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和 (明朝)
王永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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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工部右侍郎 赠资善大夫、工部尚书 | |
籍贯 | 南直隶苏州府昆山县 |
字号 | 字用节,一字以正;号梧竹 |
谥号 | 襄敏 |
出生 |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1] 南直隶苏州府昆山县 |
逝世 | 正统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1449年9月1日) 土木堡(今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南) |
配偶 | 淑人陆氏 |
亲属 | 王允吉(祖父) 顾氏(祖母) 王子祯(父) 周氏(母) 王汝贤、王汝霖(子)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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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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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和(1391年—1449年9月1日),字用节,一字以正[注 1],号梧竹[8],南直隶苏州府昆山县(今江苏省昆山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工部右侍郎。
永乐进士出身,历职兵部给事中、兵部都给事中、工部右侍郎。正统十四年(1449年)跟随明英宗出征瓦剌,战死于土木堡(土木堡之变)。
生平
少时被称“至孝”,曾侍奉卧病在床的父亲十八年[2]。
永乐十二年(1414年)甲午乡试中举,与夏昶同年[10]。十三年(1415年)中会试副榜[11],后为赡养祖母、母亲再没有参加会试[8],任严州训导,后因丁忧辞官。后任饶州训导。
宣德六年(1431年)因吏部尚书蹇义举荐,担任行在兵科给事中[12]。以刚强正直而闻名,不畏强权,曾弹劾大同镇守总兵官方政延误战机[13]、都督王彧镇蓟州纵容寇乱、以及太监刘顺、锦衣卫指挥王裕、马顺等不法事[14]。后因持节册韩王世子妃事,弹劾太监蹇傲。正统六年(1441年),升为本科都给事中[15]。
正统八年(1443年),改授工部右侍郎,期间巡视淮南诸郡,又治理山东河南等地黄河水决,有所成效但未能彻底解决[16]。正统十四年(1449年)署本部事[17],同年跟从明英宗北征,在土木之变中殉难,时年五十九岁[18][19]。
身后
赠资善大夫、工部尚书[18][9],朝廷遣官拜祭办丧。后谥襄敏[2][4][6][5]。
其子王汝贤将其衣冠与其妻陆氏同葬于吴县(今苏州),陈循作墓碑铭[8]、郑文康作碑阴记[9]。共祀于昆山乡贤祠[20]。
夺门之变后,明英宗在土木堡建立显忠祠,祭祀土木之变中明军的死难者,王永和位列其中。
家庭
祖父王允吉,父王子祯,都因王永和追赠通议大夫、工部右侍郎。祖母顾氏赠淑人,母周氏封太淑人。
妻陆氏,封淑人,以贤闻于世,听闻王永和阵亡于土木堡后,哀痛成疾,于景泰三年(1452年)病逝,明景泰帝遣官拜祭办丧[6][22]。
长子王汝贤,字世英[23],父亲阵亡后被授予大理评事一职[2][19][注 2]。次子王汝霖,字民望,正统十三年(1448年)戊辰科进士,官至布政使[19][注 3]。[注 4]
著作
有《梧竹集》若干卷[19]。
逸事
王永和任饶州训导期间,有一次城内孔庙倒塌,王永和请饶州知府重修,知府没有及时修缮,王永和便当面斥责知府:“连圣人的学问都不重视,又怎么带领官吏百姓广布教化呢?”[7]
评价
查继佐:“从土木死,非节也。难永和之不避强御,即何不以死争逆振?”[24]
注释
- ^ 《明史》[2]、《国朝列卿纪》[3]称字以正,《明实录》[4]、《国榷》[5]、《名山藏》[6]、《罪惟录》[7]及时人陈循所写墓志铭[8]、郑文康所写碑阴纪[9]称字用节
- ^ 《罪惟录》载为王贤[7]。
- ^ 《罪惟录》载为王霖,为最后一子[7]。
- ^ 《罪惟录》中还记载有次子王敬,为举人[7]。
参考文献
-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人物传记资料库. [2021年7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7月20日).
