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法律)
中国古代对重大犯罪的法律判定从秦汉起便逐渐形成,及至《北齐律》正式明确了“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又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为“十恶之条”列入律典,其后历代均相继沿用。
而所谓“十恶”,原本并非中国古代的专门法律术语,而是佛教术语。学者周东平认为《开皇律》借用了这个概念并赋与其全新的法律内涵,体现了当时佛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1]而今十恶在中文里已经具有了宗教上和法律上的双重含义。
内容
- 谋反:预谋弑杀皇帝及颠覆朝廷。
- 谋大逆:预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殿。
- 谋叛:预谋叛国通敌。
- 恶逆: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杀夫、夫之祖父母、夫之父母。
- 不道:杀一家中三人,而被害人皆无死罪者;杀人后将其肢解;制造、流布及畜养蛊毒,有害人之虞者;以邪异之术,致人疾病及死亡者。
- 大不敬:盗取大祭祀之器具、皇帝之各种用品;窃盗及伪造皇帝、三后[2]玺印;调合供进皇帝之药品,用剂及封题错谬者;造御膳,误用忌食之物者;造皇帝所乘船舶,误而未使其牢固者;谤毁皇帝,情事严重,及捍抗皇帝派遣之使者,而无人臣之礼者。
- 不孝:告发及咒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别立户籍、分置财产,或不敬奉养之责;居父母丧而嫁娶,或作乐、免丧服而服吉服者;闻祖父母父母丧,隐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者。
- 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 不义:所服事之主为职事五品以上官员而杀之,及杀刺史、县令、己身之教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丈夫丧,妻隐不举哀,并作乐、免丧服而服吉服及改嫁者。
-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父祖之妾,及与之通奸者。
十恶不赦
贵族和官员在《开皇律》享有特权,凡属八议之内,及七品以上官吏犯罪者,皆可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亦可以钱赎之,但十恶之罪,则不在可赎之例。后代每逢大赦天下,惟十恶大罪绝对无法获赦,因此有“十恶不赦”之说。
参考文献
引用
- ^ 周东平. 《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 《法学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05年, (第4期): 第133~137页. ISSN 1002-896X (中文(简体)).
- ^ 三后,谓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
来源
- 书籍
- 《隋書》 卷十六至二五. [2007-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11) (中文(繁体)).
- 蒲坚. 第八章. 《中国法制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年10月. ISBN 7-304-02441-0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