編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襲《明律》的內容。後經康熙、雍正兩朝屢次增刪,並於雍正五年公布。在軍事制度上,努爾哈赤實行八旗制度,後來形成了綠營,近代以來,特別是太平天國運動時期,又設立團練和勇營,多由漢族地主官僚掌控。後來清朝又添加了新軍和海軍,都是近代化的軍事裝備。
在民族關係上,清朝統治者根據實地情況的差異採取不同的政策。在中原地區基本沿襲明代的統治方式,包括開科舉等,以贏得漢族知識分子的支持,並根據清朝的實際情況實行旗民分治;在邊疆地區則採取加派駐防大臣與當地貴族共同治理。
外交制度上,清朝在近代以前並沒有正式的外交機構,因當時清廷一向以天朝上國自居,不願承認與四周國家的平等關係。清朝的外交按照對象的不同,分由禮部、理藩院、內務府與公行制度負擔外交事務。六部的禮部負責對日本、朝鮮、琉球與東南亞各國外交或朝貢事務,以維繫朝貢體制。理藩院負責交涉東亞內陸如內外蒙古、準噶爾、西藏、俄羅斯帝國等事務,主要防止邊患形成。其編制與六部基本相同,官員大多由滿族、蒙古族人擔任,漢人只能擔任堂主事、校正官等少數官職。內務府除管理本身內廷事務,也管理歐洲來華傳教士、宗教使節團的事務以及國外貿易的傳運徵收特別稅。公行制度負責西洋各國如葡萄牙、荷蘭、英國等貿易關係(在清朝來看仍為朝貢),限制於廣州一地,又稱廣州制度。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近代史,清朝對外關係轉向被歧視。由於缺乏正式外交機構,為西方國家不滿,在《天津條約》就有要求外國公使進駐北京,這使得中國正式開始面對新的外交形勢。1861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專門負責對外關係,然而其地位逐漸被1870年成立的北洋通商大臣所取代。直到1901年的清末新政,將總理衙門改制為外務部後,才得以統一負責對外事務。清朝在近代以前簽定的平等條約較少,主要有《尼布楚條約》與《恰克圖條約》,均為與俄國簽定。自近代以來,經歷一系列失敗之後,清廷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許多不平等條約。
國家象徵
清朝與中國歷史上的其它朝代一樣,本來並無法定的國旗與國歌。近代以後,隨著西方國家用武力打開清朝國門,清朝逐漸引入西方國家的一些概念,其中就包括國旗與國歌。晚清重臣李鴻章在同西方國家談判、簽約、通商、互派外交人員等外交活動中,看到西方列國莊嚴懸掛國旗,而中國卻無旗可掛,深感有失「天朝威儀」。於是上奏慈禧太后,提出在外交場合中需要有代表中國的旗幟,請求頒制國旗。1888年(光緒十四年),清政府認定「黃底藍龍戲紅珠圖」(即俗稱的「黃龍旗」)為大清國旗。這是中國歷史上正式確立的第一面國旗。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初,清朝曾先後使用《普天樂》、《李中堂樂》、《頌龍旗》作為其半官方國歌或代國歌。1911年,清政府將《鞏金甌》定為正式國歌。不過由於辛亥革命的爆發,《鞏金甌》後來沒有流行開來。
政治體制
錢穆認為中國從漢朝到明朝都是「士人政權」政府大權都掌握在讀書人「士」手裡,而到了外族統治的元朝和清朝卻改變了,並引據鄒容的《革命軍》指中國由「士人政權」變為「部族政權」,蒙古人和滿洲人變為中國內的特權階級或特殊分子[1]。亦認為清朝政權始終是維護和偏袒滿洲人,須滿洲人在後擁護,才能控制牢固。而清朝的政治,制度的意義很少,法術的意義多。清朝政府發布最高命令的手續,也是非常不合理的。比如「寄信上諭」是清朝特有的,不按照中國向來的程序,而是直接由皇帝軍機處寄給受命令的人,旁人都不知道[2]。然而徐復觀指出:「士人政權」這種說法並不正確,表示政府的性質必須就權力根源之地是由誰來運用而言,這應當是一種常識。通過二十四史一直到現代,都證明凡是站在平民的立場進入到仕途的人地位愈高,與皇帝愈接近,他命運性的困擾、艱難必定來自專制的機構與專制的觀念。亦指出錢穆對專制下的必然產物例如「外戚宦官」和漢代統治者的暴行視而不見,以及把中國「歷史中成千上萬的殘酷地帝王專制的實例置之不顧」。同時引據「報任安書」指出凡是皇帝親自交下與皇帝自己有關的案子,承辦的官吏決不敢問是非[3]。
錢穆亦認為,對於上書言事,清朝更是禁止。在明朝獎勵大家發言,公開發言的,不僅明朝如此,歷代也是如此,而只有清朝不允許人講話。同時清朝還限制中國人的結社和出版自由。在清朝,除了六部尚書和侍郎可以向皇帝講話,其他的不論什麼人,都不許向皇帝講話了,而一直得到中央重視的翰林院等,向來他們可以向政府講話的,但是到了清朝也不准專折言事。在地方上,只有總督、巡撫、藩台、臬台可以向政府講話,其他的府縣均不可,比起明代,布衣也可以直接向皇帝講話,清相差甚遠[4]。在地方上,清朝也不允許民間有公開發言權。在順治五年立在府學、縣學明倫堂里的「臥碑」就足可以證明。在當時府學、縣學都有明倫堂,清朝在每一個明倫堂里都設置一個石碑,而這個石碑不是豎立的,而是橫躺在那裡,所以叫臥碑。在臥碑上有三條禁令:第一,生員不得言事;第二,不得立盟結社;第三,不得刊刻文字[5]。
然而在清朝敢言且未被追究的學者亦為數不少,例子有反對專制思想的袁枚、著書批評君權的唐甄、一道反朝廷的黃宗羲以及顧炎武等學者。
被當時正純學者(儒生)斥為「名教罪人」、「喪心病狂」、「人可戮而書可焚」的袁枚追求自由個性,反對專制思想和理學,亦貶斥漢學,他亦針對清廷統一人心風俗政策說「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天亦不能做主,而況於人乎?」,但袁枚從來沒被追究過「害義傷教」之罪,在當時亦生活得頗為順暢,名傾一世,令人羨慕[6]。清初思想家唐甄所著《潛書》描述:「清興五十年來,四海之內,日益困窮,農空、工空、市空、仕空[7](值得一提的是,清初五十年期間正處於氣候最為異常之時,當時世界上多處亦發生罕見的大饑荒)[8]。」,並指出皇帝是一切罪惡的根源,認為「自秦以來,凡帝王者皆賊也。」
以民為主的思想於清初亦有所流行,黃宗羲和顧炎武、王夫之提倡民權,所著的《明夷待訪錄》攻擊君主專制體制,提倡天下為主,君為客的觀點[9],倍受清末革命黨的推崇。部分學者認爲黃宗羲的思想是近代民主主義的思想,有西方學者稱黃宗羲為「中國自由主義的先驅」[10]。
中央機構
南書房
