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亲
人际关系 |
---|
堂亲旧时指跟自己父亲有血缘关系的同姓氏男性亲人及其姻亲和后代。粗略地来说,如果不考虑改姓、随母姓等情况,除了父母及两人的直系后代之外,来自父亲一方同姓的血亲(父亲兄弟及其后代,以及父亲的堂亲)及该等血亲带来的姻亲全部是堂亲。与之相对的则是表亲。在不同文化,对堂亲和表亲有不同的理解。东亚文化中,尤其是中华文化,堂亲和表亲有严格的区分。而在西欧社会中,拉丁语:cōsobrīnī[注 1]则不区分堂亲和表亲。中华文化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因此堂亲之间的婚姻、性关系被视为乱伦。宋朝起,同姓堂亲形成了关系紧密的宗族。民众聚族而居的社会形态一直持续到20世纪。
名称
“堂”字面意义是同住者,因为旧时女性被认为“嫁”到夫家。而男性则是“取”女。
结构
堂亲可分为“亲堂”和“远堂”,而远堂又分为同房远堂和异房远堂。在父系社会,堂亲一般都是同姓。
堂亲
堂同辈
堂同辈包括父亲之兄(伯父)或父亲之弟(叔父/叔)之儿子或女儿,合称“堂兄弟姐妹”,再按其与自己之年纪与生殖性别差异分称“堂兄”、“堂弟”、“堂姐”、“堂妹”。在多种方言,譬如官话部分地区、闽语等,又称“叔伯兄弟姐(姐)妹”。
堂兄
叔叔或伯伯的儿子中,比自己年长的称为“堂兄”,口语又称“堂哥”,部分官话、闽语称“叔伯阿兄”(“叔伯哥哥”)。
堂弟
叔叔或伯伯的儿子中,比自己年幼的称为“堂弟”,部分官话、闽语称“叔伯小弟”(“叔伯弟弟”)。
堂姐
叔叔或伯伯的女儿中,比自己年长的称为“堂姐”,部分官话、闽语称“叔伯阿姐”(“叔伯姐姐”)。
堂妹
叔叔或伯伯的女儿中,比自己年幼的称为“堂妹”,部分官话、闽语称“叔伯小妹”(“叔伯妹妹”)。
远堂(同房)
同房之“远堂”与自己并非有同一祖父,但共有同一曾祖父[来源请求]。同房之定义为:
- 自己之曾祖父的所有儿子、女儿、孙/孙儿(含孙儿子及孙女儿)、曾孙/室(含曾孙儿子(室仔)及曾孙女儿(室女)),均皆同属一房。
- 自己之同辈共有同一位曾祖父,均皆同属一房。
- 自己之父亲、伯父与叔父共有同一位祖父,均皆同属一房。
- 自己之祖父、伯公与叔公共有同一位父亲,均皆同属一房。
- 自己之父亲与以下人士之祖父为同一人,均旨同属一房:
- 自己之儿子/女儿、
- 自己之侄儿子/侄女儿。
- 自己之祖父与以下人士之曾祖父为同一人,均旨同属一房:
- 自己之儿子/女儿、
- 自己之侄子儿/侄女儿。
- 自己之堂侄儿子/堂侄女儿。
- 自己之父亲与以下人士之曾祖父为同一人,均旨同属一房:
- 自己之孙儿子(儿子之儿子/儿子之女儿)、
- 自己之孙女儿(儿子之儿子/儿子之女儿)、
- 自己之侄孙儿子(儿子之侄子/侄子之儿子/侄子之儿子)、
- 自己之侄孙女儿(儿子之侄女/侄子之女儿)。
堂长辈(同房)
同房之远堂长辈包括:
- 父亲之伯父或叔父,即祖父之兄或弟,合称“叔伯公”,再按其与自己祖父之年纪差异分称“伯公”、“叔公”。
- 父亲之堂同辈,合称“堂叔伯”,再按其与自己父亲之年纪与生殖性别差异分称“堂伯”、“堂叔”、“堂姑”。同房之远堂长辈与自己有同一曾祖父。
伯公
父亲之伯父,即祖父之兄、比自己祖父年长的称为“伯公”。
叔公
父亲之叔父,即祖父之弟、比自己祖父年轻的称为“叔公”。
