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颐寿
颜颐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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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尚书 | |
籍贯 | 湖广岳州府巴陵县 |
字号 | 字天和 |
出生 | 天顺六年(1462年) |
逝世 | 嘉靖十七年(1538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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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颐寿(1462年—1538年),字天和,号梅田,湖广岳州府巴陵县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庚戌进士,嘉靖间官至刑部尚书。
生平
成化十九年(1483年)癸卯科湖广乡试第七十七名举人。弘治三年(1490年)庚戌科进士[1][2]。初授河南宝丰县知县。调治淇县。擢贵州道监察御史。
正德改元,奉旨出按广西。升光禄寺少卿。不久,升大理寺少卿,再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嘉靖四年(1525年)补左都御史。改刑部尚书,因李福达狱,忤旨下狱,不久革职。隆庆初年平反,追赠太子太保,赐祭葬。
家族
曾祖颜以文;祖父颜礼,曾任县丞;父颜公辅,知县。母邵氏[3]。
参考文献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三年庚戌科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