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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洛比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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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洛比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
簽署日2007年5月18日
簽署地點 肯亞奈洛比
生效日2015年4月14日
締約方55(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處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奈洛比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英語: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是2007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肯亞奈洛比,於2015年4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該公約主要涉及各國領海沉船的清除問題。[2][3]

背景

各締約國意識到殘骸若不予以清除,可能對航行或海洋環境造成危害這一事實;確信有必要通過統一的國際規則和程序,以確保殘骸及時有效的清除和所涉及費用的賠付;注意到許多殘骸可能位於包括領海的各國領土內;認識到在規範清除危險殘骸的責任和義務的法律制度方面,可通過其統一獲得益處,鑒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達成協議,制訂該公約。[4]

內容

公約對殘骸的報告、定位、標記,危害的確定,便利殘骸清除的措施,責任及其免除,強制保險等做了規定。[4]

參考文獻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0-03-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9-29) (英語). 
  2. ^ 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www.imo.org. [2021-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1) (英語). 
  3. ^ 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2007. treaties.un.org.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3) (英語). 
  4. ^ 4.0 4.1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PDF). www.gd.gov.cn. [2021-03-19]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