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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颱風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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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颱風警報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依據《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針對中心最大風速每秒17.2公尺以上的熱帶氣旋,對各該海域所發布的一種警報[1]

發布警報原因及標誌

根據《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11條,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有以下幾種情況[1]

  • 應發布:
    • 預測颱風之7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金門馬祖100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24小時。
  • 得發布:
    • 颱風發生於臺灣及金門、馬祖近海;
    • 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每隔3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海上颱風警報的標誌是:日間掛黃色旗2面,夜間亮綠色燈2盞[2]

解除警報原因

根據同辦法第11條,解除海上颱風警報有以下幾種情況:

  • 應解除[1]
    • 7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及金門、馬祖近海時。
  • 得解除:
    • 颱風轉向或消滅時。

參見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
  2. ^ 氣象常識-(七)颱風警報發布與警報標誌. 中央氣象局.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4).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