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島
人工島是人工建造而非自然形成的島嶼,一般在小島和暗礁基礎上建造,是填海造陸的一種。人工島的大小不一,由擴大現存的小島、建築物或暗礁,或合併數個自然小島建造而成;有時是獨立填海而成的小島,用來支撐建築物或構造體的單一柱狀物支撐其整體[1]。早期的人工島是浮島結構,建於水上,或以木製、巨石等在淺水建造。如下文所述的crannog和南馬都爾[註 1])。現在的人工島大多填海而成,然而,一些是通過運河的建造分割出來的(如多瑙島和迪特馬爾申縣),或者,因為流域泛濫,小丘頂部被水分隔,形成人工島(如巴洛科羅拉多島[註 2])。此外,一些甚至會以石油平臺的方式建造(如西蘭公國和玫瑰島共和國)。
歷史
除了人所共知的現代印象外,人工島在世界各地也存在已久。其歷史可追溯至史前時期的蘇格蘭和愛爾蘭的crannog(古凱爾特人的湖上住所)、密克羅尼西亞南馬都爾的慶典中心,以及的的喀喀湖尚存的浮島。墨西哥城的阿茲特克人遺址特諾奇提特蘭,在西班牙人抵達時是25萬人的根據地,座落在特斯科科湖中的自然小島。該湖四周是無數的Chinampa[註 3]。
很多人工島都在市內的港口上建造,以提供和城市不相連的等殊地皮,或出讓予房地產。否則,人工島是難以在稠密的大城市容身的。日本江戶時代的出島是前者的例子。該島建於長崎一個海灣,是歐洲零售商的中心。鎖國政策時期,荷蘭人可以逗留日本,在出島進行有限度的貿易,而日本人除了公事以外則不能進入出島。同樣地,愛麗絲島位於美國紐約市旁邊的上紐約灣,前身是一個小島,主要填海而成,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美國移民隔離中心,用來阻隔被拒入境的患病或有知覺缺陷者逃到市區,並藉此遏止非法移民。加拿大蒙特婁的聖母島(Île Notre-Dame),為1967年加拿大世界博覽會而建,最著名的人工島之一。
威尼斯人群島(Venetian Islands)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灘(Miami Beach)比斯坎灣。1920年代地產蓬勃時期,隨著漲價效應,該島的房地產越建越多。地產泡沫爆破後,比斯坎灣損傷慘重,爛尾項目隨處所見。一家新興城市發展公司那時候正為一個名為Isola di Lolando的島嶼興建防波堤,但無法在1926年邁阿密颶風和大蕭條時期經營下去。島嶼建造項目隨即腰斬。80年後,項目的混凝土樁基仍然屹立,另一項發展捲土重來。
現代工程
當代一些人工島工程更見雄心勃勃。關西國際機場建於1994年,是首個完全在人工島上建造的機場。緊隨其後的是2005年的中部國際機場,以及2006年的新北九州機場和神戶機場。
杜拜擁有一些全球最大的人工島群,包括三個棕櫚群島項目、世界群島及杜拜海岸,尤以杜拜海岸規模最大。
面積最大人工島
根據建設增加的面積排名。
排名 | 名稱 | 面積 (km²) | 位置 | 建成年份 | 用途 |
---|---|---|---|---|---|
1 | 弗萊福圩田 | 970 | 荷蘭 | 1968 | 城鎮、農業 |
2 | 亞斯島 | 25 | 阿聯 | 2018 | 亞斯碼頭賽道 |
3 | 香港國際機場 | 20.64 | 香港 | 1998 | 機場、出入境口岸 |
4 | 關西國際機場 | 10.68 | 日本 | 1994 | 機場 |
5 | 傑貝勒阿里棕櫚島 | 8 | 阿聯 | 未知 | 已暫停 |
6 | 中部國際機場 | 6.8 | 日本 | 2005 | 機場 |
7 | 朱美拉棕櫚島[3] | 6.5[3] | 阿聯 | 未知 | 住宅 |
8 | 六甲人工島 | 5.8 | 日本 | 1992 | 住宅 |
9 | 美濟礁[4] | 5.58 | 中國 | 未知 | |
10 | 港灣人工島 | 5.2 | 日本 | 1981 | 住宅 |
11 | 威靈登島 | 3.96 | 印度 | 1936 | 港口、海軍基地 |
12 | 渚碧礁[5] | 3.95 | 中國 | 未知 |
著名人工島
中國大陸
香港
- 香港國際機場,建在赤鱲角人工島上
- 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建在赤鱲角以東人工島上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部分,建於人工島上,中環及灣仔填海計劃及中環灣仔繞道完成後成為香港島的一部分
- 明日大嶼計劃,於喜靈洲及交椅洲填海(規劃中,預計2035年落成)
- 青馬大橋馬灣橋塔人工島,位於青馬大橋下,馬灣海峽中,馬灣與青衣兩島之間
澳門
日本
杜拜
-
世界群島,2007年5月1日 -
世界群島,2007年5月1日 -
世界群島及其首棟建築 -
世界群島,2007年5月1日
其他
- 裕廊島,新加坡煉油中心
- 西蘭公國,一個由個人宣稱建立而未被承認的國家(實體)
- 特諾奇提特蘭,阿茲特克人的首都,為現代墨西哥城的前身
- 五期重劃區,台灣台南市安平區的新市區,由原潟湖地形填海造陸而成
- 玫瑰島共和國(Republic of Rose Island)
政治地位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人工島受到一定的法律承認[6][7]。近岸設施和人工島嶼不應視為永久海港工程(第十一條),並在200海里(370公里)內隸屬最近的沿海國的管轄範圍(第五十六條)。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同時,只有沿海國有權建造人工島嶼(第六十條)。然而,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公海,任何「國家」可建造人工島嶼(第八十七條)。
一些私人國家在人工島主體上建立,西蘭公國、玫瑰島共和國就是典型的例子。
注釋
參考文獻
- ^ 港珠澳大橋打通經濟命脈:建人工島連接大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南方網)(繁體中文)
- ^ 存档副本. [2008-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06).
- ^ 3.0 3.1 Presenting Properties in Excess of Five Million Dirhams by LUXHABITAT | Luxury homes and properties in UAE. Luxhabitat.ae. [2012-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01) (西班牙語).
- ^ Mischief Reef Tracker. The Asia Maritime Transparency Initiative. [2017-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2).
- ^ Subi Reef Tracker. The Asia Maritime Transparency Initiative. [2017-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聯合國官方網站)(英文)
-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新華網)(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