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達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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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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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達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鎮,將縣的部分管理職責下放,推動城鎮向城市轉型。最初於2010年4月由中央編委批准,中央編辦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確定,共有29個經濟發達鎮。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符合法定標準、具備行政區劃調整條件,且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顯著的經濟發達鎮可穩妥有序推進設立市轄區或縣級市工作[1]。此後中國各省政府陸續發佈本省《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各省相繼將省內符合條件的鎮列為經濟發達鎮。
部分媒體在報道中使用了「鎮級市」一詞,這是對「撤鎮設市」的曲解和行政區劃建制的錯誤表述,設立所謂縣轄或市轄「鎮級市」的提法,是違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2]。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方案》(發改規劃〔2014〕2960號)中,關於「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撤鎮設市設區試點」,指的是撤鎮設立縣級市、市轄區,並非設立所謂「鎮級市」[2]。
經濟發達鎮的界定
東部地區經濟發達鎮建成區常住人口一般在10萬人左右,中部和東北地區一般在5萬人左右,西部地區一般在3萬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公共財政收入等指標連續2年位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鄉鎮前10%以內[1]。
經濟發達鎮具有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二三產業發達、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較快等特徵,在很多方面具備小城市的形態和規模。從其所處地域特徵看,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3]:
- 一般意義上的「中心鎮」:城鎮規劃建設自成體系,是縣域經濟新的增長極,對周邊鄉鎮和農村輻射帶動作用強,是推進改革的重點。考慮到東中西部地區情況存在一定差異,為了給各地提供指導和遵循,《指導意見》區分情況對經濟發達鎮明確了指導性標準(即本章節首段),由省級黨委政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認定程序和標準,嚴格把關,規範審批。
與現有行政區及功能區的關係
經濟發達鎮在正式設立縣級市或市轄區前仍由所在縣級行政區管理。設有開發區的經濟發達鎮可探索鎮區管理機構合一體制,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促進開發區與經濟發達鎮融合發展。經濟發達鎮將整合現有的站、所、分局力量和資源,由經濟發達鎮統一管理並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制度,規範執法程序和行為。建立健全鎮政府與縣直部門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強化監督問責。在地方機構編制限額內,賦予經濟發達鎮靈活用人自主權。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逐步明確經濟發達鎮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上級政府對下放給經濟發達鎮的事權,要給予相應財力支持。應由上級政府承擔的支出責任,不得轉移給經濟發達鎮政府承擔。結合財稅體制改革,完善與經濟發達鎮相關的財政分成辦法。建立財政激勵機制,各地可明確一定時期在基建投資以及新增財政收入返還、土地出讓金等方面對經濟發達鎮給予支持,統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用於經濟發達鎮公益性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發達鎮給予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和各類社會資本在經濟發達鎮設立分支機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城鎮建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1]
相關建制
註明
資料來源
- ^ 1.0 1.1 1.2 人民日报-人民网 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20日 01 版. [2017年4月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4月9日).
- ^ 2.0 2.1 龍港官網闢謠,我國沒有「鎮級市」,龍港改的是縣級市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7-04-09.
- ^ 人民日报-人民网 中央编办负责人 就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28日 06版. [2017年4月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