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親
人際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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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親舊時指跟自己父親有血緣關係的同姓氏男性親人及其姻親和後代。粗略地來說,如果不考慮改姓、隨母姓等情況,除了父母及兩人的直系後代之外,來自父親一方同姓的血親(父親兄弟及其後代,以及父親的堂親)及該等血親帶來的姻親全部是堂親。與之相對的則是表親。在不同文化,對堂親和表親有不同的理解。東亞文化中,尤其是中華文化,堂親和表親有嚴格的區分。而在西歐社會中,拉丁語:cōsobrīnī[註 1]則不區分堂親和表親。中華文化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因此堂親之間的婚姻、性關係被視為亂倫。宋朝起,同姓堂親形成了關係緊密的宗族。民眾聚族而居的社會形態一直持續到20世紀。
名稱
「堂」字面意義是同住者,因爲舊時女性被認爲「嫁」到夫家。而男性則是「取」女。
結構
堂親可分為「親堂」和「遠堂」,而遠堂又分為同房遠堂和異房遠堂。在父系社會,堂親一般都是同姓。
堂親
堂同輩
堂同輩包括父親之兄(伯父)或父親之弟(叔父/叔)之兒子或女兒,合稱「堂兄弟姊妹」,再按其與自己之年紀與生殖性別差異分稱「堂兄」、「堂弟」、「堂姊」、「堂妹」。在多種方言,譬如官話部分地區、閩語等,又稱「叔伯兄弟姊(姐)妹」。
堂兄
叔叔或伯伯的兒子中,比自己年長的稱為「堂兄」,口語又稱「堂哥」,部分官話、閩語稱「叔伯阿兄」(「叔伯哥哥」)。
堂弟
叔叔或伯伯的兒子中,比自己年幼的稱為「堂弟」,部分官話、閩語稱「叔伯小弟」(「叔伯弟弟」)。
堂姐
叔叔或伯伯的女兒中,比自己年長的稱為「堂姊」,部分官話、閩語稱「叔伯阿姊」(「叔伯姐姐」)。
堂妹
叔叔或伯伯的女兒中,比自己年幼的稱為「堂妹」,部分官話、閩語稱「叔伯小妹」(「叔伯妹妹」)。
遠堂(同房)
同房之「遠堂」與自己並非有同一祖父,但共有同一曾祖父[來源請求]。同房之定義為:
- 自己之曾祖父的所有兒子、女兒、孫/孫兒(含孫兒子及孫女兒)、曾孫/室(含曾孫兒子(室仔)及曾孫女兒(室女)),均皆同屬一房。
- 自己之同輩共有同一位曾祖父,均皆同屬一房。
- 自己之父親、伯父與叔父共有同一位祖父,均皆同屬一房。
- 自己之祖父、伯公與叔公共有同一位父親,均皆同屬一房。
- 自己之父親與以下人士之祖父為同一人,均旨同屬一房:
- 自己之兒子/女兒、
- 自己之侄兒子/侄女兒。
- 自己之祖父與以下人士之曾祖父為同一人,均旨同屬一房:
- 自己之兒子/女兒、
- 自己之侄子兒/侄女兒。
- 自己之堂侄兒子/堂侄女兒。
- 自己之父親與以下人士之曾祖父為同一人,均旨同屬一房:
- 自己之孫兒子(兒子之兒子/兒子之女兒)、
- 自己之孫女兒(兒子之兒子/兒子之女兒)、
- 自己之侄孫兒子(兒子之侄子/侄子之兒子/侄子之兒子)、
- 自己之侄孫女兒(兒子之侄女/侄子之女兒)。
堂長輩(同房)
同房之遠堂長輩包括:
- 父親之伯父或叔父,即祖父之兄或弟,合稱「叔伯公」,再按其與自己祖父之年紀差異分稱「伯公」、「叔公」。
