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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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2年12月2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77年9月6日 |
締約方 | 84(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英文、中文、法文、 俄文、西班牙文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1972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于1977年9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3]
背景
各缔约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中高度保障;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承认制订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决定正式提出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的先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空运集装箱(第3条)。公约附件一详细列明了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详细列明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规则。[4]
参考文献
-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9-29) (英语).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 www.imo.org. [2020-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8) (英语).
-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 ^ 4.0 4.1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0-12-1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0)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