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簽署日 | 199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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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国伦敦 |
生效日 | 2012年9月29日 |
締約方 | 32(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STCW-F)),是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英国伦敦,于2012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3]
背景
各缔约国本着制订一致同意受雇于渔船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进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制订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4]对发证、国内规定、监督、促进技术合作做了规定。
对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规定列表
# | 规则(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规则附录(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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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船长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
2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
3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船长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
4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
5 |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渔船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渔船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
6 | 对渔船上负责或履行无线电通讯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人员的最低附加知识和培训的要求 |
7 | 保证船长、驾驶员和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
8 | 为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参考文献
-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0-03-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9-29) (英语).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STCW-F). www.imo.org. [2021-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3) (英语).
- ^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1-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6) (中文(简体)).
- ^ 4.0 4.1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07)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