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死刑制度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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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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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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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塔吉克共和國在1999年修訂的《憲法》中,死刑是《罪行特別嚴重》第18條裡所認可的刑罰制度,其內容提到[1]:
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每個人的生命都不可被任意剝奪,但如果是情節非常嚴重的犯罪,法院可以判處其死刑。
俄羅斯文:[2]:
Каждый имеет право на жизнь. Никто не может быть лишен жизни, кроме как по приговору суда за особо тяжк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塔吉克並未簽屬目的要廢除死刑的《第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3]。
參考文獻
- ^ The 1994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nglish translation (raw draft)
-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September 199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俄文)
- ^ Ratification of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on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2011-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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