- ^ 2.0 2.1 2.2 2.3 《明史》(卷167):“王永和,字以正,昆山人。少至孝。父病伏枕十八年,侍汤药无少懈。永乐中举于乡,历严州、饶州训导。以蹇义荐,为兵科给事中。尝劾都督王彧镇蓟州纵寇,及锦衣马顺不法事。持节册韩世子妃,纠中官蹇傲罪。以劲直闻。正统六年进都给事中。八年擢工部右侍郎。从征殁,赠工部尚书,官其子汝贤大理评事。后谥襄敏。”
- ^ 雷礼. 《國朝列卿紀》(卷四十). [2021-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 ^ 4.0 4.1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一):“王永和,字用节,苏州府昆山县人。由举人授严州府学训导,秩满,选擢兵科给事中。存大体而略细故,不避权势。都督王彧镇蓟州,纵虏出关,永和抗章劾其罪。正统间,升工部右侍郎。凡宫殿之建,劳心经营不扰,而事集人以为难。至是死事,赠工部尚书,遣官谕祭,录其子汝贤为大理评事。”
- ^ 5.0 5.1 《国榷》:“王永和,字用节,永乐甲午贡士,授严州训导,擢兵科给事中,劾都督王彧纵虏蓟州,不避权势,以都给事中擢工部右侍郎,抚监淮右,治水徐州,凿吕梁,疏河流,赐祭,赠尚书,谥襄敏。”
- ^ 6.0 6.1 6.2 《名山藏》(卷十二):“王永和,字用节,昆山人。父有疾,伏枕十八年,永和奉父无懈。以明经举永乐甲午乡贡,乞就教职,以便养母。吏部尚书蹇义器之,奏为兵科给事中。以都给事中擢工部右侍郎。往巡视淮南诸郡,访求利病致,便宜于民。比还,特命掌部事。河决山东、河南诸郡,改而北注漕河,被其溃溢。永和受命往治,浚泄有方。比还,以能事简预扈从。妻陆,有贤行,闻当永和行,惊悸欲绝。闻变,哀痛成病死。”
- ^ 7.0 7.1 7.2 7.3 7.4 《罪惟录》列传第十三卷:“王永和,字用节,昆山人。永乐中,为文学博士,于饶之属。会孔庙圮,请其守葺,不时应,遂面责守:“不崇圣学,何以率先吏民广教化哉?”入为给事中,劾侯尉马顺怙宠而骄;持节册韩世子,又劾中官偃蹇无人臣礼;以工部侍郎监治水徐州。从征土木,卒。赠恤厚,荫其子贤评事;仲子敬以明经举;季霖进士,后为给事中,亢直不堕父风。”
- ^ 8.0 8.1 8.2 8.3 《国朝献征录》(卷五十一):“工部右侍郎赠尚书王公永和碑铭(陈循):正统十四年秋七月,车驾亲征虏寇,昆山王公以工部右侍郎在从列。八月望日,陷没于土木。明年,朝廷推恩,追赠公为工部尚书,遣官谕祭。公讳永和,字用节,姓王氏,自号梧竹,世为姑苏之昆山人。习尚《诗》、《礼》。公大父讳允吉,父讳子祯,皆以公恩赠通议大夫、工部右侍郎。大母顾赠淑人,母周封太淑人。公生神气爽迈,异于常儿。大父见之,指曰:‘是儿必振吾家。’幼时有诱以学奕者,公曰:‘是恶足学?’取其枰,立碎之。既而从学邑庠,日记书千馀言,久而不忘。大父得疾,公日躬侍汤药,至废寝食。父有疾,伏枕十八年,公无顷刻少厌怠。临卒,语公曰:‘吾病不能养老母,赖尔能孝,吾瞑目无憾矣。’其孝行见爱于亲率类此。年逾弱冠,以明经举永乐甲午乡贡,以大母及母皆在堂,未及会试。后卒,乞就教官,以便亲养,得严州府儒学训导,寻丁大母忧去。服除,改任饶州府学。所至,诲导诸生,多有造诣。至于诱掖所司,作兴学校,奖进贤才,尤惓惓焉。以为巳任岁满,与同以教官考绩,至者群试于吏部,公之名在首选。吏部尚书蹇公独器重之,暂礼致为塾师。比当除奏,为兵科给事中。居官务持大体,而略细故人,以为得近侍之体。尝副驸马都尉王谊为使,持节行册亲王礼,纠正受册执事之仪,观者为之凛然。还,掌科事秩满,超迁都给事中。未几,擢工部右侍郎。预董营建宫殿之事,殚力尽心,不知劳而事速济,为同僚所敬服。尝往巡视淮南诸郡旱蝗,访求民所利病,悉得其实,而致便宜于民。比还,特受命掌部事,奸弊为之一清。河决山东、河南诸郡,改而北注漕河,被其溃溢。公受命往治之,浚泄有方,军民受其惠者不可胜计。比还,遂以能事简预扈从,竟殒于国事云。其妻陆淑人,有贤行。初公随征未归,淑人惊悸欲绝,久而复苏。自是闻变,哀痛无虚日,竟以成疾而卒。今同葬于吴县玉泉之原。”