- 父親之堂同輩,合稱「堂叔伯」,再按其與自己父親之年紀與生殖性別差異分稱「堂伯」、「堂叔」、「堂姑」。同房之遠堂長輩與自己有同一曾祖父。
伯公
父親之伯父,即祖父之兄、比自己祖父年長的稱為「伯公」。
叔公
父親之叔父,即祖父之弟、比自己祖父年輕的稱為「叔公」。
堂伯
父親的堂兄稱為「堂伯」。
堂叔
父親的堂弟稱為「堂叔」。
堂姑
父親的堂姊妹稱為「堂姑」,粵語口語中又按其比自己父親之年紀較大(即父親之堂姊)或較小(即父親之堂妹)分稱「堂姑媽」、「堂姑姐」。
同姓堂同輩(同房)
同房之遠堂同輩包括堂伯或堂叔之兒子或女兒,合稱「再從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再按其與自己之年紀與生殖性別差異分稱「再從兄」(堂兄)、「再從弟」(堂弟)、「再從姐」(堂姐)、「再從妹」(堂妹)。同房之遠堂同輩與自己有同一曾祖父。
再從兄
堂叔或堂伯的兒子,比自己年長的稱為「再從兄」,口語又稱「再從哥」。
再從弟
堂叔或堂伯的兒子中,比自己年幼的稱為「再從弟」。
再從姐
堂叔或堂伯的女兒中,比自己年長的稱為「再從姊」。
再從妹
堂叔或堂伯的女兒中,比自己年幼的稱為「再從妹」。
遠堂(異房)
異房之「遠堂」與自己並非有同一祖父及同一曾祖父,但共有同一高祖父或更先輩[來源請求],以下暫述及與自己共有同一高祖父之親屬。
堂長輩(異房)
對自己而言屬異房而對自己父親而言屬同房之堂長輩包括:
- 父親之伯公或叔公,即祖父之伯父或叔父,即曾祖父之兄或弟,合稱「曾叔伯公」,再按其與自己曾祖父之年紀差異分稱「曾伯公」、「曾叔公」。
- 父親之堂伯或堂叔,即祖父之堂兄或堂弟,合稱「堂叔伯公」,再按其與自己祖父之年紀差異分稱「堂伯公」、「堂叔公」。
- 父親之再從兄或再從弟,合稱「再從叔伯」,再按其與自己父親之年紀差異分稱「再從伯」、「再從叔」。
上述對自己而言屬異房而對自己父親而言屬同房之堂長輩與自己有同一高祖父。
曾伯公
父親之伯公,即祖父之伯父,即曾祖父之兄,比自己曾祖父年長的稱為「曾伯公」。
曾叔公
父親之叔公,即祖父之叔父,即曾祖父之弟,比自己曾祖父年幼的稱為「曾叔公」。
堂伯公
父親之堂伯,即祖父之堂兄,比自己祖父年長的稱為「堂伯公」。
堂叔公
父親之堂叔,即祖父之堂弟,比自己祖父年幼的稱為「堂叔公」。
再從伯
父親之再從兄,即祖父之堂兄弟之子稱為「再從伯」。
再從叔
父親之再從弟,即祖父之堂兄弟之子稱為「再從叔」。
堂同輩(異房)
再從伯或再從叔之兒子或女兒,合稱「族兄弟姊妹」、「族兄弟」、「族姐妹」,再按其與自己之年紀與生殖性別差異分稱「族兄」、「族弟」、「族姐」、「族妹」。上述異房之遠堂同輩與自己有同一高祖父。
族兄
再從叔或再從伯的兒子,比自己年長的稱為「族兄」,口語又稱「族哥」。
族弟
再從叔或再從伯的兒子中,比自己年幼的稱為「族弟」。
族姐
再從叔或再從伯的女兒中,比自己年長的稱為「族姊」。
族妹
再從叔或再從伯的女兒中,比自己年幼的稱為「族妹」。
母堂長輩
表舅/表姨
母親的堂兄弟姐妹屬於表親。
堂姻親稱謂
親堂姻親
- 伯伯之妻子為「伯母」/「伯娘」/「姆」/「嬤嬤」。
- 叔叔之妻子為「叔母」/「嬸」。
- 堂兄之妻子為「堂嫂」。
- 堂弟之妻子為「堂媳婦」/「堂媳」。
- 堂姊之丈夫為「堂姊夫」,粵語口語又稱「堂姐夫」。
- 堂妹之丈夫為「堂妹夫」,粵語口語又稱「堂妹夫」。
同房遠堂姻親
- 伯公之妻子為「伯婆」。
- 叔公之妻子為「叔婆」。
- 堂伯之妻子為「堂伯母」/「堂伯娘」/「堂姆」。
- 堂叔之妻子為「堂叔母」/「堂嬸」。
- 再從兄之妻子為「再從嫂」。
