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胡芳杀人碎尸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胡芳
本名胡芳
性别
出生(1985-11-22)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逝世2013年2月5日(2013歲—02—05)(27歲) 處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场
死因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枪决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籍贯湖南省嘉禾县
民族汉族
母校广西医科大学
职业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师
刑事指控故意杀人罪
刑事处罚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状况已决,结案
配偶刘军(案发前已分手)
亲属胡平忠(其叔叔,曾任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芳杀人碎尸案是指2010年7月22日发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的一起故意杀人碎尸案,又名“7·22”杀人碎尸案。2010年7月22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医院药师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使男友昏睡后将其杀害并碎尸。

案件详情

胡芳于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和被害人刘军(1986年生,殁年24岁)从初中开始就是同学。高中毕业后二人均学医,胡芳考入广西医科大学,刘军考入南华大学。毕业后胡芳在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从事药剂师,刘军在嘉禾县人民医院从事外科医生。[1]二人相恋已有五年时间,但期间多次争吵;且由于胡芳性格问题,刘军家属不同意二人继续交往。 2010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并写有协议书,刘军给了胡芳一万元作为补偿。但胡芳对于分手无法接受,曾多次找到刘军要求复合,均遭拒绝。

审判程序

程序 裁定日期 裁定法院 裁定内容 案号 备注
一审 2011年8月25日[2]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郴刑一初字第13号[2]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 2012年7月31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84号[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核准死刑
执行死刑 2013年2月5日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胡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1. ^ 三湘都市报. 郴州女药师药翻男友抛尸判死缓. 株洲新闻网. 2011-11-21 [2024-6-28] (中文). 
  2. ^ 2.0 2.1 2.2 红网. 郴州女医生杀人碎尸案经抗诉由死缓改判死刑. 新浪新闻. 2012-8-25 [2024-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3)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