堂伯
父亲的堂兄称为“堂伯”。
堂叔
父亲的堂弟称为“堂叔”。
堂姑
父亲的堂姐妹称为“堂姑”,粤语口语中又按其比自己父亲之年纪较大(即父亲之堂姐)或较小(即父亲之堂妹)分称“堂姑妈”、“堂姑姐”。
同姓堂同辈(同房)
同房之远堂同辈包括堂伯或堂叔之儿子或女儿,合称“再从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再按其与自己之年纪与生殖性别差异分称“再从兄”(堂兄)、“再从弟”(堂弟)、“再从姐”(堂姐)、“再从妹”(堂妹)。同房之远堂同辈与自己有同一曾祖父。
再从兄
堂叔或堂伯的儿子,比自己年长的称为“再从兄”,口语又称“再从哥”。
再从弟
堂叔或堂伯的儿子中,比自己年幼的称为“再从弟”。
再从姐
堂叔或堂伯的女儿中,比自己年长的称为“再从姐”。
再从妹
堂叔或堂伯的女儿中,比自己年幼的称为“再从妹”。
远堂(异房)
异房之“远堂”与自己并非有同一祖父及同一曾祖父,但共有同一高祖父或更先辈[来源请求],以下暂述及与自己共有同一高祖父之亲属。
堂长辈(异房)
对自己而言属异房而对自己父亲而言属同房之堂长辈包括:
- 父亲之伯公或叔公,即祖父之伯父或叔父,即曾祖父之兄或弟,合称“曾叔伯公”,再按其与自己曾祖父之年纪差异分称“曾伯公”、“曾叔公”。
- 父亲之堂伯或堂叔,即祖父之堂兄或堂弟,合称“堂叔伯公”,再按其与自己祖父之年纪差异分称“堂伯公”、“堂叔公”。
- 父亲之再从兄或再从弟,合称“再从叔伯”,再按其与自己父亲之年纪差异分称“再从伯”、“再从叔”。
上述对自己而言属异房而对自己父亲而言属同房之堂长辈与自己有同一高祖父。
曾伯公
父亲之伯公,即祖父之伯父,即曾祖父之兄,比自己曾祖父年长的称为“曾伯公”。
曾叔公
父亲之叔公,即祖父之叔父,即曾祖父之弟,比自己曾祖父年幼的称为“曾叔公”。
堂伯公
父亲之堂伯,即祖父之堂兄,比自己祖父年长的称为“堂伯公”。
堂叔公
父亲之堂叔,即祖父之堂弟,比自己祖父年幼的称为“堂叔公”。
再从伯
父亲之再从兄,即祖父之堂兄弟之子称为“再从伯”。
再从叔
父亲之再从弟,即祖父之堂兄弟之子称为“再从叔”。
堂同辈(异房)
再从伯或再从叔之儿子或女儿,合称“族兄弟姐妹”、“族兄弟”、“族姐妹”,再按其与自己之年纪与生殖性别差异分称“族兄”、“族弟”、“族姐”、“族妹”。上述异房之远堂同辈与自己有同一高祖父。
族兄
再从叔或再从伯的儿子,比自己年长的称为“族兄”,口语又称“族哥”。
族弟
再从叔或再从伯的儿子中,比自己年幼的称为“族弟”。
族姐
再从叔或再从伯的女儿中,比自己年长的称为“族姐”。
族妹
再从叔或再从伯的女儿中,比自己年幼的称为“族妹”。
母堂长辈
表舅/表姨
母亲的堂兄弟姐妹属于表亲。
堂姻亲称谓
亲堂姻亲
- 伯伯之妻子为“伯母”/“伯娘”/“姆”/“嬷嬷”。
- 叔叔之妻子为“叔母”/“婶”。
- 堂兄之妻子为“堂嫂”。
- 堂弟之妻子为“堂媳妇”/“堂媳”。
- 堂姐之丈夫为“堂姐夫”,粤语口语又称“堂姐夫”。
- 堂妹之丈夫为“堂妹夫”,粤语口语又称“堂妹夫”。
同房远堂姻亲
- 伯公之妻子为“伯婆”。
- 叔公之妻子为“叔婆”。
- 堂伯之妻子为“堂伯母”/“堂伯娘”/“堂姆”。
- 堂叔之妻子为“堂叔母”/“堂婶”。
- 再从兄之妻子为“再从嫂”。
- 再从弟之妻子为“再从媳妇”/“再从媳”。
- 再从姐之丈夫为“再从姐夫”,粤语口语又称“再从姐夫”。