南書房於康熙十六年(1677年)設立,起初是康熙帝為了與翰林院詞臣們研討學問,吟詩作畫而設。因在乾清宮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書房。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檁、上所親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制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軍機處
軍機處原稱軍需處,雍正八年(1730年),清軍在西北與準噶爾激戰,為及時處理軍報雍正皇帝始立,雍正十年改稱軍機處。軍機大臣以下設章京等官,從六部員司和內閣中書裡選用。章京的任務是繕寫諭旨、記載檔案、查核奏議,作軍機大臣的輔助人員。章京也是滿、漢人員各兩班,每班八人,各設一領班。章京參與機要,草擬聖旨,俗稱「小軍機」。乾隆皇帝即位後服孝,安排數位「總理事務王大臣」進入軍機處,故改名總理事務處。乾隆二年(1737年)乾隆服滿親政,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自請罷職,恢復軍機處名稱,自此遂成定製,軍機處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的核心權力機構,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幾乎可忽略不計,政治權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為清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頂峰。直至宣統三年(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責任內閣」,軍機處廢止。
清末責任內閣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18日),清政府宣布廢除軍機處,實行內閣制,任命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組成內閣。由慶親王奕劻組成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內閣。然而,由於內閣成員中過半數為皇族或滿人,時人譏之為「皇族內閣」。該內閣在辛亥革命後倒台,由袁世凱組成的新內閣所取代。
執行機構
六部
六部(吏、戶、禮、兵、刑、工)為清朝最高執行機關,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以前尚書均由滿人擔任,順治元年(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
清朝以前因為政治的公開性,和六部尚書是全國的行政首長,外面送來的公事,都是先送到六部;而皇帝拿出來的公事,六部也一定要得先看,例如有關教育的,一定要經過禮部的,不能是皇帝私下決定的。而清朝卻大大相反[11]。清朝的六部雖然沿襲明朝,但是清朝的六部權力大大縮小,六部尚書更不能直接對部下發命令,而六部尚書也不是行政首長了。六部無權限可操作,權力自然就集中到皇帝手裡,同時清朝還要求滿漢分開,有一個漢人尚書,就必須有一個滿洲人尚書[12]。
五寺
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大理寺與刑部和都察院合為三法司,其職權與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大理寺的首長稱為大理寺卿,也是九卿之一。其餘四個寺的卿職權較低。太常寺負責祭祀;太僕寺管理馬匹;光祿寺負責壽宴;鴻臚寺負責接待外賓。
考察
為加強監督管理,凡天下文武官員,都要定期進行考察。規定三載考績,以定升降獎懲。京官叫「京察」,外官叫「大計」。對武官的考察,每五年一次,稱為「軍政」,由兵部主持。但是,不論「京察」、「大計」還是「軍政」,在實行中都是瞻徇情面,弊端叢生。後來更成為故事具文,走走過場而已。
內務
內廷事務方面,鑑於明朝太監亂國,清朝皇帝獨創內務府以管理宮禁事務。其成員由內務府三旗(正黃旗、鑲黃旗、正白旗)的15個包衣佐領、18個旗鼓佐領、兩個朝鮮佐領、一個回子佐領和30個內管領的包衣及太監組成,其機構組織兼容清初內務府和十三衙門兩種制度的內容和特點,並最終形成以七司三院為主幹兼轄其他40餘衙門的龐大的宮廷服務機構。
地方行政
內地十八省
清代山海關以內、長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內地」、「關內」或「漢地」。內地的行政區劃承襲明代「省—府(州)—縣」的層級體制。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單式的三級制。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道員亦無品級。乾隆以後,定道員秩品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職權也漸趨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領縣。有人認為清末的道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一級政區,之後北洋政府更有廢省置道之計劃,後因被國民政府取代而未實施。
行省
在行省設置方面,基本沿襲明代所置的兩京與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廣、四川、雲南、貴州。順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為留都。二年(1645年)改北直隸為直隸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康熙七年,設立甘肅省,自此形成所謂「內地十八省」的格局。
