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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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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个国家使用的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

中文里,“省”常用于翻译英文“province”一词或相同语源单词,以及法语“département”的区划单位名。

中国

中国,从隋朝开始将“省”用于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例如尚书省中书省等等。三省制度废除。源于元朝的行中书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为一级行政区单位——布政使司的习惯性代称。

元朝政府将“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意义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之单位名称。行中书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不同于有一定高度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行省”,其中的“行”字偶尔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为布政使司,往往直称为“省”。

乾隆时,获得官方认可。至清末,是为一个习惯性的称谓[2]。现在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均是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下,延伸出省级行政区的概念。

清朝

由于“省”在清朝,长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义在清代前期、中期较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书的官修《一统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无省。研究者指出,这表明清政府认可的一级行政区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书的官修《清朝文献通考》的《舆地考》则使用“省”作为各地区名称。同时,书中有文字解释原因。指明代巡抚人数无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数位,有事则设、无事则罢。清朝巡抚则有定数,编制稳定且辖区固定。而此时,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财政、司法,隶属于巡抚,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为习惯用语。种种情况之下,“编纂《舆地考》亦概书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献通考》和《一统志》(和珅版)列举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从实际认定“省”作为18个巡抚(包括兼任巡抚事的总督)辖区的官方称谓。标志到乾隆末年,由18个巡抚辖区演变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构完成[2]。乾隆年间,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书,也让清代学者对“省”的概念逐渐清晰。晚清,新疆、台湾、东三省建省时,以设立巡抚为一省建立标志[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个习惯性称谓[2]。而中国学界对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的讨论延续至今成[3]

中华民国建立后,“”成为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于1912年建立时,省份承袭清朝旧制,当时全国共设22省。当时执政的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置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城地区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区划级别为省、三级,并有“废省置道”的计划。当时全国设置93道,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1928年,国民政府成功北伐统一全国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增置与省平级的特别市(即直辖市)。

国民政府依照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地方制度改采省、二级制并废除道制。但由于出现部分省份管辖县数过多,省对县的控制力量不彰,又于1931年设置行政督察区作为中介,但此一行政区划缺乏法源依据。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并复设台湾省,共计35省。1949年,海南岛南海诸岛自广东省划出,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4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国共内战失利而撤退至台湾,当时仅有台湾全省,以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西康等省的部分区域,尚在中华民国政府的控制之下,其余位在中国大陆的省份已全部丢失。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区域仅限于台澎金马,省份仅余台湾、福建等2省;其中,福建省仅管辖金门群岛乌坵马祖列岛。而随着台湾本岛人口的增加,台湾省已划出6个直辖市,所占全国土地面积也从超过99%下降至69.79%。

2018年6月28日,行政院院长赖清德宣布省级机关“去任务化”,措施包括预算归零、所存省级行政组织及业务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级机关实质上解散,仅依照宪法增修条文在名义上保留台湾省政府台湾省咨议会福建省政府的机关架构及台湾省政府主席台湾省咨议会咨议长福建省政府主席的职衔。

2018年7月1日,台湾省政府的行政组织及业务全部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接收;台湾省咨议会业务由立法院接收。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组织及业务则由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接收。

目前台湾省与福建省已无省级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到1967年时,全国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庆市改制为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包括未实际统治的台湾)、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现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区划来看,最早的省为1262年建立的陕西四川行中书省[4],最晚的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计省级行政区,则为1999年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最多的省则为广东省

越南

而在亦属汉字文化圈越南,“省”(汉越音tỉnh)沿用了类似近代中国的概念,指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欧美国家

西方国家常见的“province”起源于罗马帝国,罗马人征战四方并且将打下的新领土设置行省——“provinciae”。罗马帝国行省是罗马帝国在意大利境外领土的主要领土和行政单位,亦使得这个字汇广为流传并且融入各种欧洲语言中。而这个字本身又起源于拉丁文里的“provincia”,意指“影响的区域”,源自拉丁语中“pro”(在前方)与“关联的”(vincia)两种字根。

此语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在一些没有实际省份的国家,“省份”是一个隐喻术语,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意大利,西班牙与希腊,译为郡县。

虽然一些省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为制造的,但其他国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种族身份的当地群体形成的。少数拥有独立于中央或联邦的自我权力,特别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国家,如中国或法国,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创建,几乎没有自治权。

在法国,“province”一词是指法国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区划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后被新制的行政单位(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译名对照

通常“省”用于翻译英文环境中的“province”和法语“département”,但依照各个国家的历史、法律以及习惯的不同,省的具体所指与中国有所不同。

  • 第一,省不一定与中国一样是第一级行政区划,例如法国的省和意大利的省,是第二级行政区划。
  • 第二,第一级行政区划不一定翻译为省。例如美国印度之一级行政区英文皆为“state”,但美国的“state”通常译为“”(不过马萨诸塞州常简称“麻省”:如麻省理工学院),印度的则译为“”。法国译为“大区”(法语:région),德国则译为“州”或是“邦”(德语:Länder)。
  • 第三,即使一个行政区划在英文中称为province,中文也不一定称为省。例外包括朝鲜和韩国的,泰国的以及日本的令制国

本列表主要收录那些使用了“省”这个翻译作为行政区划译名的国家或地区。需要注意的是,此表中所列的省份数量并不一定等于每个国家的该级行政区总数(因为同级的行政区可能有复数以上的单位种类),而且此表中所列出的“省”也不一定是该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例如意大利、法国的省就是该国的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国家或地区名称 当地称呼 省的数量       备注      
 爱尔兰 爱尔兰语cúige 4 参见:爱尔兰省份
 阿富汗 波斯文:wilayah 24
 阿根廷 西班牙语:provincia 23
 比利时 法语:province 10
 西班牙 西班牙语:provincia 50 参见:西班牙省份
 玻利维亚 112
 巴基斯坦 英语:province 4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
 秘鲁 西班牙语:provincia 180
 赤道几内亚 7
 厄瓜多尔 22
 法国 法语:département 100 参见:省 (法国)
 古巴 西班牙语:provincia 15
 荷兰 荷兰语provincie 12
 肯尼亚 英语:Province 8
 加蓬 法语:province 9
 加拿大 英语/法语:province 10
 寮国 寮语khoueng 16
 卢旺达 卢旺达语intara 12
 马达加斯加 英语:province 6
 南非 9
 菲律宾 菲律宾语lalawigan/probinsya 7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葡萄牙语:província 2
 沙特阿拉伯 阿拉伯语:mintaqah
(通常不译为“省”而是译为“区”)
13
 所罗门群岛 英语:province 9
 泰国 泰语จังหวัด
(中文通常不译为“省”而是译为“府”)
76+1 参见:泰国行政区划
 亚美尼亚 亚美尼亚语մարզ/marz
(中文里译为“州”)
10 参见:亚美尼亚行政区划
 意大利 意大利语provincia 103
 印度尼西亚 印尼语propinsi/provinsi 29
 伊朗 波斯语ostan 30
 智利 西班牙语:provincia 51

参考资料

  1. ^ 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2. ^ 2.0 2.1 2.2 2.3 侯杨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历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2019-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3) (简体中文). 
  3. ^ 3.0 3.1 段伟.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国地方志 (北京市: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2019-09-25]. ISSN 1002-672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简体中文). 
  4. ^ 存档副本. [2009-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