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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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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又稱律令體制,是東亞古代中央集權的統治制度,源於中國後來傳至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琉球儒家文化圈地區[1],指基於律令建立的中央集權、法律體系與相關制度。實行律令制的國家又稱律令國家[2]

概要

律令制於西晉時出現,但「律」和「令」可以追溯至秦漢,其中「律」指恆常之法,多規範刑罰,類似今日的刑法;「令」指皇帝頒布的命令,多規範刑罰以外事項,類似今日行政法訴訟法民事法等。律令制在西晉~唐代盛行,在東漢末年的動亂之後,為了重建社會,政府以「令」的形式頒布重建社會的土地、租稅、兵役制度。律令制經過長期發展,在南北朝北魏頒布的均田制西魏府兵制租庸調標誌著律令制的成熟。同時律令制也帶有儒家思想,例如:均田制呼應儒家思想推崇的周代「一夫授田百畝」制度。

律令制包括所有以律令規範的制度,其中作為律令基礎的制度有:

  • 完善的戶籍制度:藉由完善的戶籍制度管制人口、授予田土。
  • 土地分配製度:基於戰後亂的大量荒地,政府得以向個人分發土地,並設置分配的最低限額。
  • 負擔相同的租稅制度:由於設置土地分配的最低限額,政府得以向個人或戶徵收相同的租稅、勞役、兵役。

唐代中期由於上述制度無法維持,律令制因而瓦解。

歷史

西晉以前

最初中國的法律以「律」為主,「令」只作為特殊目的的臨時律法,然而隨著時間發展,令的性質變化,重要性也逐漸提升。東漢末年曹操採納部下棗祗韓浩等的建議而施行屯田制,作為動亂之後重建社會的制度,使流民得以安定於荒地之。接替曹魏的西晉推行占田同樣為了解決土地拋荒的問題,另外西晉頒布《泰始律》與《泰始令》,兩者合稱《泰始律令》,標幟「令」的法典化,成為與「律」相同地位的法律。

北朝

北魏在律令制的建設上有重要地位,首先北魏以三長制作為控制基層的基層行政體制,在三長制基礎上,孝文帝於485年推行均田制與租調制,北魏建立的土地、租稅制度成為律令制的基礎。之後西魏在均田制的基礎上設置府兵制,成為北朝、隋唐初期的軍力來源。在律令之外,還有「格」、「式」作為律令的補充。

隋‧唐初

隋代與唐初為律令制的巔峰,581年隋文帝制定開皇律令,582年推行租庸調制,中央官制三省六部也在隋代成形。唐代建立後在隋代基礎上頒布武德律令,藉由北朝與隋代制定的律令制度,唐朝開創百餘年的盛世,成為律令制的巔峰時代,並吸引周邊國家仿效。

崩潰

然而在盛唐時期作為律令制基礎的制度便已開始崩潰,由於人口增加,加上均田制允許永業田繼承,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導致均田制崩潰,均田制的崩潰一方面導致人口遷移至土地較多的地區,戶籍制度因此崩潰,租庸調也無法徵收;另一方面以均田製作為經濟基礎的府兵制也難以維持。唐中葉後律令崩壞,兩稅法取代租庸調,募兵取代府兵,以「令」規範的制度難以順應時代需求變化,由皇帝頒佈的「敕」取代「令」的作用,可以更快速應對時代變化需求,也反映皇權的高漲。

唐中葉後律令制已經崩潰,但作為法律「律」和「令」依然存在,「律」依然是歷代刑罰的根本,而「令」的重要性則逐漸下降,明代的《大明令》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令典,但是重要性已極低。

中國的律令

  • 垂拱律令
  • 神龍律令
  • 太極律令
  • 開元律令

東亞其他國家的律令制

除了中國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確制訂和實施律令與相關制度的國家。朝鮮半島的三國也都有制定律令以及相關制度的紀錄,例如新羅的丁田制,但是未見完整律令保存至今,僅有關於少數制度的描述紀錄於史書中。另外越南在西晉~唐代為北屬時期,多數時間由中國控制,實施中國的律令制度,越南獨立後雖然也頒布律令,但是屆時律令制在東亞文化圈的重要性已經降低。

參見

參考來源

引用
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