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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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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屬於法律實證主義的法理學和法哲學。邊沁的實證主義可以被看作針對的是立法機關,而法律形式主義則針對的是法官,即法律形式主義並不像實證主義那樣認為法律的實質公正是無關的,而是認為,在民主社會中,那是一個立法者——而非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形式主義認為,法官和其他公共官員對法律文本的解釋應當限於其直白的意思,如果法官有權造法,而非局限於釋法,那就將違反三權分立。在法律形式主義看來,法律是一系列獨立於其他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規則和原則。

法律形式主義和實證主義密切相關。實證主義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產生之後,而對法律如何制定、立法者向何處努力都並不關注。如果實證主義可以說是在解釋「法律是什麼」,那麼形式主義就可以說是從實證的角度來解釋法和法律體系如何運作。

與法律形式主義之相對的是法律工具主義,即一種和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相關的理論。工具主義認為,為了實現好的公共政策和社會利益,可以在對法律的文本解釋中進行創新,儘管法律工具論也會認為法律的目的是推動公正或保障人權。法律工具主義反對法官有權出於其對好政策的個人看法而改變法律,認為那樣將破壞法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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