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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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of 189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該章程於1908年(清光緒三十四年)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10月14日在中國北京交換批准。中方代表為欽差大臣張蔭棠以及「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的西藏噶倫汪曲結布,英方代表為欽差大臣韋禮敦。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背景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中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在談判中唐紹儀與參贊張蔭棠曾強調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這段時期西藏政局甚為紊亂。張蔭棠「領副都統」銜後,由清政府指派以駐藏幫辦大臣的身份進藏「查辦藏事」。張蔭棠入藏後,對西藏進行改革,並於1907年提出了《新治藏政策大綱》。但「新政」建設未及實現,張蔭棠便被調離西藏前去英屬印度商定《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認為其「志與藏人直接,不欲我國干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1],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倫汪曲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談判中,張蔭棠對有損中國主權的內容堅決反對,如提出中、英、藏三方不能並列;各商埠治理權應歸中國官吏督飭藏官員管理,中英商務糾紛應各稟請駐藏大臣及印度總督處理等。經過反覆爭議,中英雙方都有所讓步。在有關西藏代表的資格問題上,規定「西藏大吏選派噶布倫汪曲結布為掌權之員」,但他需「稟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有關各商埠治理權的歸屬,基本上維持了「應歸中國官督飭藏官管理」這一原則。1908年4月20日,《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正式簽訂,共十五款。根據此章程,英國在西藏有治外法權、會審權,允許英人「在各商埠內租地建築貨棧」等。但在承認1893年(光緒十九年)所訂《中英藏印續約》的原則下,中國收回了對西藏的某些治權。
參考文獻
- ^ 《張蔭棠奏牘》,卷三,第1、50頁。
參見
-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