光緒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台灣府置「福建台灣省」,兩年後正式建省。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戰爭戰敗,福建台灣省被割讓予日本。光緒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蘇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隸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後至清末,內地仍為十八省,與東三省、新疆省合為二十二省。
沖繁疲難
清代的府、州、廳、縣,按照「沖、繁、疲、難」的考語分為不同等次。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沖繁難、沖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沖繁、繁難、繁疲、疲難、沖難、沖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
- 沖:地當孔道者為沖
- 繁:政務紛紜者為繁
- 疲:賦多逋欠者為疲
- 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
滿洲地區
東北為清朝龍興之地。順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瀋陽。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相當於行省的將軍轄區:盛京、吉林、黑龍江。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內地。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里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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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末年的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與日俄戰爭嚴重動搖清朝在東北地區的統治,迫使其廢除滿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設立行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廢除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地將軍衙門,改設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隨後裁撤各城副都統、總管,改為府、廳、州、縣。宣統三年(1911年),奉天省領八府、八廳、六州、三十三縣;吉林省領十一府、一州、五廳、十八縣;黑龍江省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
西南地區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光緒、宣統之際,趙爾豐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藩部地區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與黑龍江布特哈(達呼爾、索倫、鄂倫春等族)被稱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蒙古政策
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蒙古語稱為「艾馬克」),部落首領為「部長」(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蒙古各部落編為旗,是為蒙古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札薩克或總管。旗下設「佐」(蘇木),相當於鄉。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札薩克圖汗部)、科布多與唐努烏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札薩克管理,處於半自治狀態。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對各旗札薩克進行監管。清代的盟是監察機構,並不能視為一級政區。
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一定的兵權。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新疆
清代新疆分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統屬於伊犁將軍。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區實行盟旗制。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准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塔爾巴哈台由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管轄。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將軍、領隊大臣管理。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一般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府、廳、州、縣體制。
