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
醉駕入刑是專指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的提議,內容為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罰的範圍。
2009年起,中國大陸陸續發生多起駭人聽聞的、醉酒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連續出現的案件激起了輿論,隨後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代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政協委員)提出要對醉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同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提出對醉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在「醉駕入刑」後,至2020年,共有120萬人因醉酒駕車被起訴[1],酒駕、醉駕的觸犯和傷亡的人數和比例都有明顯的下降[2]。然而,追究醉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各種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機關都陸續公佈了一些文件,來調整執法與判罰的標準,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律界學者也提出了改進的建議。
法律條文
現行《刑法》中的相關條文如下:
“ | 拘役,並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文:
“ | 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根據2011年4月27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醉酒駕駛將觸犯危險駕駛罪。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3]。
背景
2009年1月至8月,中國大陸共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單是同年8月15日起,佛山交警就在20天內查獲飲酒駕駛150起、醉酒駕駛39起,拘留涉酒違法者39人。2010年春節期間,佛山市交警查獲了酒後駕駛114起[4]。有廈門市的交警在2011年接受採訪時表示,查處酒駕、醉駕就像「貓捉老鼠」,查處少了,酒駕的人數就增加了,並看好「入刑」帶來的震懾力[5]。
修法前對酒駕的處罰
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酒後駕駛(包括醉酒駕駛)只是一般違法行為,只會受到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暫扣或吊銷駕駛證、5年內禁駕、行政拘留等處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也只限於被告人出現嚴重過失,以及要達到法定的「損害結果」才能定罪[6][7]。
2009年,在「6·30醉酒駕車案」發生後,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8日發佈《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佈稿》[8]。時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文康在「6·30醉酒駕車案」判決後表示,最高法的這一舉措是司法與民意互動的最直接體現[9]。
“ | ……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定。…… | ” |
——《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佈稿》,2009年9月8日 |
修法前的案件
醉駕入刑很大程度上是由輿論推動的。2006年的黎景全案和2008年的孫偉銘案後來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10],而2009年的「6·30」慘案由於大量的目擊者和媒體報道而引起了熱烈的討論,繼而激起了醉駕入刑的呼聲。
2006年9月16日,司機黎景全在佛山市南海區撞死二人、撞傷一人。經檢測,他的血液中酒精濃度為369.9毫克/100毫升。2009年9月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0]
2008年12月14日,司機孫偉銘在成都市內無證、超速醉酒駕車,先後3次碰撞路上行駛的車輛,還試圖逃逸,最終造成四死一重傷。事後鑑定,孫偉銘事發時血液酒精濃度為135.8毫克/100毫升[11]。2009年7月2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孫偉銘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後,他被改判無期徒刑。[12]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寧區發生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司機張明寶在金盛路上先後共5次高速撞向行人和車輛,造成5死(包括一名孕婦)4傷。經抽血化驗,張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事發後,洶湧的輿論紛紛要求按照「危害公共安全」懲罰張[13]。當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4][15]
2009年8月5日晚,司機張喜軍在雞西市雞冠區夜市不顧密集的人群,駕車撞倒路人和攤檔,造成2人死亡、7人輕傷、16人輕微傷。經鑑定,張喜軍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8mg/100ml。12月29日,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喜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16]
提議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孫偉銘肇事案的辯護律師施傑提交了「關於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的提案。[12]2010年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史江提交了《關於加大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力度的建議》,另一位人大代表翟峰則提出要將醉酒駕車撞人事故定性為過失致死[17]。
2010年4月28日,時任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議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醉酒駕車等違法行為納入《刑法》[18]。
立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並於當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22條提出要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處以拘役和罰金。[19]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同年5月1日起施行;決定第1條提出,要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
交警通常使用吹氣式酒精檢測儀判斷司機體內的酒精濃度;在醉駕入刑後,按照刑事案件的取證標準,交警還需要對有醉酒駕駛嫌疑的司機做抽血取證。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交警將對醉駕者進行取保候審,7天內完成流程[20]。
鄭州市的一名交警表示,在「醉駕入刑」前,有些有身份的人對醉駕被查到滿不在乎,有些則會托關係說情,希望交警減輕處罰;「醉駕入刑」後,不少的司機被查到後會痛哭,交警被說情「轟炸」的問題也得到了解決[21]。
有些司機為了躲避交警取證,會選擇緊鎖車門車窗,有些則棄車逃跑,只為了等血液酒精含量下降,使交警錯過抽血取證的時間;然而,這些妨礙執法的行為只會受到治安處罰[22][21];有些司機會找人「頂包」[23]。
數據
