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棨昌
余棨昌(1882年—1949年)[1] ,字戟門,浙江省紹興府紹興縣人,中華民國法官、法學家。北洋政府時代的大理院院長。
生平
1911年(宣統3年),他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獲得法學士。歸國後,任戶部主事。
中華民國成立後,他歷任法制局參事、司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司法官訓練處處長兼法典編纂委員會顧問、大理院庭長兼推事、司法講習所所長、修定法律館顧問。1923年(民國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長兼司法懲戒委員長。1928年(民國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館總裁。北洋政府倒臺後,他任國立北平大學法學院教授、朝陽大學教授。
著作
- 民法親屬編
- 實用司法令輯要
- 故都變遷紀略
- 民法要論總則(1933)
- 民法要論物權(1931)
- 民法要論親屬繼承(1932)
- 票據法
註釋
- ^ 徐友春主編『民國人物大辭典 増訂版』702頁記其生年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記其生年為1882年。
參考文獻
- 徐友春主編.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 劉壽林等 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國(北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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