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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鵬 (嘉靖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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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鵬(?—?),字其大南直隸安慶府懷寧縣民籍,建德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元年(1522年)壬午科應天鄉試舉人[1],嘉靖五年(1526年)丙戌科二甲第十二名進士[2][3]。授戶部主事,催儹糧儲[4],貶廣東鹽課提舉,嘉靖十六年(1537年)正月升陝西按察司提學僉事[5]

參考資料

  1. ^ 《江南通志》
  2.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3.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4.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嘉靖十二年五月癸丑,催儹糧儲戶部主事方鵬奏漕舟抵南旺阻淺,由管泉工部主事徐存義遷延不修閘壩,顧私放客船,致誤官運,且於公費多所侵克,宜別遣官更代,仍正其慢事之罪。部覆:鵬與存義共事,言或過激,宜下所司驗狀。詔總理河道都御史從公核實以聞,鵬、存義俱回籍聽勘。
  5. ^ 《安慶府志》:方鵬字其大,懷寧人。庠生時家甚貧,繼母馬氏遇之無道,鵬百計承順,有女弟自馬出也,馬意欲鬻其居以嫁之。母既卒,鵬不忍食言,如其意,鬻居稱貸,治妝奩以遣。父槃病篤,吐血一升,跪接而吞之,幾不自保。尋父歿,親刻木像,飲食必祭。曾他出,夢父有怒色,醒立馳歸,見有家僮簪其像,號泣治之,蓋誠孝所感。有司知其賢而周之穀二十斛,隨遇告乏者,即分其半與之。登嘉靖間進士,痛祿不逮親,終身不敢自奉。歷任多異政,仕至陝西督學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