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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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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廣義上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地方政府為整合經濟高新技術資源或實驗示範而劃定的功能區,在功能區內通過給予優惠政策以吸引人才資金技術資源,使其成為推動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平台。開發區屬於行政管理區性質,設置管理委員會,極少數直接劃為行政區劃單位。根據發展規劃的不同,開發區多以工業、經濟技術、高新技術或特定產業予以冠名;針對特定技術的行業、單一產業,或以特定產業為主規劃的功能區,規劃區域較小,多稱為園區,或直接冠以產業園、工業園。

據統計,截至2018年,全國總計設立開發區2543家,其中國家級開發區552家、省級開發區1991家[1]

歷史

開發區是中國大陸實行改革開放以後開始設置的。在改革開放早期,開發區的設立需經國務院審批。1984年到1988年間,國務院批准在其中12個沿海開放城市設立14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其中上海市開設了閔行虹橋漕河涇3個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1988年,國務院部門以及省一級地方政府開始批准設立地方開發區,隨後全國各地出現「開發區熱」,地方各級政府或部門,為了吸引外資、發展工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設立了名目繁多的各類開發區。2003年,國務院下發《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通知》,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發佈了《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2006年版),公告了符合條件的1511家開發區。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對新形勢下開發區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要求開發區堅持以產業發展為主,成為本地區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平台,原則上每個縣(市、區)不超過1家開發區,鼓勵以國家級和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區位鄰近的開發區[3]。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會同各地區對2006年版《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進行了修訂,並發佈《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2018年版)[1]

分類

國務院批准設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管理模式

  • 政府管理模式:由開發區上級政府設立派出機構「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委員會的行政層次大多為縣級,但不是一級行政區劃,沒有行政建制。但也有個別開發區在發展過程中與所在地行政區劃合二為一,成為名正言順的市轄區,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逐漸擴大,最後與黃島區合併,成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 企業管理模式:由國有控股的開發區投資公司通過對開發區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土地拍賣、技術和資金入股等經濟合作形式對開發區進行經營。如深圳蛇口工業區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
  • 混合管理模式: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資成立開發區投資公司,對開發區進行建設經營。目前中國大部分開發區均採用了該模式。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六部门联合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 中國政府網. 2018-03-03 [2020-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2). 
  2.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國政府網. 2017-02-06 [2020-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4). 
  3. ^ 发展改革委就国办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答问. 中國政府網. 2017-02-06 [2020-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