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 (法律)
中國古代對重大犯罪的法律判定從秦漢起便逐漸形成,及至《北齊律》正式明確了「重罪十條」,隋朝《開皇律》又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發展為「十惡之條」列入律典,其後歷代均相繼沿用。
而所謂「十惡」,原本並非中國古代的專門法律術語,而是佛教術語。學者周東平認為《開皇律》借用了這個概念並賦與其全新的法律內涵,體現了當時佛教對中國文化的影響。[1]而今十惡在中文裡已經具有了宗教上和法律上的雙重含義。
內容
- 謀反:預謀弒殺皇帝及顛覆朝廷。
- 謀大逆:預謀毀壞宗廟、皇陵及宮殿。
- 謀叛:預謀叛國通敵。
- 惡逆: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殺夫、夫之祖父母、夫之父母。
- 不道:殺一家中三人,而被害人皆無死罪者;殺人後將其肢解;製造、流布及畜養蠱毒,有害人之虞者;以邪異之術,致人疾病及死亡者。
- 大不敬:盜取大祭祀之器具、皇帝之各種用品;竊盜及偽造皇帝、三后[2]璽印;調合供進皇帝之藥品,用劑及封題錯謬者;造御膳,誤用忌食之物者;造皇帝所乘船舶,誤而未使其牢固者;謗毀皇帝,情事嚴重,及捍抗皇帝派遣之使者,而無人臣之禮者。
- 不孝:告發及咒罵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別立戶籍、分置財產,或不敬奉養之責;居父母喪而嫁娶,或作樂、免喪服而服吉服者;聞祖父母父母喪,隱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者。
- 不睦: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打、告發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 不義:所服事之主為職事五品以上官員而殺之,及殺刺史、縣令、己身之教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丈夫喪,妻隱不舉哀,並作樂、免喪服而服吉服及改嫁者。
- 內亂:姦小功以上親屬、父祖之妾,及與之通姦者。
十惡不赦
貴族和官員在《開皇律》享有特權,凡屬八議之內,及七品以上官吏犯罪者,皆可減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亦可以錢贖之,但十惡之罪,則不在可贖之例。後代每逢大赦天下,惟十惡大罪絕對無法獲赦,因此有「十惡不赦」之說。
參考文獻
引用
- ^ 周東平. 《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 《法學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2005年, (第4期): 第133~137頁. ISSN 1002-896X (中文(簡體)).
- ^ 三后,謂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
來源
- 書籍
- 《隋書》 卷十六至二五. [2007-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1) (中文(繁體)).
- 蒲堅. 第八章. 《中国法制史》.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006年10月. ISBN 7-304-02441-0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