- 再从妹之丈夫为“再从妹夫”,粤语口语又称“再从妹夫”。
异房远堂姻亲
- 曾伯公之妻子为“曾伯婆”,粤语口语又称“伯婆太”。
- 曾叔公之妻子为“曾叔婆”,粤语口语又称“叔婆太”。
- 堂伯公之妻子为“堂伯婆”。
- 堂叔公之妻子为“堂叔婆”。
- 再从伯之妻子为“再从伯母”/“再从伯娘”/“再从姆”。
- 再从叔之妻子为“再从叔母”/“再从婶”。
- 族兄之妻子为“族嫂”。
- 族弟之妻子为“族媳妇”/“族媳”。
- 族姐之丈夫为“族姐夫”,粤语口语又称“族姐夫”。
- 族妹之丈夫为“族妹夫”,粤语口语又称“族妹夫”。
堂亲关系图
高祖父 | 高祖母 | ||||||||||||||||||||||||||||||||||||||||||||||||||||||||||||||||
伯曾祖父 叔曾祖父 | 曾祖父(太爷) | 曾祖母(太太) | |||||||||||||||||||||||||||||||||||||||||||||||||||||||||||||||
堂伯祖父 堂叔祖父 | 伯祖父 叔祖父 | 祖父(爷爷) | 祖母(奶奶) | ||||||||||||||||||||||||||||||||||||||||||||||||||||||||||||||
再从伯父 再从叔父 | 堂伯父 堂叔父 | 伯父 叔父 | 父 (爸爸) | 母 (妈妈) | |||||||||||||||||||||||||||||||||||||||||||||||||||||||||||||
族兄 族姐* 族弟 族妹* | 再从兄 再从姐* 再从弟 再从妹* | 堂兄 堂姐* 堂弟 堂妹* | 兄 姐* 弟 妹* | 自己 (我) | 妻子 丈夫 | ||||||||||||||||||||||||||||||||||||||||||||||||||||||||||||
族侄子 族侄女** | 再从侄子 再从侄女** | 堂侄子 堂侄女** | 侄子 侄女** | 儿子 女儿** | 媳妇 女婿** | ||||||||||||||||||||||||||||||||||||||||||||||||||||||||||||
族侄孙 族侄孙女** | 再从侄孙 再从侄孙女** | 堂侄孙 堂侄孙女** | 侄孙 侄孙女** | 孙子 孙女** | 孙媳妇 孙女婿** | ||||||||||||||||||||||||||||||||||||||||||||||||||||||||||||
族侄曾孙 族侄曾孙女** | 再从侄曾孙 再从侄曾孙女** | 堂侄曾孙 堂侄曾孙女** | 侄曾孙 侄曾孙女** | 曾孙 曾孙女** | 曾孙媳妇 曾孙女婿** | ||||||||||||||||||||||||||||||||||||||||||||||||||||||||||||
- (*)姐妹之子女称为“外甥”、“外甥女”;堂姐妹、再从姐妹、族姐妹之子女皆以此类推,属外亲、表亲关系。
- (**)女儿之子女称为“外孙”、“外孙女”;孙女之子女称“外曾孙”、“外曾孙女”;侄女等子女皆以此类推,属外亲、表亲关系。
备注
参考文献
- 戴志坚,《闽台民居建筑的渊源与形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页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