- ^ 9.0 9.1 9.2 《吴县文编》(卷一八四)载:赠资善大夫工部尚书王公同妻封淑人陆氏合葬神道碑阴记(郑文康)
- ^ 《梅花草堂笔谈·纪遗》:“永乐甲午,昆庠起送生员止五人:一曹瑜,一戴义,一陈劭,一王永和,一夏昶。是年皆中选,而永和、昶皆为名臣。此亦一时之盛矣。邑志详列姓名,而不及起送者止五人,五人者皆中选。事载偶吴孟《醉吟录》中。”
- ^ 道光《崑新两县志·卷十九·列传一》:王永和,字用节……永乐甲午荐于乡,明年中乙榜。
- ^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己未陞......擢训导薛谦、王永和......为给事中。谦、永和......行在兵科。”
- ^ 《明英宗实录》(卷六):“虏骑千余入大同境,肆掠官军,死者十五人,伤者百余人。太子太保成国公朱勇及给事中王永和等,论镇守总兵官方政误事失机。”
- ^ 《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三):“行在兵科掌科事给事中王永和等奏:御马监军迭里米失叛逃,实太监刘顺故纵之。及执迭里米失,付锦衣卫鞫,而指挥王裕、马顺曲为掩饰,俱宜究治。”
- ^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甲申,升行在。兵科给事中王永和为本科都给事中。”
- ^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十四:“英宗正统十三年秋七月,河决荥阳,经曹、濮,冲张秋,溃沙湾东堤,夺济、汶入海。寻东过开封城西南,经陈留,自亳入涡口,又经蒙城至淮远界入淮。命工部尚书石璞治之,弗就。寻复以侍郎王永和代璞。......十四年春三月,工部右侍郎王永和奏治河事宜。先是,沙湾之役,永和以冬寒,遽停工。又以决自河南,敕彼共事,上切责之。至是言︰“黑阳山西湾已通,水从泰通寺资运河,东昌则置分水闸,设三空泄水,入大清河归于海。八柳树工犹未可用,沙湾堤宜时启,分水二空泻上流,庶可亡后患。”从之。景帝景泰三年春二月,河决沙湾堤,命左都御史王文巡视河道。”
- ^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七十八):“壬辰命工部右侍郎王永和署本部事”
- ^ 18.0 18.1 康熙《昆山县志稿》卷13《名贤》,第229页。
- ^ 19.0 19.1 19.2 19.3 《吴郡人物志》
- ^ 刘华明. 明代苏州乡贤研究[D].苏州大学,2016.
- ^ 《明世宗实录》(卷三十九):“录故工部右侍郎王永和......为国子监生永和以正统十四年扈驾征虏死难以赐赠荫”
- ^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二):“景泰三年......工部侍郎赠尚书王永和妻淑人陆氏卒,遣官致祭,命有司营葬。”
- ^ 《嘉靖昆山县志》
- ^ 《罪惟录》列传第十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