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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性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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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是一項原則,在美國憲法中,是允許法院保護某些基本權利免受政府干預,即使程序保護是存在的,也沒有特別提到其他權利;實質性正當程序界定法院所持有的行為之間的界線,受政府管制或立法的約束,以及法院在政府干預範圍之外的行為。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是否有意為這一功能提供服務,仍然是學術上的問題,也是司法討論和異議的問題。[1]

實質性的正當程序應與程序正當程序區分開來。這一區別源自於「正當法律程序」一詞中的「法律」。[2] 程序性正當程序保護個人不受政府強制權力的影響,確保裁決程序在有效的法律下是公正和公正的。例如,這樣的保護包括充分和及時地通知為什麽需要在法庭或其他行政機構面前出現一個政黨,有權對事實和法律進行公正的審判,並有權在聽證會上作證和提出有關證據[2]。相反,實質性的正當程序保護個人不受政府權力的限制:法院可能會發現,大多數的法律法規並不是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無論制定和執行的過程是否公平[2]

這一術語最初在20世紀30年代被明確地用於法律案例書中,作為選定的正當程序案例的分類區分,到1952年,最高法院的意見中已經提到過兩次。[3]「實質性正當程序」一詞通常有兩種用途:一是確定某一特定的判例法,二是在兩項正當程序條款下對司法審查的一種特定政治態度。[4]

許多實質性的正當程序訴訟涉及到關於未列舉的權利的法律挑戰,這些權利追求的是特定的結果,而不是僅僅是對程序和它們的影響。在成功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承認基於憲法的自由,認為法律試圖限制這種自由不能強制執行或限制在範圍之內[4]。對實質性正當程序決策的批評通常認為,在憲法中沒有這種保護的文本基礎,這種自由應該在政府更有政治責任感的部門的管轄之下[4]

引用來源

  1. ^ Williams, Ryan. The One and Only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Clause. Yale Law Journal. 2010, 120: 408–512. SSRN 1577342可免費查閱. 
  2. ^ 2.0 2.1 2.2 Sandefur, Timothy. The Right to Earn a Living: 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Law. Washington, D.C.: Cato Institute. 2010: 90–100. ISBN 1-935308-33-5. 
  3. ^ White, G. Edward.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New Deal.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59. ISBN 0-674-00341-1. 
  4. ^ 4.0 4.1 4.2 White, G. Edward.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New Deal.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44–46. ISBN 0-674-00341-1.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