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2022年12月9日) |
政令(英語:decree)是一種法律文告,通常由國家元首(共和國總統或君主)根據一定程序(通常在憲法中確立)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用於此概念的特定術語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例如,美國總統發布的政令稱作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儘管政令並不等同於命令)。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由法官發出的某些法院命令稱為判令(英語:decree),例如離婚判令。
各司法管轄區的政令
比利時
在比利時,法令(荷蘭語:decreet;法語:décret)是社群或大區議會(例如佛萊明議會)的法律。
聖座
聖座將教宗的諭令(拉丁語:decretum),如教宗詔書、宗座簡函、自動手諭,作為法令。[1]
伊朗
根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10條,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總體政策由最高領袖制定。
沙烏地阿拉伯
西班牙
在西班牙,政令(西班牙語:decreto)有多種形式:
土耳其
土耳其的政令由1982年憲法第107條界定。憲法的一項重要修正案連同第6771號法令與總統令有關。
英國
在英國,樞密院頒令(Orders-in-Council)是以君主特權訂立的法例,由樞密院以君主的名義頒布,或由大臣以國會法令或其他方式頒布。兩者皆可受司法覆核,前者部分情況下例外。
俄羅斯
日本
參見
備註
- ^ Decree. Catholic Encyclopedia. [2007-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9).
參考文獻
- Executive decree authority, John M. Carey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ISBN 0-521-59722-6
外部連結
除另有註明外,以下外部網站均為法語。
- 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