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查處的酒駕起數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駕起數同比下降45.3%,中國大陸法院審判醉駕案件總數近14500起[24]。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後駕駛35.4萬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駕駛5.4萬起,同比下降44.1%[25]。2012年,北京、上海等地查處的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數量,較2011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別在50%、70%以上[25]。2011-2016年間,中國大陸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法律實施前五年分別下降18%、18.3%[26]。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數據,「醉駕入刑」後的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中國大陸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分別增長49.6%、80.6%,而同期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5962起,造成2378人死亡、5827人受傷,較「入刑」前的五年分別下降8.9%、13.7%、17.8%[27]。自「醉駕入刑」至2021年,中國大陸機動車增加1.81億,駕駛人增加2.59億,同期酒駕與醉駕肇事導致的死亡、受傷人數較「入刑」之前的10年分別減少6774人、13820人,2020年醉駕比率(即每100位司機中出現醉駕司機的比率)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2]。
知名案例
姓名 | 身份 | 事件 | 刑事處罰 | 行業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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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松 | 音樂人、主持人 | 2011年5月9日22:30,高曉松在北京市東直門外大街與前方3輛汽車碰撞,造成四人受傷。經檢測,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涉嫌醉駕。[28] | 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高曉松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成為第一個觸犯這一罪名的人。[29][30] | |
劉惠 | 相聲演員 | 2012年6月16日,劉惠在北京東城區和平里西街與北街交叉口發生追尾。經檢測,他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13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駕。[31] | 2012年7月11日,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惠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31] | |
劉朔 | 演員 | 2017年4月29日,劉朔駕駛自己的小轎車,在途徑東陽市東磁大醫院橋西橋頭路段時,碰撞到護欄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本人也傷重不治。他的血液內檢測出酒精濃度為230mg/100ml。[32] | ||
伍正文[33] | 永州市香馥壩村秘書,黨員 | 2017年4月因醉酒駕車被交警部門查獲。 | 2017年7月,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判決伍正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整。 | 2018年6月,伍正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
張修維 | 足球運動員 | 2017年8月15日凌晨,張修維在天津市與停放在路邊的6輛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7輛機動車受損,無人員傷亡[34]。經檢測,張修維血液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89.3毫克。[35] | 2017年8月16日,張修維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5]。12月15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修維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36]。 | 2017年9月14日,中國足球協會(中國足協)發表聲明,稱張修維因涉嫌危險駕駛,暫停其參加中國足協舉辦的正式足球活動[37]。 |
郎永淳 | 主持人 | 2017年10月5日22:40,郎永淳酒後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八王墳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經檢測,他的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涉嫌醉駕。[38] | 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8]。11月3日,北京市朝陽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39]。 | |
文治民[33] | 永州市菱角山街道工作人員,黨員 | 2017年10月因醉酒駕車被交警部門查獲。 | 2017年12月,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判決文治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 2018年6月,文治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
張鷺 | 足球運動員 | 2019年9月18日晚,張鷺在天津市河東區六緯路與東興路交口接受公安交管部門酒精檢查時,檢測出其呼氣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91.2毫克,隨後張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被檢測出每百毫升253.3毫克的酒精濃度,涉嫌醉駕。[40] | 2019年9月21日,張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天津公安河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40]。26日,河東區人民法院裁定張鷺危險駕駛罪成立,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一萬元人民幣[41]。 | 2019年9月21日,中國足協決定取消張鷺在中國國家足球隊的集訓、比賽資格,並對天津天海俱樂部提出通報批評[42]。27日,中國足協決定取消張鷺徵調進入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的資格一年,同時禁止張鷺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一年[43]。 |
鞏曉彬 | 籃球教練員 | 2021年4月25日21時30分,鞏曉彬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奧體東路附近接受酒精檢查時,檢測出呼氣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20毫克,涉嫌醉駕。[44] |
調整
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提出了不起訴、判處緩刑的一些條件,以及10種從重情節[45]。
- 酒精含量在90mg/100ml以下,無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等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可以免於起訴,特殊情形下(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放寬至100mg/100ml;
- 對酒精含量90~120mg/100ml且無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
- 對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上,或具有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 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可以適用緩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8種從重處罰的情節[3]。
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院刑三庭發佈對省內各級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指導性文件,提出在無特殊情況下,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適用緩刑,對110mg/100ml以下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45]。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量刑指導意見(二)》提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46][47]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9〕151號),提出了新的醉駕的認定標準,也提出了從輕處理的適用條件[48]。
