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從哲
方從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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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 | |
籍貫 | 直隸大興縣 祖籍浙江德清縣 |
字號 | 字中涵 |
諡號 | 文端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崇禎元年(1628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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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從哲(?—1628年),字中涵,直隸大興縣(今北京市)人,錦衣衛籍,祖籍浙江德清縣,明朝政治人物,萬曆癸未進士,仕至內閣首輔。
生平
萬曆十一年(1583年)登癸未科進士,曾官國子監司業、祭酒,請罷礦稅。得罪司禮監秉筆太監田義,放歸。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葉向高舉薦方從哲出任禮部右侍郎。同年九月,與吳道南同加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1],多次上書言事,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努爾哈赤號後金國汗,建元天命。方從哲疏請曰:「今缺餉至於數月,諸軍飢不得食,寒不得衣。……宜速發內帑數十萬,先盡該鎮,次及九邊,用以抒燃眉之憂。」但神宗不納。從哲獨相七年,雖然不乏上疏力言國事,但往往只著重於名義上的爭取,實將順從皇帝的意思,終庸庸無所匡救。
光宗時,方從哲任內閣首輔,將李可灼帶進宮內任鴻臚寺丞,進呈紅丸,皇帝吃了一丸之後,直呼「忠臣!忠臣!」下午三時復進一丸,九月一日五更時暴斃,在位僅二十九天。這是明朝著名的紅丸案。禮部尚書孫慎行聲討方從哲與李可灼。方從哲為了脫罪,說「李可灼沒有罪,給皇帝治病就該賞銀。」定調為「進藥不效,但亦臣愛君之意」。
泰昌元年(1620年)十一月三、二十日,連續兩次上書乞休。熹宗慰留之。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李可灼發戍邊疆。天啟年間,徐大化請起從哲,但從哲不出。崇禎元年(1628年)卒。
身後
贈太傅,諡文端。
家族
長子方世鴻,廕尚寶司丞。其人不學無術,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狎妓時涉入妓女墜馬事件。被巡城御史薛貞彈劾。從哲上疏請辭,得到神宗慰留[2][與來源不符]。
參考文獻
出處
書目
- 《明史》方從哲傳。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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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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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葉向高 |
明朝內閣首輔 1614年—1620年 |
繼任: 劉一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