- 再從弟之妻子為「再從媳婦」/「再從媳」。
- 再從姊之丈夫為「再從姊夫」,粵語口語又稱「再從姐夫」。
- 再從妹之丈夫為「再從妹夫」,粵語口語又稱「再從妹夫」。
異房遠堂姻親
- 曾伯公之妻子為「曾伯婆」,粵語口語又稱「伯婆太」。
- 曾叔公之妻子為「曾叔婆」,粵語口語又稱「叔婆太」。
- 堂伯公之妻子為「堂伯婆」。
- 堂叔公之妻子為「堂叔婆」。
- 再從伯之妻子為「再從伯母」/「再從伯娘」/「再從姆」。
- 再從叔之妻子為「再從叔母」/「再從嬸」。
- 族兄之妻子為「族嫂」。
- 族弟之妻子為「族媳婦」/「族媳」。
- 族姊之丈夫為「族姊夫」,粵語口語又稱「族姐夫」。
- 族妹之丈夫為「族妹夫」,粵語口語又稱「族妹夫」。
堂親關係圖
高祖父 | 高祖母 | ||||||||||||||||||||||||||||||||||||||||||||||||||||||||||||||||
伯曾祖父 叔曾祖父 | 曾祖父(太爺) | 曾祖母(太太) | |||||||||||||||||||||||||||||||||||||||||||||||||||||||||||||||
堂伯祖父 堂叔祖父 | 伯祖父 叔祖父 | 祖父(爺爺) | 祖母(奶奶) | ||||||||||||||||||||||||||||||||||||||||||||||||||||||||||||||
再從伯父 再從叔父 | 堂伯父 堂叔父 | 伯父 叔父 | 父 (爸爸) | 母 (媽媽) | |||||||||||||||||||||||||||||||||||||||||||||||||||||||||||||
族兄 族姊* 族弟 族妹* | 再從兄 再從姊* 再從弟 再從妹* | 堂兄 堂姊* 堂弟 堂妹* | 兄 姊* 弟 妹* | 自己 (我) | 妻子 丈夫 | ||||||||||||||||||||||||||||||||||||||||||||||||||||||||||||
族侄子 族侄女** | 再從侄子 再從侄女** | 堂侄子 堂侄女** | 侄子 侄女** | 兒子 女兒** | 媳婦 女婿** | ||||||||||||||||||||||||||||||||||||||||||||||||||||||||||||
族侄孫 族侄孫女** | 再從侄孫 再從侄孫女** | 堂侄孫 堂侄孫女** | 侄孫 侄孫女** | 孫子 孫女** | 孫媳婦 孫女婿** | ||||||||||||||||||||||||||||||||||||||||||||||||||||||||||||
族侄曾孫 族侄曾孫女** | 再從侄曾孫 再從侄曾孫女** | 堂侄曾孫 堂侄曾孫女** | 侄曾孫 侄曾孫女** | 曾孫 曾孫女** | 曾孫媳婦 曾孫女婿** | ||||||||||||||||||||||||||||||||||||||||||||||||||||||||||||
- (*)姐妹之子女稱為「外甥」、「外甥女」;堂姐妹、再從姐妹、族姐妹之子女皆以此類推,屬外親、表親關係。
- (**)女兒之子女稱為「外孫」、「外孫女」;孫女之子女稱「外曾孫」、「外曾孫女」;侄女等子女皆以此類推,屬外親、表親關係。
備註
參考文獻
- 戴志堅,《閩臺民居建築的淵源與形態》,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頁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