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杀人碎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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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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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 | 胡芳 |
性别 | 女 |
出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 1985年11月22日
逝世 | 2013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场 | (27岁)
死因 | 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枪决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籍贯 | 湖南省嘉禾县 |
民族 | 汉族 |
母校 | 广西医科大学 |
职业 |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师 |
刑事指控 | 故意杀人罪 |
刑事处罚 | 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刑事状况 | 已决,结案 |
配偶 | 刘军(案发前已分手) |
亲属 | 胡平忠(其叔叔,曾任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
胡芳杀人碎尸案是指2010年7月22日发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的一起故意杀人碎尸案,又名“7·22”杀人碎尸案。2010年7月22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医院药师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使男友昏睡后将其杀害并碎尸。
案件详情
胡芳于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和被害人刘军(1986年生,殁年24岁)从初中开始就是同学。高中毕业后二人均学医,胡芳考入广西医科大学,刘军考入南华大学。毕业后胡芳在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从事药剂师,刘军在嘉禾县人民医院从事外科医生。[1]二人相恋已有五年时间,但期间多次争吵;且由于胡芳性格问题,刘军家属不同意二人继续交往。 2010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并写有协议书,刘军给了胡芳一万元作为补偿。但胡芳对于分手无法接受,曾多次找到刘军要求复合,均遭拒绝。
审判程序
程序 | 裁定日期 | 裁定法院 | 裁定内容 | 案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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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2011年8月25日[2]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1)郴刑一初字第13号[2] |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二审 | 2012年7月31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84号[2]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
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定核准死刑 | |||
执行死刑 | 2013年2月5日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对胡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 |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 三湘都市报. 郴州女药师药翻男友抛尸判死缓. 株洲新闻网. 2011-11-21 [2024-6-28] (中文).
- ^ 2.0 2.1 2.2 红网. 郴州女医生杀人碎尸案经抗诉由死缓改判死刑. 新浪新闻. 2012-8-25 [2024-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3)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