- 血液酒精濃度為100mg/100ml以下的,公安機關可自行處理。
- 酒精含量在100~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所列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12月,廣州市政法委牽頭公安、檢查、法院、司法局等機關通過「會商紀要」方式,規定了無特殊從重情節情況下,對血液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可做不起訴處理[1]。2019年4月1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即血液酒精濃度小於130毫克/100毫升)犯罪嫌疑人通過參加一定量的社會公益服務,符合特定條件,經過綜合考核,可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49]。廣州市的其他區則有着不同的執行標準[1]。
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後出台關於醉駕案件辦理的規定,隨後重慶也跟進。新規中明確,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50]。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這一《意見》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其中提及的調整有: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此外《意見》又增加了醉駕校車、毒駕、藥駕等7項從重處理情形。[51][52]
爭議
司法機關工作量加大
在醉駕入刑後,醉駕案數量急劇上升,消耗了不小的司法資源。2019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的法院共審理了31.9萬件危險駕駛案,超過了盜竊案,位居多發罪名第一[53];2020年,醉駕案數量達到了盜竊案的1.6倍,依然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第一[1]。至2020年,廣東省醉駕案件數量占刑事案件總量的六分之一有餘[1];2016年至2018年,廣東省的刑事案件受理人數年均增幅僅為0.86%,危險駕駛案件同比增幅卻高達38.65%[1];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表示,貴州省2016年至2018年的醉駕案件中,農民犯罪佔40%以上,其中醉駕摩托車的佔60%以上[53]。
處罰標準問題
「醉駕入刑」後不久,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一刀切」,凡是被告人有醉酒駕車行為,就會被裁定犯危險駕駛罪[1]。有些法律界人士,包括2011年的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認為,不應該機械地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應結合《刑法》總則章節第13條[54]的原則綜合考慮[7][1][55]。
「醉駕入刑」後不久,中國大陸各地區對醉駕案有不同的量刑標準和從輕處理的認定條件,這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越來越多,不利於司法公信力[48]。例如,北京市[56]和蘇州市[48]對醉駕案的處理非常嚴格,有些地區對醉酒駕駛四輪機動車和摩托車,以及對在城市和鄉村醉駕有不同的處理標準[57]。2012年4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斯喜表示,醉駕入罪的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55]。曾推動「醉駕入刑」的全國政協委員施傑在2019年接受採訪時表示,道路、機動車、醉酒這三個醉駕的要素需要更科學、明確、可執行的界定,使執法更具合理性,也能體現一定的彈性[58]。
處罰力度問題
「醉駕入刑」後,當事人會因刑事犯罪留下案底,導致失去工作[59][60]和中國共產黨黨籍[61],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62],服役、入黨、考公、獲得外國簽證等會受到限制,也難以順利回歸社會,也會給家人帶來不利影響[1]。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表示,每年30多萬人因醉駕被判拘役,不僅會讓他們的家庭陷入窘境,當事人還會在執行拘役時與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增加再犯罪風險,不利於社會穩定[63]。
在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提供了社區服務換取醉駕免予起訴的措施後,網民展開了激烈的討論[56];微博上出現了話題#醉駕也能從寬免刑#,閱讀量9234.9萬,討論數2.4萬,以及話題#堅決反對醉駕從寬免刑#,閱讀量1.1億,討論數2.8萬;當年6月29日,@微博法律發起投票「你贊成醉駕也能從寬免刑嗎?」,在9萬投票人中有7.8萬反對[64];大連市公安局在話題#堅決反對醉駕從寬免刑#中轉發了一個泰國的反酒駕公益廣告,並稱「酒駕是謀殺」[65]。
人大代表提議
2018年,全國人大代表陳建華認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存在量刑標準不統一的問題。2020年,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就曾提出應在醉駕案件中推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66]
2021年兩會期間,多位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提議調整現有的對醉駕處罰。
- 代表朱列玉提出提案,建議調整酒駕入刑標準,取消醉駕入刑,同時加大對酒駕的行政處罰力度和範圍,只有嚴重醉駕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罰[67]。2022年,朱列玉再次提出提案,建議將危險駕駛罪有關醉酒駕駛的定罪標準取消,讓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溫度,也可以極大地降低犯罪率[68]。
- 代表傅信平提議,將危險駕駛罪的條款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嚴重的」;他表示,目前的條款既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利於被告人和家人後續的生活[53]。
- 代表韓德雲也提出,醉駕入刑對觸犯者以及家人的負面影響太大,而且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負擔,也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建議以行政處罰處理醉駕,他也建議統一醉駕案件的量刑標準[57]。
- 代表周光權提出《關於修改醉駕犯罪標準,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的議案》,提議將相關條款改為「醉酒後,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駕駛機動車的」[63]。他同時還提議對於酒後駕駛的一些嚴重情節給予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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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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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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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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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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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04-07.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四)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失效連結] - ^ 63.0 63.1 63.2 每年30万人醉驾入刑,人大代表周光权呼吁修法提高入罪门槛. 南方都市報. 2021-03-09 [2021-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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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