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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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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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 → 十三届 → 十四届 |
国务院组成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相当于内阁组成单位,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其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其行政首长一般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现行《宪法》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国务院组织法》则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设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行政首长产生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组成部门沿革
参见:
第一届
根据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由原先政务院的三十个部委,增加至三十五个。并撤销了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一届国务院组成部门(35个,1954年至1959年)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地质部、农业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重工业部、林业部、纺织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方工业部、轻工业部、水利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体委、国家侨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 |
其它 | 内务部 |
第二届
- 根据1959年4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届国务院由原先1954年组成的三十五个部委,增加至三十八个部委。其中,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议案,决定撤销司法部、监察部,司法部的职能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监察部的职能改由中共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
- 撤销的部门:司法部、监察部、高等教育部、重工业部
- 新增的部门: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水产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
第二届国务院组成部门(38个,1959年至1964年)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水产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农业部、农垦部、水利电力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体委、国家侨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 |
其它 | 内务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 |
第三届
- 根据1965年1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先1959年的38个增至49个。
- 撤销的部门:无
- 新设的部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第八机械工业部、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物资管理部、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高等教育部
第三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9个,1965年至1970年)[注 1]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建委、农业部、农垦部、林业部、水产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第八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文化部、国家科委、高等教育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体委、国家侨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 |
其它 | 内务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物资管理部 |
第四届
根据1975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届国务院由原先1970年组成的十八个部委,增加至二十九个部委。撤销的部门:科教组、文化组、对外贸易部、燃料化学工业部
新增的部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化学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体委
第四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9个,1975年至1978年)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经济、工业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建委员会、财政部、农林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冶金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化工部、水利电力部、轻工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文化、教育 | 文化部、教育部 |
人口、健康 | 卫生部、国家体委 |
第五届
第六届
根据198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国务院组成部门最初45个,1986年12月2日兵器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合并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设立监察部,新华社转为事业单位,最终为44个。
第六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4个,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86年12月2日设立[1])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地矿部、农牧渔业部、外经贸部、体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冶金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国家体委;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86年12月2日撤销机械工业部与兵器工业部合并设立[2])、电子工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国家教委(85年6月18日由“教育部”更名[3])、国家科委、文化部、广电部(86年1月20日由“广播电视部”更名[4])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七届
根据1988年4月9日通过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强调“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政府机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改变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撤销的部、委12个,新组建的部、委9个,保留的部、委、行、署32个,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委共计41个。
- 撤销的部、委12个: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电子工业部;
- 新组建的部、委9个: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物资部、能源部、建设部、航空航天工业部、水利部和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七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1个,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地矿部、水利部、农业部、外经贸部、体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冶金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和物资部、能源部、机械电子工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教育与体育 |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电部、国家体委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八届
根据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拟撤销7个部,组建6个部、委,将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留保留34个部、委(含国务院办公厅),改组后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40个(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0个,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地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外经贸部、体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教育与体育 |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电部、国家体委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九届
根据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15个部委,组建的有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
*撤销15个部委,即撤销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邮电部、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中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撤销后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 组建4个部、委,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
- 更名3个部、委,即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第九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9个,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
交通 | 交通部、铁道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十届
根据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商务部、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计28个[5]。
第十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部门,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工委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
交通 | 交通部、铁道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十一届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以赞成2744票,反对117票,弃权99票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6]。
主要变动如下:
- 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 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组建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第十一届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
第十一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部门,2008年3月-2013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军事国防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审计署 |
经济与财政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
交通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
教育科学文化 |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人口计生育委 |
劳工、人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环境保护部 |
第十二届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以2875票赞成,56票反对,26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7]。
主要变动如下:
-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运营;不再保留铁道部。
- 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计生委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计生委。
-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整合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组新的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新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其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 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撤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其职责并入国家能源局。
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第十二届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5个:
第十二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部门,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军事国防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审计署 |
经济与财政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
交通 | 交通运输部 |
教育科学文化 |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国家民委、国家卫生和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环境保护部 |
第十三届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以2966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此次机构改革属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部分[8]。
主要变动如下:
- 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 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 组建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 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 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划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 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 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 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 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 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 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第十三届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6个。
第十三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6个部门,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军事国防 | 国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应急管理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审计署 |
经济与财政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
交通 | 交通运输部 |
教育科学文化 |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和旅游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国家民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
劳工、人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生态环境部 |
第十四届
2023年3月1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以2951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此次机构改革属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部分[9]。
主要变动如下:
- 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资讯化部。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专案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划入农业农村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 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 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
- 完善老龄工作体制
-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
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第十四届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6个。
第十四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6个部门,2023年3月至今) | |
领域 |
设置 |
军事国防 | 国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应急管理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审计署 |
经济与财政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
交通 | 交通运输部 |
教育科学文化 |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和旅游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国家民委、国家卫生健康委 |
劳工、人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生态环境部 |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
-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
- ^ 1985年6月18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
-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 ^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 ^ #invoke:citation/CS1
- ^ #invoke:citation/C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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