青海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部分青海省邊緣地區。統轄青海地方的官員為西寧辦事大臣,常駐西寧(當時屬甘肅省)。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和玉樹等四十族土司。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編青海蒙古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黃河以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黃河以南主要為藏人,設有四十個土司,其中以玉樹土司最大,故稱玉樹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戶、土百戶。嘉慶、道光年間,藏人不斷越過黃河向北遷徙,形成環青海湖一帶的環海八族。
西藏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衛、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宗的長官為「宗本」,谿的長官為「谿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駐紮於達木(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民族政策
漢族政策
所謂「清初六大弊政」即剃髮(或薙髮)、易服、圈地、占房(侵占房舍)、投充(掠人為奴)、逋逃(逃人法),其中延續時間最長的是逃人法。順治七年六月,廣西巡撫郭肇基等人因為「擅帶逃人五十三名」,被處死。
清初曾頒令諭:一、八旗從龍入關,全旗皆兵。二、鼓勵滿人入關。三、圈地,使近畿五百里內全屬旗人所有。四、旗民不通婚;禁止旗人自由擇業(一說旗人擁有打死民人不用償命的特權)。弊政中的投充和逋逃皆為圈地所造成的直接結果。
康熙帝親政後即立即下令永遠停止圈地,並逐步放寬對逃人的禁令並最終裁撤督捕衙門。隨後康熙開始採取一系列與民休息的政策。
首崇滿洲
清朝歷代皇帝考慮到平衡各族心理的需要,在政治上反覆宣揚「滿漢一體」,但實質上以「首崇滿洲」為行政方針。清朝時期,八旗子弟在政治或生活領域主要在教育、科考、補缺、律法、生活待遇等方面享有一定特權待遇。清廷特為宗室子弟特設宗學,覺羅子弟有覺羅學,普通八旗子弟有咸安宮官學等八旗官學,內務府子弟有景山官學等。在文武科舉之外,還提供筆帖式、翻譯士、皇帝侍衛等方式供滿洲子弟進入仕途。高層官職也一向有旗缺與民缺之分。旗人可酌任民缺,反之除極個別情況外,理論上是不可能的。能力不足以登科做官的旗人可以從參與最基本的挑選八旗兵丁做起,八旗子弟中的未成年者還可以參與類似於預備役制度的「養育兵」選拔,按月可得一定薪資。清代旗民亦不同刑,若正身旗人犯充軍、流刑罪者有免發遣以枷號代替的特權。八旗的司法權也獨立於民人之外。例如,駐防旗人觸法不歸當地督撫管制,而由該地區駐防將軍、都統負責。京旗子弟則由步軍都統衙門負責處理、宗室則由宗人府全權裁決。清廷還分撥旗地和營房給八旗子弟居住生活,不必承擔任何賦稅。旗地和營房受國家保護,不得私自買賣。清廷在全國各處八旗駐防地均設置「滿城」供兵丁居住,民人不得隨意出入滿城。
東北滿洲故地無滿城之分則設置柳條邊,防止漢人進入「龍興之地」。然而在康熙、乾隆、嘉慶年間,在人口大幅增長,多次漢人移居中國東北地區的記載:「其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准無籍流民居住。及三十四年,吉林將軍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戶,請限一年盡行驅逐。」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應准入籍墾種,一例安插,俾無失所。」嘉慶中,郭爾羅斯復有內地新來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戶,吉林有千四百五十九戶,長春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戶,均經將軍奏令入冊安置。其山東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萬餘人。聖祖諭:「嗣後山東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東者,應查明年貌籍貫,造冊稽查,互相對核。」其後直隸、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維族與回族政策
天山山脈將新疆分成天山南北兩個區域。天山南路的大部分地區為維吾爾族居住,亦稱為回部。由於哈密、吐魯番率先歸服,被封為回部札薩克。乾隆平定大小和卓之亂之後,新歸附的地區不設札薩克,實行伯克制。伯克原來是回部的酋長,經清朝重新任命,按職責和品級稱「某某伯克」,共三十餘名目。最高的為阿奇木伯克,掌綜一城回務,三品至六品,其次為伊什罕伯克,掌贊理回務。四品至六品。其餘分掌地畝、田糧、稅務的,大抵四品至七品。在清朝所封的札薩克郡王和諸伯克之上,清朝還派駐伊犁將軍,掌天山南北最高軍政大權,下設參贊大臣一人輔之。又設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葉爾羌辦事大臣及幫辦大臣,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辦事大臣等。乾隆末年以後,內地漢人和回民開始遷往新疆(以天山北路為主),把大片不用的牧場變為戶屯。到十九世紀初,這些定居北疆的移民已達數十萬人。在迪化(烏魯木齊),1808年時各縣的民戶農田數量已達到1775年的十倍。
法律制度
順治四年(1647年)《大清律例》編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襲《明律》的內容。後經康熙、雍正兩朝屢次增刪,並於雍正五年公布。但清朝最經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胡林翼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大清律》還表現出民族歧視和壓迫的特色。滿、漢人在法律上不平等。清廷對各少數民族地區還有各種特訂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維吾爾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強對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統治。
清朝皇帝為打壓漢人反清復明運動與防止散播不利皇帝的消息,屢興文字獄以控制士大夫的思想。文字獄之案件常是無中生有,小人造謠所為。較大規模的文字獄甚至可以牽連成千上萬人受害。柳詒徵稱「前代文人受禍之烈,殆未有若清代者。故雍乾以來,志節之士,蕩然無存。……稍一不慎,禍且不測。」。順治四年(1647年),發生第一起文字獄「函可案」。一位法號函可的和尚因藏有「逆書」《變記》而被逮捕,後來流放到瀋陽。順治末年又發生莊廷鑨明史案,並驚動朝廷中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清朝諸例文字獄中,有名的有康熙時期的南山案、雍正時期的查嗣庭試題案和呂留良案等。
外交
海禁政策
清朝建立伊始,清政府為禁止和截斷東南沿海的反清勢力與據守台灣的鄭成功部的聯繫,以鞏固新朝的統治,曾五次頒布禁海令,並三次頒布「遷海令」,禁止人民出海貿易。1683年清軍攻占台灣後,康熙接受東南沿海的官員請求,停止清初的海禁政策,宣佈開海展界。1684年設置以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這四大海關機構分別管轄各自境內的數十個口岸,准許百姓對外貿易,並准許外國商人來華貿易。但是康熙後期再度出現南洋海禁,康熙口諭大臣們:「設禁之意,特恐吾民作奸勾夷,以窺中土」,「除東洋外不許與他國貿易」,並說:「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13]而且此時德川幕府統治下的日本正值鎖國時期,為防止中國產品對日本的衝擊,對與清朝的貿易也採取嚴格的限制。
南洋海禁在雍正時代再度廢除。但到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於外商頻年不斷的掠奪和違法行為,清廷對西洋船隻來華做出嚴格限制,只保留粵海關提供給「西洋」商人作為通商地點(不包括東洋,南洋及本國商人),禁止西洋商船前往其他三大海關旗下管轄的口岸,史稱「一口通商」。[14]
在鴉片戰爭之前,中國沿海商船總數約在9,000至將近10,000艘之間,約有150萬噸。加上其他種類的船舶,全國總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萬艘,共計400多萬噸。而在1814年,英國全國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萬噸;美國在1809年全國有船舶135萬噸,可見在鴉片戰爭前美英兩個航海大國的船舶總噸位的總和也不及清朝。
簽訂條約
清朝在近代以前與西方國家接觸有限,簽定的對外條約較少,基本是平等條約,主要有《尼布楚條約》與《恰克圖條約》,均為與俄羅斯帝國簽定。自近代以來,西方完成工業革命,實力大增,開始圖謀中國。經歷一系列戰爭失敗之後,清廷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許多不平等條約。據統計,中國近代簽定的不平等條約共有343個,其中四十多個條約影響較大。清朝在西方國家的威逼侵略下通過開放租界口岸,允許外國人來華經商等割地手段來達到和解。致此中國開始向近代過渡,清廷在被迫打開國門的同時也喪失中國大量領土的管轄權。甲午戰爭後,列強鑑於清朝失去自衛能力,紛紛瓜分中國,中國變成半殖民地。由於受到列強的侵略以致割地賠款,中國人的國際形象和地位也驟然下降。但與此同時也激發自強運動等改革措施使西方的科技、文化以及民主憲政思想傳入中國,並為隨後的辛亥革命提供發展契機。
參考文獻
- ^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12年,ISBN 9787510812675,第140—141頁.
- ^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12年,ISBN 9787510812675,第144—145頁.
- ^ 蕭欣義《儒家政治思想與民主自由人權》-良知的迷惘 錢穆先生的史學,第171-182頁.
- ^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12年,ISBN 9787510812675,第150頁.
- ^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12年,ISBN 9787510812675,第151頁.
- ^ 高翔:《近代的初曙:18世紀中國觀念變遷與社會發展》,第76-77頁.
- ^ (清)唐甄. 潛書︰附詩文錄(繁體版). 台北: 中華書局. 2009. ISBN 9787101067033.
- ^ 汪榮祖《「天地之盜」:明清帝國生態危機綜說》,國立中央大學人文研究中心
- ^ 黃宗羲. 《原臣》.
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世之為臣者,昧於此義,以謂:臣為君所設,者也;君分吾以天下,而後治之;君授吾以人民,而後牧之;視天下民為人君橐中之私物。
- ^ 中國通史明清史學術思想
- ^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12年,ISBN 9787510812675,第146—147頁.
- ^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12年,ISBN 9787510812675,第148—149頁.
- ^ 道光《重篹福建通志》
- ^ 《清高宗實錄》第550卷,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